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充分利用自身的技术、人力和市场优势,向产业链的上下游延伸,走产、研、发一体化的路子,实现从"建筑大市"向"建筑强市"转变、"传统建筑业"向"现代建筑业"转变,积极支持鼓励推动建筑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建设的步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2号),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5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2018年,我市新型建筑产业现代化以住宅产业现代化为切入点,以保障性住房建设为突破口,实现以下目标:
1.着力完善新型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建造体系和保障体系,形成以预制装配式结构体系为主导、以钢结构和精装饰成品化为特色的工业化体系。
2.着力加快新型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建设,新创1-2个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或省级住宅产业化基地。
3.着力推进新型建筑产业现代化,全市保障性住房(市政拆迁安置房)须采用预制装配化;鼓励非政府投资项目(指住宅、办公、商住类项目,以下同)采用预制装配化。
二、主要任务
1.推动工业化生产方式。现阶段实现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业生产化是关键,管理现代化是基础,要通过实现设计标准化、产品生产工厂化、现场装配化的工业化大生产方式来改造建筑业这个传统产业,积极推广应用新型建筑工业化集成技术和产品,形成与现代建造方式相匹配的建设管理、设计、施工、安装体系,促进建筑设计标准系列化、构配件生产工厂化、现场施工装配化、建筑施工过程信息化。
2.做强钢结构产业。加快钢结构产业转型升级,大力提升钢结构产业化、标准化和配套化水平,努力把钢结构产业打造成为东阳新型建设产业现代化的特色亮点。
3.推进示范应用工程。积极培育新型建筑产业现代化企业,加快提升建筑企业的建筑工业化设计、制造、施工能力;以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投资项目为示范引领,大力实施一批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以创建省级住宅产业化基地为重点,加快建设一批新型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
三、扶持措施
(一)加大对建筑产业化企业入驻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的政策激励
1.建立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根据项目推进情况保证安排用地指标不少于120亩,鼓励建筑企业入驻基地。
2.对入驻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的新型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企业的各类供应材料配套设施,如沙石料、新型墙体材料、预拌混凝土、矿山、铝合金模板等,在土地、资质、许可等方面依法给予优先落实指标、缩短审批时限。
3.各部门应提升对企业进驻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的服务水平,优先完善周边配套设施,依法简化办理各项手续,方便建筑产业化企业入驻。
(二)加大对新型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企业的扶持
1.对列入市级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新设整体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或新增投资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其生产性设备投入额的5%,给予单个项目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助。同时,新型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企业享受市政府对工业企业的同等扶持奖励政策。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进行建筑产业现代化关键技术攻关的,其研发项目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列入市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单个项目给予50-200万元的资助。
3.对引进国外先进生产制造设备及技术的企业和项目金华海关东阳监管点开通绿色通道并提供相关服务。
4.鼓励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回归经济的优惠政策和对工业企业的优惠政策适用于建筑产业化的设计、施工和部品部件生产、物流等企业。同时符合多个享受优惠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三)加大对新型建筑产业现代化市场的推广力度
1.自2015年起,政府投资项目试点推进新型建筑产业现代化。鼓励非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新型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企业应经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合法审批,同时配套相应的环保治理设施,确保"三废"达标排放、固废危废得到安全处置。
2.对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政府性投资项目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的,招标人可以将新型建筑工业化作为施工投标的准入条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优先选用在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投资建厂的企业。
3.鼓励装配整体式住宅项目建设。鼓励装配整体式住宅要满足如下要求:住宅单体的预制装配率(墙体、梁柱、楼板、楼梯、阳台等住宅结构中预制构件所占的体积比)达到15%以上,且外墙必须采用预制墙体或叠合墙体。新建商品住宅、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施全装修,其他住宅倡导实施全装修。鼓励开发企业不断提高住宅的预制装配率。对于巳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且出让合同中未明确要求采用预制装配方式建造的商品住宅项目,在满足"装配整体式住宅项目建设"规定且尚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提下,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面积,但不超过该幢住宅区地上建筑面积的5%,规划、国土部门土地核验时对不计入的增量建筑面积应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处理。
4.土地供应。自《意见》试行之日起,新建住宅项目在土地出让、划拔前应有规划部门提出意见,对于具备条件的项目,应依法根据规划部门的意见,在土地出让文件中提出实施装配整体式住宅的有关内容。
开发企业在项目规划方案审批前,应当向市建筑业管理局提交装配整体式住宅建设方案,建设方案应包括规划设计方案、项目建设计划、住宅结构类型、预制构件具体部位和总量、预制外墙的部位及其建筑面积、主要节点构造、施工组织方案和质量控制措施等内容。市建筑产业化技术委员会牵头组织对建设方案进行技术论证并根据技术论证意见出具审核意见。开发企业在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明确预制墙体或叠合墙体的面积,并经审图机构审核通过,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中应注明该部分面积数据。规划、国土部门依据论证意见和住房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在项目规划方案审批时初步确定该项目不计入的预制外墙建筑面积,并依据经审图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在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明确该项目不计入的预制外墙建筑面积。装配整体式住宅项目预制墙体或叠合墙体的厚度应计入墙体厚度,在计算建筑间距、建筑退界时,应当符合《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东政办发〔2009〕116号)。
5.建筑节能专项扶持资金支持。对于达到65%节能标准的装配整体式住宅项目,建筑工程中使用预制的墙体部分,属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规定的,依法按照本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办法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有关返退规定予以办理。
6.保障性住房成本核算。列入住宅产业化项目的经济适用住房、动迁安置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由于实施装配整体式住宅方式而增加的成本,依法经核算后计入该项目的建设成本。
7.项目建设的监督和管理。为切实有效发挥鼓励政策的引导作用,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的建设过程监管。市建筑产业化技术委员会应认真牵头组织装配整体式住宅项目专项技术论证工作。施工图审查机构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做好施工图审查工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督促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严格按图施工。规划、国土部门要严格项目规划验收和土地核验。住房管理部门要把好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关。
8.对经认定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的非政府性投资项目,给予一定数量建筑面积奖励,奖励面积不超过其新型建筑工业化建筑面积的5%(在项目土地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确,但相关规费按照有关文件要求须缴纳)。
9.对未按要求实施项目的处置。对于未按照装配整体式住宅建设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建设项目:已实施预制外墙不计入建筑面积的,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从严处理。已享受建筑节能专项资金支持的,应责令开发企业限期退回补贴资金和相应的利息。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加快推进新型建筑产业现代化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市场监督局、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市建管局等相关部门和各政府投资主体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管局,市建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协调落实推进新型建筑产业现代化。
由市建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等部门配合组建市建筑产业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由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测、质量监督、建筑经济以及建筑材料生产等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建筑产业化技术管理工作。
(二)制定规范和标准。由市建管局牵头,技术委员会负责,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建筑产业化具体的评价标准、评价程序和方法,促进我市建筑产业化持续健康发展。
(三)实行登记制度。对市外企业生产加工或市外基地生产加工的产品进入市内实施建筑产业化项目,实行登记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建管局(新型建筑产业现代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四)加强培训宣传。培养一批新型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技术工人,为全市新型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保障。对积极推进新型建筑产业现代化的优秀企业和个人进行表彰。发挥龙头骨干企业的导向作用,通过示范项目现场交流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力度,不断提高新型建筑产业现代化在社会中的认知度、认同度,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为推动新型建筑产业现代化营造良好的氛围。
五、在东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并且建筑产业化项目在市内生产基地生产加工的企业,方可享受上述鼓励政策。
六、本意见自2015年2月26日起试行,试行期3年。本意见试行前我市已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与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01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