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为切实提高困难群体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促进我市救助体系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1号)精神,结合《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阳市社会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东政办发〔2014〕246号)有关规定,现对我市社会医疗救助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人员范围
1.本市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对象(三无、五保、孤儿)、"三老"(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人员、其他困境儿童;
2.重度残疾救助对象:被确定为一、二级智力残疾,一、二级精神残疾,一级肢体残疾的重度残疾救助对象;
3.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家庭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0%的低收入困难群众、150%低保标准重度残疾人生活保障救助对象中除第二条外其他对象;
4.因患大病在医保结算年度内经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后自负医疗费用超出上一年度家庭总收入、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150%低保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因病致贫人员);
5.本市户籍持残疾证的精神病患者;
6.特殊病种对象;
7.需应急医疗救助对象;
8.市民政部门确定的其它需要救助的对象;
二、医疗救助方式
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三无、五保、孤儿),困境儿童统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特困供养对象按照东阳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一进行参保。
三、医疗救助标准
(一)特困供养对象(三无、五保、孤儿):自负部分费用按100%予以救助。
(二)城乡低保人员、"三老"人员、困境儿童:自负部分费用实行零起点,按80%予以救助。
(三)重度残疾人(智力一、二级残疾,精神一、二级残疾,肢体一级残疾):自负部分费用实行零起点,按70%予以救助。
(四)家庭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0%的低收入困难群众、150%低保标准重度残疾人生活保障救助对象:自负部分费用超过10000元的,按超过部分的60%予以救助。
(五)因病致贫人员和特殊病种对象:自负在20000元(101个山区农村范围内的自负在10000元)以上部分的费用按50%予以救助。
(六)其他城乡居民对象:自负在20000元(101个山区农村范围内的在10000元)以上部分的费用按30%予以救助。
(七)救助对象全年每人累计救助额度最高不超过8万元。
(八)救助对象在市外医疗机构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扣除10%再进行计算。
(九)本市户籍持残疾证的精神病患者,根据《关于做好精神残疾人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全额保障工作的通知》(东残联〔2014〕45号)执行。
(十)需应急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及办法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201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