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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建设部等八部门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建管局、房地产管理局(处)、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委(局)、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建设部等八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和《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
  近年来,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的政策措施,狠抓各项整治和规范工作的落实,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有了一定的好转。但是,当前我省房地产市场矛盾纠纷仍比较多,房地产市场秩序还比较混乱,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得到根本遏制,社会反响和群众意见仍较大。为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将专项整治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以更大的决心和强烈的责任感,认真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使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房地产市场秩序有明显好转。
  二、明确重点,大力整治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根据全国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从今年3月份开始,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具体分动员部署(2007年3月-4月中旬)、组织实施(2007年4月下旬-2008年1月)和总结巩固(2008年2-3月)三个阶段。重点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有投诉举报的案件进行重点调查,依法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中介等环节的违法违规、权钱交易等行为。
  (一)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全面清理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逐一梳理群众和企业投诉举报的案件,查找并纠正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规划审批、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等环节的违规审批、滥用权力等行为和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查找并纠正房地产企业发布违法广告、囤房惜售、哄抬房价、合同欺诈、偷税逃税以及违规强制拆迁等行为。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各级发改、规划、建筑业、房地产等管理部门要在项目立项、规划审批、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等方面进行认真自查,并按要求于5月底前填报自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报设区城市主管部门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各设区城市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在6月底前汇总上报省建设厅。相关房地产企业要认真填报房地产企业自查自纠表(见附件3),企业和项目负责人要在上报的自查表格上签字,对自查结果负直接责任,并于5月底前报县(市、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县(市、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在6月底前向设区城市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汇总上报自查结果;设区城市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于7月底前汇总(见附件4)上报省建设厅。
  (二)切实组织好全面检查。在房地产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各设区城市相关主管部门要在今年7-8月期间,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进行处罚。其中,对企业自查中已经发现的问题,将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对问题的认识等,有区别地对待处理。组织检查要统一认真填写房地产企业检查情况表(见附件5),并将查处结果于8月底前报告省建设厅及相关主管部门。
省相关主管部门在各城市检查的基础上,将在9-10月期间组织全省专项检查,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三)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和审计制度。要畅通举报投诉案件线索渠道,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对在排查和群众投诉举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进行梳理,与监察机关、检察机关配合,集中查处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惩处房地产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贿行为。各级审计部门要重点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进行审计和检查。
  (四)致力健全长效机制。各级要通过专项整治,选择部分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环节的违法违规、权钱交易典型案例予以曝光,深刻剖析成因和环节,认真开展警示教育,以案促改,惩防并举,着力构建市场规范运作的制度基础和社会环境。针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完善行规、行约,加强对开发商以及相关中介机构行为的约束;进一步深化制度改革,提出修订、完善房地产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意见;狠抓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增加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有效供给,稳定住房价格。
  三、落实责任,确保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一是强化专项整治工作责任。专项整治工作要求高、任务重、时间紧、涉及面广,因此,必须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有力推进专项整治工作。为了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全省专项整治工作由建设厅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成立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建设厅: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问题和工作安排;负责查处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以及中介服务环节的违法违规问题;会同相关部门具体开展专项检查,负责专项检查的总结上报工作。
  国土资源厅: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对项目土地取得情况的检查等各项工作;参加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
  财政厅: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专项整治的相关工作;参加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
  审计厅:依法对排查中发现问题的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严肃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权钱交易行为。
  监察厅:依法查处房地产领域违纪违法案件;参加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
  国税、地税局:进一步落实房地产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措施;建立相关责任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情况开展专项税务检查。
  发改委:按照职能分工,组织开展项目立项工作情况的自查、检查等各项工作;参加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
  物价局:进一步完善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虚假销售价格和在房价外违规加收费用、中介机构违规收费以及相关单位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违规收费的监督管理;查处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问题;参加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
  工商局:严格房地产市场主体准入,把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作为企业年度检查的重点;强化房地产广告监管和房地产展销活动管理;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查处商品房销售中违法广告、合同欺诈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问题。
  二是周密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各地要对专项整治工作作出全面周密部署,明确开展专项整治的目标要求和方法步骤,确定整治的工作重点,采取有力措施,防止走过场。要把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和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工作及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要把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纳入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总体安排中,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中,作为党风政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
  三是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地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省相关主管部门将适时对各地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消极应付、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其它事项
  (一)各市、县(市、区)应按照全国《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本《通知》的精神,在前一阶段开展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本地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当地各相关主管部门专项整治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互通、联动查处、齐抓共管的协调机制。
  (二)为了做好专项整治各项组织协调工作,省建设厅将成立以厅主要领导为组长,稽查办、房地产业处、规划处、建筑业管理局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各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也要参照设置专门机构,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
  (三)要自查自纠、边查边改。对自查或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级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企业要立即整改,要边查边改、边整边改。同时,各地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中的一些好的经验与做法,并及时上报省建设厅和省相关部门。
  (四)各市、县(市、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每月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联络员姓名、联系电话经各市汇总后,请于5月15日前报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联系人:曹驭,电话:0571-85152218,传真:0571-85177984。
  附件:1.有关部门自查情况表
     2.房地产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表
     3.房地产企业自查汇总表
     4.房地产企业检查情况汇总表


浙江省建设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审计厅

浙江省监察厅  浙江省国税局

浙江省地税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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