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1 号)、《浙江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和城乡居民大保险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浙民助〔2017〕175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10 号)、《金华市医疗保障局金华市民政局金华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金医保发〔2019〕57 号)精神,结合机构改革后医疗救助工作职能调整,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救助及与大病保险的衔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聚焦“两不愁、三保障”,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各项制度作用,实现参保缴费有资助、待遇支付有倾斜、基本保障有边界、管理服务更高效、就医结算更便捷,助推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最大限度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
二、医疗救助范围
医疗救助对象主要包括:特困供养人员(以下简称第一类);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困境儿童(以下简称第二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以下简称第三类);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等对象(以下简称第四类)和“三老”人员、重度残疾人员等市政府规定的特殊困难人员(以下简称第五类)。
三、医疗救助方式
(一)资助参保
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困境儿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三老”人员、重度残疾人员等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补贴。
同时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全额补助3份大病保险选缴保费;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全额补助1份大病保险选缴保费。
新增资助参保对象,经审批通过后当月资助参保,次月生效。个人当年已参保的,不退保费,次年资助参保。对退出对象,当年参保继续有效,次年不再资助。
(二)医疗费用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1.住院救助标准。特困供养人员基本医疗费用给予全额解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困境儿童住院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80%;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住院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60%;因病致贫人员和“三老”人员、重度残疾人员等特殊困难人员住院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50%。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困境儿童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医疗救助起付线为5000元;因病致贫人员和“三老”人员、重度残疾人员等特殊困难人员医疗救助起付线为20000元。医疗救助对象特殊病种门诊自负合规医疗费用参照住院救助标准执行。以上各类救助情形,年度救助封顶线均为8万元。
2.门诊救助标准。
(1)一、二类医疗救助对象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慢性病种门诊合规自负费用,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予以救助,最高不超过2000元。
(2)持证精神残疾人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全额保障工作按照《东阳市卫生局等五部门关于做好精神残疾人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全额保障工作的通知》(东残联发〔2014〕45号)文件及相关会议纪要精神,仍由残联牵头开展,如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3.医疗救助结算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救助对象认定之后未实时结报的,应于发票结算时间的次年6月底前持医疗发票原件、出院小结、费用汇总清单等相关材料向东阳市医疗保障中心申请手工结报。
4.需应急医疗救助对象和无主无助病人的医疗费用救助,由卫健部门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政策;困难对象家庭签约医生服务费由卫健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补助;医疗费用过高导致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可以申请民政临时救助。
四、医疗救助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