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为体现对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关爱,使之享受到更多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关于调整离休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41号)及《关于调整离休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金总工〔2014〕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提高离休、退休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津贴。现将调整后的津贴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离休、退休并保持荣誉的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津贴标准为:
(一)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0元。
(二)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400元。
(三)金华市级劳动模范、1956-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50元。
(四)东阳市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
获得多项荣誉称号的,按最高一档标准计发荣誉津贴,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