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 “僵尸企业”处置,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处置“僵尸企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1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分类处置、协同处置、依法处置、有序处置”的原则和“兼并重组一批、债务重组一批、破产重整一批、破产清算一批”的思路,积极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依法依规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切实减少无效低端供给,盘活存量资源,有效化解“资金链、担保链”风险,畅通企业退出渠道,修复经济发展动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二、“僵尸企业”认定口径
注册登记在我市的工业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即认定为“僵尸企业”:
1.连续1年以上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且未缴纳增值税的;
2.连续1年以上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且欠薪、欠税、欠息、欠费,或被税务部门列为纳税信用等级D级,或被劳动部门仲裁(或下发劳动保障监察指令)后仍不支付的;
3.深陷“两链”风险导致资不抵债且解套无望、停产1年以上且复产无望的;
4.主要资产抵押办理银行提起的诉讼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无能力履行还款责任且未能与银行达成一致处置方案的;
5.其他可认定为“僵尸企业”情形的。
三、实施分类处置
1.鼓励兼并重组。对产品有市场,特别是品牌、市场渠道有一定价值的企业,鼓励和引导第三方企业通过产权转让、资产置换等方式进行兼并重组,整合盘活其核心的资产资源。
2.鼓励债务重组。对产品市场前景较好,主要债权人挽救意愿强烈的企业,鼓励和引导建立债权人会商制度,通过担保替换、平移代偿等方式,将债权重组转为股权,保留核心生产力,尽快恢复企业生产。
3.引导破产重整。对市场前景尚好,已符合破产原因但还有维持价值的企业,通过出售式重整等方式,维护企业核心商业渠道和大部分职工就业,实现重建新生。
4.依法破产清算。对市场竞争力低下、无法重新恢复生产的企业,要停止各种财政补贴和不同形式的保护,引导其依法破产清算,加快退出市场,推进资源要素重新流动。
四、强化处置措施
(一)加大倒逼力度
1.加强执法监督。加强对“僵尸企业”环保、安全等执法力度,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2.加强信贷管理。各债权金融机构要有效管控“僵尸企业”的授信、用信。
3.加强综合评价。按照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对评价结果为D类的“僵尸企业”,停止各类财政补助,并依法依规实行资源要素差别化使用政策,加大整治淘汰力度。
(二)提高处置效率
1.完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及执破衔接机制。探索、强化“执转破”工作,规范执破衔接工作模式和流程,促成案件通过破产程序,强制“僵尸企业”退出市场。企业登记主管部门根据法院出具的终结破产程序等相关破产法律文书,对破产企业予以注销。
2.简化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缩短“僵尸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期限,加快资源处置流转。对债务承担意愿好、讲诚信的担保企业,因涉诉厂房被查封、账户被冻结,如因转贷需要,经法院和银行同意,允许临时解封。
(三)合力整治逃废债
1.彻查资金流向。由人民银行协调金融机构,依法配合法院、公安机关对“僵尸企业”有关资金流向进行调查,追回赃款和已被转移资产,堵查漏洞,保护金融债权,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2.建立惩戒制度。加强失信人名单库建设,根据法院和金融机构提供的名单,把失信情节严重或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企业和个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库,适时在媒体上公布。
3.坚决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对明确涉嫌逃废债的企业予以重点打击,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或票据承兑、挪用资金的犯罪行为,及时公开判决,震慑不法分子。
五、加大政策支持
(一)减轻税费负担
1.允许担保代偿损失。担保企业为“僵尸企业”代偿款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代偿损失在税前扣除。
2.规范司法拍卖交易双方纳税义务。“僵尸企业”资产司法拍卖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税费由交易双方按照税法规定各自承担。买受人缴纳契税和印花税,出卖人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并在拍卖款中预留或扣除出卖人需要承担的相关税费。本意见下文前已进入司法拍卖流程的资产进行司法拍卖,相关税费缴纳仍按原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3.完善不动产过户手续。对在司法处置不动产过程中,债务人无法联系或拒不配合,导致买受人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在司法拍卖成交后,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按规定办理契税完税手续,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