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及时有效解决民商事纠纷,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我区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民商事仲裁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作用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5〕33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民商事仲裁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作用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5〕102号)等法律规定和文件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重视仲裁事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确立的民商事仲裁制度,是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通行仲裁制度相接轨的重要法律制度,具有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便捷高效、调裁结合、一裁终局等独特优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进一步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号)中明确要求“指导完善仲裁规则,修订规范格式合同和合同示范文本中的仲裁条款。在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矛盾纠纷多发领域,探索引入仲裁机制。加强仲裁调解。加强仲裁机构和仲裁员队伍建设,提高仲裁公信力。建立健全仲裁与诉讼、仲裁与执行的衔接机制,确保生效仲裁裁决得到及时执行。加强仲裁工作规范化建设”。《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甬政发〔2015〕43号)中强调要“发挥仲裁机构在解决民商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修订、规范格式合同和合同示范文本中的仲裁条款,加强仲裁工作规范化建设”。积极推动仲裁事业发展,对改善我区经济发展环境、提升地区核心竞争力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各镇(街道)和部门要站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高度,加大对仲裁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为深入推行仲裁制度、促进仲裁机构履行仲裁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二、广泛开展宣传普及,提高仲裁制度认知度
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的仲裁法律知识宣传活动,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途径快捷解决纠纷。区普法办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民商事仲裁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作用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5〕33号)精神,将《仲裁法》纳入法制宣传教育计划,深入宣传仲裁法律制度,推广、普及仲裁知识,扩大仲裁制度的社会认知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要通过组织培训、讲座等形式积极普及仲裁法律制度,通过数字媒体平台、微信公众平台等新兴技术大力宣传仲裁法律制度,提高全社会的仲裁法律意识,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掌握运用仲裁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清理规范合同文本,引导订立仲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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