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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YD01-2017-0008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我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2021-06-06 东阳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推动医保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34号)的要求,在《东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等政策文件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一)筹资标准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设置二个缴费标准。缴费标准一:个人按每人每年850元缴纳;缴费标准二:个人按每人每年400元缴纳;在校学生和不在校未成年人个人按每人每年200元缴纳,财政补助每人每年730元,山区村除在校学生和不在校未成年人外的个人缴纳部分在上述缴费标准基础上减免100元(减免部分由市财政负担)。大病保险基金从上述筹资中提取,不另行缴费。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城镇"三无"对象、特困残疾人以及困难学生,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负担。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年以上人员共同在本市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配偶及子女、领取本市居住证的外来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财政不予补助,由本人全额缴纳。
  (二)连续参保人员待遇管理
  连续参保缴费或享受医保待遇满5年(医保年度)的参保人员及在校学生和不在校未成年人,住院医疗待遇中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间的医疗费用,在各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保持不变;连续参保缴费或享受医保待遇满3年且未满5年的参保人员,在各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按标准相应下浮三个百分点;连续参保缴费或享受医保待遇未满3年的参保人员,在各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按标准相应下浮五个百分点。
  连续参保缴费或享受完整年度医保待遇,以截至当年6月30日参保人员参保或享受医保待遇状态为准。
  (三)门诊医疗待遇
  1.特殊病种门诊待遇:医保政策规定范围内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按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支付,无起付标准。
  2.慢性病种门诊待遇:医保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慢性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按标准一缴费的,统筹基金按60%报销;按标准二缴费的,统筹基金按40%报销。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承担的最高限额为2000元。
  3.普通门诊(除本条第1、2点外)待遇:医保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就医的报销50%,二级(含)以上定点医院就医按标准一缴费的报销25%。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承担的最高限额为2000元。按标准二缴费的,不享受门诊二级(含)以上医院报销待遇。
  中医中药(不含中成药)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就医的报销50%,在二级(含)以上定点医院就医的报销40%。
  正常参保的在校学生和不在校未成年人统一按缴费标准一享受待遇。
  (四)住院医疗待遇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对象符合医保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1)先由个人承担一定的数额(即起付标准),三级甲等综合性医疗机构1200元;其它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其他医疗机构300元;转外就医按三级甲等综合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执行;参保当年的9月1日满18周岁在校学生起付标准按上述标准减半执行,其他在校学生和不在校未成年人无起付标准。(2)最高支付限额按上年度我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确定(2017年度为18万元)。(3)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分别承担。其中,按标准一缴费人员和正常参保的在校学生、不在校未成年人,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8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8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75%;按标准二缴费人员(除在校学生、不在校未成年人),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8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7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65%。
  二、市内分级诊疗待遇管理
  参保人员通过首诊基层医疗机构或签约责任医生向东阳市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转诊的,或者二级医疗机构向市内三级医疗机构转诊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保持不变;未经基层首诊就医的,住院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的报销比例同比下降5个百分点。
  三、连续参保缴费或享受医保待遇满N年:指在近N个连续的医保年度内,按规定参保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完整N个医保年度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我市已制定出台的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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