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区属企业公有物业出租行为,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国有、集体企业的公有物业出租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有物业,是指区属国有、集体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用于对外租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所属的设施和相关场地等资产。
第四条 区属国有、集体企业的公有物业出租实行规范化管理,由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上海市嘉定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集资委”)负责监管。
第五条 公有物业出租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市场化规范运作的原则,招租行为必须实行信息公开、价格公开。相关事项由资产权属人委托区国资委、区集资委指定的公开招租平台统一实施。
第六条 公有物业的出租信息须在区国资委、区集资委指定的公开招租平台公开挂牌。信息的内容包括:出租物业的基本情况、招租条件、租赁要求及租赁价格等。首次公开挂牌的日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七条 需承租物业的单位和个人,须在区国资委、区集资委指定的公开招租平台办理登记手续,由物业出租方和区国资委、区集资委指定的公开招租平台联合审核承租人的条件。符合条件的方可予以受理登记。
若承租意愿人仅有一个,经区国资委、区集资委指定的公开招租平台鉴证后,由出租方和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若承租意愿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一般按照市场竞价的方式确定承租人;对区政府重点项目、重要区域内的物业,以及经区国资委、区集资委认定的大宗物业,可采用备案制方式公开确定承租人。
第八条 出租、承租双方须签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律合同文本,明确双方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安全责任书。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一年至五年,承租方对承租物业有较大投入的,由出租方书面申请,经区国资委、区集资委同意后,租期可适当延长。
第九条 区属企业出租物业所取得的收入应纳入企业经营预算。
第十条 区属企业须明确企业经营性物业管理的责任人员。各责任人员应对其出租物业加强日常管理、定期检查,对出租的物业分类建立台账。
第十一条 区属企业须完善所有公有物业资产的属性、租赁条目、使用现状等物业监管的完整信息,完成公有物业信息系统的初始录入及月报动态更新。
第十二条 区国资委、区集资委是区属企业公有物业租赁管理的监督部门,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促进物业租赁管理公开透明,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区集资委负责解释。
附:《嘉定区区属企业公有物业统一招租平台实施细则》
嘉定区区属企业公有物业
统一招租平台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为加强我区区属企业公有物业对外开展物业出租挂牌工作,确保公有物业统一招租平台的顺利运作,明确公有物业挂牌统一招租平台的收费标准及租赁期限,根据《嘉定区区属企业公有物业出租管理办法》以及区国资委、区集资委相关工作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二、管理部门
区国资委、区集资委负责监管区属企业公有物业挂牌招租事宜。
区国资委、区集资委委托上海嘉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耘公司”)负责实施公有物业统一招租平台的招租运营日常事务工作。
区国资委、区集资委加强对公有物业统一招租平台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将平台运营工作纳入其上级公司的年度考核中。
三、公开挂牌招租物业的租赁期限
(一)对于商业、住宅出租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下的,单次租赁期限不应超过3年。
(二)对于工、农业用地、厂房出租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下的,单次租赁期限不应超过5年。
(三)对于商业、住宅出租面积超过100平方米、工、农业用地、厂房出租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单次租赁期限不应超过5年。对承租方有较大投入的,租期可适当延长,且租赁合同中明确租金按市场行情逐年递增,同时区属企业应严格做好风险评估,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及时将企业审议通过的出租方案、法律意见书等相关资料报区国资委、区集资委备案。
(四)以上所涉及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都应当统一进行上网挂牌、公开招租。
四、物业出租方提交的材料
(一)物业挂牌申请书(含招租条件);
(二)物业挂牌审批表;
(三)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物业出租人有效资格证明;
(四)出租物业的房地产权证及相关有效权利证明;
(五)物业出租方对相关挂牌要素确认的有效文件;
(六)其他嘉耘公司认为需要提交的材料。
五、物业承租方提交的材料
(一)物业举牌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承租人的有效资格证明;
(三)涉及工、农业用地、厂房出租的,需提交经出租方认可的符合该地块产业发展规划的相关材料;
(四)其他嘉耘公司认为需要提交的材料。
六、核实和审查
物业出租方要高度重视对意向承租人信用情况的调查把关。
(一)物业出租方、承租方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嘉耘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对出租方和承租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要求对方予以补充或者更换;对于最终提交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嘉耘公司有权拒绝出租方物业开展竞价或承租方参与竞价。
(二)物业租赁的挂牌价格必须有物业出租方对租赁价格确认的有效文件。
(三)物业出租方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租赁到期前3个月递交挂牌申请书,需完成挂牌单价审批流程,填写挂牌单价审批单,并经部门经理及分管副总、公司班子会议审批。
七、操作流程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嘉定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jiadingqu/2021/0531/145099.html
- 上一篇:上海市嘉定区国资委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
- 下一篇:嘉定区四大产业集群企业认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