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6年1月14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东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等文件精神,参照《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市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5〕37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和额度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的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一)符合下列各项规模、标准和条件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
1.省级中心镇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预算价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公开招标项目;其他镇、乡(街道)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预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市府各部门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预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的。
2.工程建设项目所涉重要设备、大宗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预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的。
3.工程建设所涉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预算价在20万元及以上或工程项目概算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
4.省级中心镇的市级以上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
5.限额以下的邀请招标项目。
(二)符合下列各项规模、标准和条件之一的招标工程项目,应当进入镇(乡)、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
1.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预算价在10-50万元的。
2.工程建设项目所涉重要设备、大宗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预算价在10-30万元的。
3.工程建设所涉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预算价在10-20万元的。
(三)符合下列各项规模、标准和条件之一的招标工程项目,可由市府各部门自行组织招投标。
1.工程建设项目和项目所涉重要设备、大宗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预算价在10-30万元的。
2.工程建设所涉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预算价在10-20万元的。
(四)10万以下项目可视情直接发包。
二、严格招标投标程序、规范招标投标操作办法
(一)不得随意更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应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一经批准,招标人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须重新报原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依法审批、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报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二)不得随意肢解项目、拆分标段。根据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的项目招标范围应完整发包建设工程,不得将应当实行施工总承包招标的项目分解成若干分部分项或标段招标。确因投资额较大、工期跨度时间长、专项工程技术性要求较高、政策处理等问题需分阶段或标段实施的应当报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
(三)规范设置投标条件。1.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技术特点、工程内容等因素,依据国家资质标准规定的工程承包范围设定投标人资质条件。不得以提高资质条件来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2.招标人单独发包某一专业工程的投标人资质条件应设定为可承担相应工程的专业承包资质,或依法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资质。
(四)规范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国家认定的资质范围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一项目一评价,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相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项目评价表,为年度信用评价提供数据依据。
(五)合理确定评标基准价。遵照"招标人的招标控制价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相结合、市场供应价与项目预算价相结合"的原则,可采用二次平均、随机系数调整等方法计算评标基准价,防止投标人恶意低价抢标或串通哄抬标价。算术平均值、评标基准价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确定,除计算差错外,在整个招标过程中保持不变。
(六)完善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1.设立多个投标保证金专户供投标人选择。2.在新开发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中运用虚拟账户以防止投标保证金环节泄漏投标人数量。
(七)合理设置综合评估法中的分值权重。对于技术复杂的与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设计类项目招标的技术标部分分值权重不少于80%,资信标和商务标两部分权重不超过20%。除设计类项目外的招投标项目,技术标与资信标两部分分值权重不得超过40%,商务标分值权重不得少于60%,且技术标与资信标的评分标准设置不能对评标结果起决定性作用。
(八)优化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工作机制。招标人应采用抽签方式,最多派1名代表参加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应在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相应专业类别中采用保密方式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委员会负责人。
(九)优化中标候选人推选机制。除服务类招标项目外,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由评标委员会推选1名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资格被取消的,应重新招标。
(十)完善镇级平台的信息公开。要求各镇乡、街道将工程建设项目及所涉重要设备、大宗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信息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
三、完善异议、投诉、举报处理
(一)规范异议处理程序。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异议必须以书面方式先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向异议人出具收件证明,同时书面告知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异议人,同时抄送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二)明确投诉时间。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针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有异议投诉的,必须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不按规定的时间对异议作出答复或答复不满意的,可提出投诉,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三)确立投诉人举证责任。招标人、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向行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并有义务对相关请求和主张提供证据。
(四)明确投诉不予受理情形。投诉人不具有投诉主体身份或其投诉书不符合规定要求、超过投诉时效、投诉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对已处理投诉以同样事实与证据再次投诉、没有经过投诉的法定前置程序、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对其投诉不予受理。
(五)明确投诉处理分工。按照"谁备案、谁受理"的原则,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受理。其他部门有收到投诉的,应及时移交给负责招标文件备案的行政监督部门办理。行政监督部门在收到投诉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自受理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不含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完成调查,并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六)健全信访举报处理规则。对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以及招标投标活动参与人行为违纪违法的信访举报,由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或行政监督部门受理、调查和回复,并把回复情况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其中涉及政府工作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的信访举报,转由行政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四、加强标前、标中、标后全过程监督
(一)规范开标程序,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开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过程中违反开标程序造成质疑和投诉的,应当追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责任。
(二)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可由招标人提供抽取专家人数的3倍以上专家名单,并在提供的名单中抽取。
(三)评标过程中,除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一概不许在评标场所内。招标人单位领导原则上不得进入评标场所,特殊情况确需进入的,需经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四)招标人与中标候选人应当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的约定和承诺。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应将中标人因上述原因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情况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中标人的此类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五、加强招标投标平台建设
(一)加强招标投标实体平台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从服务、管理和公开等方面加强市级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建设,进一步提高交易服务和行政监督人员的素质,改善服务硬件环境,为拓展平台交易功能提供保障。各镇乡、街道交易平台要配足配强专业服务和监管人员,配备必需的场地和设施,落实"管办分离"原则,加强交易规则、交易流程、交易条件以及相关交易活动的规范性管理,提高实体平台运行的制度化和规范化,适应所承担交易任务的监管和服务需要。
(二)推进招标投标网上平台建设。以实现网上交易为目标,开发建设覆盖全部公共资源交易内容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逐步实现交易、监管、服务和公开的全流程电子化。
(三)加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网络融合。推进纵向网络融合,实现市、镇两级招标投标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推进横向网络融合,构建异地评标工作机制,实现与电子监察系统和相关行业监管系统的无缝对接。
六、附则
(一)农村集体资金项目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2月18日起施行,之前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已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