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市建委(建设局),温州市、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推进乡村振兴确保农村同步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意见》(浙委发〔2020〕8号)、《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86号)等精神,切实做好今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自觉践行习近平新时代生态文明思想,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率先垂范的要求,深化“八八战略”,扛起“三个地”使命担当,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对标“重要窗口”的新目标、新定位和我省高质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进一步提高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增强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目标任务
按照《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推进乡村振兴确保农村同步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意见》要求和《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规定,实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计划,开展9000个日处理能力30吨以上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
各地要根据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制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改造行动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按轻重缓急分年度在规划期内对确需新建处理设施的行政村安排新建,对不合格处理设施进行纳厂或达标提标改造;以日处理能力3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为主要对象,落实“五位一体”运维管理职责,特别是村镇职责和运维单位职责,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水平。
具体要完成以下年度目标任务:
(一)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基础信息复核,全面掌握基本情况;
(二)全面实现日处理能力3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基本实现标准化运维全覆盖,鼓励推进其他设施的标准化运维;
(三)按照“新建改造一个,排放达标一个”的要求,开展4108个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新建和改造。
三、责任落实
设区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理部门要分解落实任务指标,督促指导县(市、区)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领导,将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考核,落实“站长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保障、指导、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对负有运行维护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落实“站长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村(居)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相关工作,落实“村级站长”,做好本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所需的基本信息提供、问题发现和配合解决工作。
村民以及其他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生态文明意识,依据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建设改造、合理使用污水处理设施,及时报告公共处理设施存在的问题。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新建改造各方责任主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工程技术标准,做好处理设施新建改造工作。
运行维护单位作为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责任主体,要加强企业基本条件建设,按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评价标准》要求,做好处理设施的运维工作,提高运维服务水平。
四、项目管理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实行项目清单化管理,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设区市管理部门。统筹督促指导县(市、区)有序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做好信息收集汇总、新建改造和标准化运维任务指标分解落实、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先进经验总结推广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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