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现将《东阳市农房集聚建设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2日
东阳市农房集聚建设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居住品位,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9〕56号)、《关于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64号),结合东阳实际,为做好农房集聚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政府主导的农房集聚建设项目,符合置换条件的对象是:(1)经认定需要搬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常住农户;(2)不通机耕路,建议实施下山移民的农户;(3)住宅倒塌户、危房户及特别困难的农户;(4)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但村实际已无建设用地的新建户;(5)自愿无偿拆除其原合法房屋并承诺放弃该宅基地的农户;(6)经市农房集聚建设领导小组确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其它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指的农房集聚建设是指:由政府主导,在城市规划区或中心镇集中建设小高层、多层、高层公寓楼房,并形成一定的规模,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户以原有宅基地(或可审批宅基地)有偿异地置换平面式住房。
第四条 农房集聚建设遵循"政府主导、规范运作、科学规划、稳妥推进、农民自愿,连片优先、集约用地、提升品位"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农房集聚建设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市农房集聚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聚办)。
第六条 市农房集聚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审议农房集聚建设重大政策;审定农房集聚建设计划和项目;研究解决农房集聚建设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
第七条 市农聚办主要职责为牵头制订政策;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农房集聚项目规划建设和组织实施;指导镇乡街道集聚项目建设。
第八条 东阳市长征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业主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做好上卢集聚区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设计、项目融资、工程管理、开发建设等工作。各中心镇集聚建房项目,报市领导小组同意后,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公司开发建设。
第九条 市农办、发改、公安、民政、财政、国土、建设、规划、行政执法、农业、环保、供电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行政审批、监管服务、政策扶持等工作。
第十条 镇乡街道主要做好分户审批、土地征迁、宅基地复垦以及与村级组织和农户的对接工作。
第十一条 村级组织主要做好群众发动、项目申报,旧房拆除等工作。
第三章 规划编制
第十二条 市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农房集聚建设专项规划,指导编制农房集聚建设计划和集聚小区规划。专项规划要体现功能区块清晰、人口集聚适度、服务半径合理、功能配套齐全要求,体现地理位置优化、尽量予民于利的选址原则。
第十三条 市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集聚建设专项规划,组织编制集聚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详规编制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和历史文化资源,凸现自然、和谐的人居环境,合理配置社区管理、商业服务、教育卫生、文体活动等公共配套设施,并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四条 市农聚办向规划部门申请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组织编制农房集聚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
第十五条 农房集聚建设规划要做好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军事设施、测绘标志、宗教场所、文物古迹、名贵古树等遗存保护。农聚办和规划部门在编制规划时必须事先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四章 置换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