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10月28日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确保水利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4号)和《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浙水科〔201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东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管理及其管理范围、保护范围的划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水利工程,是指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水库(含山塘,下同)、水电站、水闸(含涵闸,下同)、堤防(含护岸,下同)、泵站、渡槽、倒虹吸、沟渠、溢洪道、陡坡消力池、堰坝、机电井、输(供)水管道(隧洞)等。
第三条 市水务局负责对全市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的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第四条 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实行分级负责。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各镇乡(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不含市属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属水利工程,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目前由镇乡(街道)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由各镇乡(街道)负责;目前由村(居委会)管理的水利工程,由各村(居委会)负责。跨镇乡(街道)受益的工程,如管理单位不明确的,则由市水务局负责协调和落实;两个村以上共同受益的工程,如管理单位不明确的,则由所在镇乡(街道)负责协调和落实。
第五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
(二)在堤身、渠身上垦植;
(三)围库造地、库区炸鱼;
(四)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建窑、开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者管道上开缺、阻水、挖洞;
(五)建设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六)其他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开矿等活动。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确需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镇乡、街道)和相关部门审批。
第六条 大型水库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除大型水库外,其他市属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市水务局提出划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非市属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所在镇乡(街道)提出划定方案,经市水务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涉及到城市规划及其他等,则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后提出划定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扩建、改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如需改变的,则按新建工程重新确定。
第七条 已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水利工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利工程测绘数据库并设置人民政府监制的界桩和公告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
第八条 水库、山塘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
(一)大型水库(1亿立方米-10亿立方米):
1.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库区移民线以下的地带;保护范围为上述管理范围以外50米至100米内的地带;
2.大型水库坝体的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外不少于100米的地带(或者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以及大坝背水坡脚以外100米至300米内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50米至100米内的地带。
(二)中型水库(1000万立方米-1亿立方米):
1.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库区移民线以下的地带;保护范围为上述管理范围以外50米至100米内的地带;
2.中型水库坝体的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外不少于80米的地带(或者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以及大坝背水坡脚以外80米至200米内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30米至80米内的地带。
(三)小型水库(1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
1.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或者库区移民线以下的地带;保护范围为上述管理范围以外50米至100米内的地带;
2.小型水库坝体的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外不少于50米的地带(或者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以及大坝背水坡脚以外50米至100米内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0米至50米内的地带。
(四)山塘(1万立方米-10万立方米):
山塘库区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不设置保护范围,大坝两端管理范围为两端以外不少于10米的地带,背水坡脚外管理范围为:坝高≤10米的,为10米范围内地带;坝高>10米的,为坝高值范围内地带。
第九条 河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
一级堤防的管理范围为堤身和背水坡脚起20米至30米内的护堤地,二、三级堤防的管理范围为堤身和背水坡脚起10米至20米内的护堤地,四、五级堤防的管理范围为堤身和背水坡脚起5米至10米内的护堤地(险工地段可以适当放宽);堤防的保护范围为护堤地以外的3米至10米内的地带。
第十条 大中型灌区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
一个流量(每秒一个立方米流水量)以上干渠的渠道、堤身和堤身背水坡脚外1米至3米为管理范围(有巡查、维修作业通行要求的一侧应不少于3米);保护范围为上述管理范围以外3至5米内的地带。
第十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日供水规模在200吨以上的农村供水水源保护范围按如下规定:
(一)以小型水库、山塘作为供水水源的,其保护范围为该小型水库、山塘的集雨区域;
(二)以河道作为供水水源的,其保护范围为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
(三)以大中型水库作为供水水源的,其保护范围为水库库区的保护范围;
(四)以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的,其保护范围为以开采井为中心半径50米的范围。
日供水规模不足200吨的农村供水水源,按照《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规定,明确保护范围。
第十二条 水电站的管理范围划定标准:
水电站管理范围为电站及其配套设施建筑物周边20米内地带。
第十三条 水文测站的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国家基本水文测站沿河纵向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不少于五百米;专用水文测站沿河纵向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不少于三百米;沿河横向监测断面以两岸水文监测设施构筑物外二十米为边界,或者根据河道管理范围确定;
(二)降水、蒸发等观测场周围环境保护范围:观测场所以外周围三十米;
(三)河口水位站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监测设施以外水域一百五十米。
第十四条 凡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其他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可由当地镇乡(街道)参照本办法自行划定并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禁止在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任何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如有违反,由相应的行政执法单位按水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