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2020年修订)》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七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阳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
(2020年修订)
为进一步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深入推进资源要素配置,加快实现我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省转升办等12部门《关于全面深化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浙转升办〔2017〕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号)、《深化金华市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金政办发〔2020〕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东阳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东政办发〔2018〕96号)进行修订。
一、评价方法
(一)评价对象
全市范围内除电力、热力、燃气、污水处理及自来水公司等公益性企业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部列入评价,以及实际用地面积3亩(含)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集体土地的以土地实际使用者为评价对象)。
(二)评价指标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全员劳动生产率。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亩均销售收入、单位用电税收。
(三)计算方法
1.指标权重设置(100分值)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40%、亩均增加值占20%、单位能耗增加值占10%、单位排放增加值占5%、全员劳动生产率占10%、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占15%。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70%、亩均销售收入20%、单位电耗税收占10%。
2.基准值设定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15万元/亩、亩均增加值100万元/亩、单位能耗增加值5万元/吨标准煤、单位排放增加值500万元/吨、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3%、全员劳动生产率20万元/人。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8万元/亩,亩均销售收入100万元/亩,单位电耗税收1.5万元/万千瓦时。
3.得分计算
根据工业企业各指标综合计算得分排序,分为A、B、C、D四档。其中,规上企业按磁性电子、针织服装、医药化工、装备制造、木雕·红木家具、其它等六大行业进行排序;规下企业不分行业。
企业得分为每项指标数据得分之和。单项指标得分=该指标上年度数据÷该指标基准值×权重×修正系数(规下企业无修正系数)。单项指标最高分不超过该项权重分值的1.5倍,最低为0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0分,其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为零的企业,得基本分。
规上企业修正系数标准如下:
(1)亩均税收指标
企业评价年度应税销售收入10亿元(含)以上或实际入库税费5000万元(含)以上的,修正系数为1.5;
应税销售收入5亿元(含)—10亿元或实际入库税费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修正系数为1.3;
应税销售收入3亿元(含)—5亿元或实际入库税费2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修正系数为1.2;
应税销售收入1亿元(含)—3亿元或实际入库税费1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修正系数为1.1。
(2)亩均增加值指标
企业评价年度增加值5亿元(含)以上的,修正系数为1.5;
增加值1亿元(含)以上—5亿元的,修正系数为1.3;
增加值5000万元(含)—1亿元的,修正系数为1.2;
增加值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修正系数为1.1。
(3)科研经费(R&D)指标
企业上年度科研经费(R&D)支出2000万元(含)以上的,修正系数为1.5;
科研经费(R&D)支出1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修正系数为1.3;
科研经费(R&D)支出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修正系数为1.2;
科研经费(R&D)支出100万元(含)—500万元的,修正系数为1.1。
4.亩均税收超额加分。
亩均税收超过28.5万元/亩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超过8万元/亩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每增加1万元/亩加0.4分,最高加10分。该项加分在进行系数修正后汇总计算。
(四)分类排序
A类(重点扶持类)企业:评价年度税费200万元(含)以上且亩均税收10万元(含)以上规上企业。
根据下列条件按顺序进行选取(不同行业按综合评价得分从高到底顺序选取)。
(1)评价年度应税销售收入1亿元(含)以上且行业内排名前70%的;
(2)评价年度应税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1亿元且行业内排名前40%的企业。
B类(鼓励提升类)企业:评价年度原则上不低于亩均税收8万元(含),并根据下列条件进行选取。
(1)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90%(含)中除A类以外的规上企业;
(2)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前70%(含)的规下企业。
通过企业之间转让或法院拍卖首次获得工业用地使用权,在1年过渡期内的企业。
C类(监管整治类)企业:根据下列条件进行选取。
(1)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排名90%—97%(含)的规上企业;
(2)综合评价得分70%-90%(含)的规下企业。
D类(落后淘汰类)企业:
(1)综合评价得分排名末3%的规上企业和综合评价得分末10%的规下企业;
(2)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的企业直接评为D类企业;
(3)用地20亩以上的规下企业(除地块上亩均税收达到非低效标准或拥有规上企业外)直接评为D类企业。
实行一票否决制。发生较大安全生产、重大环境责任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任务,环保、消防、安全不达标的企业,不得列入A类和B类企业。对评价结果为最后一档D类企业,不得享受政府有关财政性奖励等政策。
经认定的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园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不低于B类。
(五)特别调整规则
1.合并
(1)承租企业:
①全部用于出租的企业:承租企业数据可合并至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进行评价,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和承租企业列为同一档。
②部分用于出租的企业:评价结果为A类企业时需将承租企业数据剔除;其他评价类别时承租企业数据可合并至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进行评价,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和承租企业列为同一档。
③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须提供租赁协议、承租企业营业执照等资料,未提供的不纳入合并评价。
④没有自有用地的承租企业合并到工商登记所在地块上进行评价。
(2)关联企业:在同一产权所有人(或共同产权所有人)的同一块土地上,注册有多个实体企业法人单位的,可以合并评价,并列为同一档。
(3)企业集团下属制造业企业(集团控股公司和全资子公司)要求合并评价的,由集团公司提出申请,经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价办”)确认后,按集团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进行合并评价,闲置地块所在子公司不予合并评价。集团公司参股企业仍以纳税主体为单位进行评价。企业下属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制造业)要求合并评价的,由企业总公司提出申请,经评价办确认后,进行合并评价。
2.提档
对于当年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和省技术改造重点项目的企业,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当年获评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含培育企业)可提升一档(最高为A类)。提档不适用于合并评价的企业。
3.豁免
(1)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企业研发(技术)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所在企业,“三名”培育试点企业,政府质量奖企业,农业龙头企业,以及省级名牌产品企业,“品字标浙江制造”企业等原则上不列入D类。
(2)当年新升规企业不列为D类企业。
(3)新建供地项目建设周期完成后投产未满一年的新办企业原则上不列入D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