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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阳市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2021-06-06 东阳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六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阳市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2020年修订)

  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国有企业工程建设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不包括不动产。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采购对象。

  (二)东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和企业主管部门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国有企业采购的备案、审核、确认。

  (三)国有企业可以委托有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或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阳分中心(民生项目或预算金额1000万以上的项目)进行国有企业采购。对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国有企业依法按企业内部规定进行采购,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国资办应加强指导监督。

  (四)对涉及应急、抢险、救灾、国家安全、秘密等采购项目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国资办审批后,可由企业自行组织采购。

  (五)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网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六)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上述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七)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和场内监督管理职责,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阳分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平台。

  二、采购当事人

  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一)采购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采购的国有企业。采购人应当依法按照国资和企业管理有关规定,集体决策采购需求,科学合理测算并明确采购预算,并将采购计划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国资办审核确认。

  采购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进行国有企业采购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应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人选定,根据采购人的委托遵守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代理国有企业采购事项,并接受市国资办的监督。

  (三)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供应商参加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售后保障等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招投标等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行贿记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对技术复杂的、技术难度大的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进行采购文件意见征询或组织专家论证后将有关意见编入采购文件。但参加采购文件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该项目的评审专家。

  (五)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三、采购方式和程序

  (一)国有企业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采购;

  5.询价;

  6.其他。

  招标采购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非招标采购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

  (二)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1.公开招标应作为国有企业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国资办批准。

  2.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4.公开招标采购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1)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①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②符合性检查。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比较与评价。按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4)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排名第一的候选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放弃中标的,采购人可直接确定排名第二的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或重新组织采购。

  (5)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

  5.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2)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3)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6.在公开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并将理由书面告知所有供应商: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三)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采取邀请招标采购的,采购人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费用占国有企业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2.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采购人从预审合格投标人中随机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进行谈判,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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