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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

2021-05-31 嘉定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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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1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本区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促进其充分就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管理部门

区人社局是本区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规土局、区财政局、公安嘉定分局、区农委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各镇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二、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被征地的具有本区常住户籍农业人员(以下简称“被征地人员”)。

三、被征地人员分类

1.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为就业阶段人员。

2.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为养老阶段人员。

四、被征地人员参保规定

(一)就业阶段人员

1.征地单位(以下均含征地安置责任单位)为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纳12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缴纳基数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按照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确定。其中,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再增加3年的一次性缴费。

征地单位为就业阶段的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缴纳24个月的当年度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生活补贴费。男性离60周岁、女性离55周岁不足两年的按实缴纳上述生活补贴费。

2.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征地人员,由征地单位参照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就业阶段人员的办法,为其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并缴纳参保人在未到达按月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的月生活补贴费,标准为当年度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养老阶段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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