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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YD01-2019-0007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阳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1-06-06 东阳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指导意见》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阳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

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指导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以下简称农房)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一)不同时期形成的宅基地确权历史遗留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

  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已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发〔1986〕7号)或镇乡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处理的,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至今未处理的,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署同意意见,所在镇乡(街道)审核,审批限额内面积予以认可,限额外面积根据《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违法用地行为的若干规定》(2000年8月21日东阳市十一届政府第十九次市长办公会议原则同意)处理后,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3.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起至1999年1月1日(不含)前,农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但所占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经所在镇乡(街道)审核,审批限额内面积予以认可,限额外面积根据《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违法用地行为的若干规定》(2000年8月21日东阳市十一届政府第十九次市长办公会议原则同意)处理后,按实际使用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4.1999年1月1日(含)起至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文件出台前,农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但建房者符合现建房条件,所占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由所在镇乡(街道)审核,对限额面积内的未批部分直接补办农村私人建房审批手续,超批准面积根据《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阳市违法用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东政办发〔2012〕170号)规定标准处理后,按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超建面积不予登记。

  5.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文件出台后,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房的,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二)2014年3月27日(不含)前由于新农村建设、地质或自然灾害搬迁、移民安置、危旧房治理或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拆迁等原因,经镇乡以上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同意边批边建占用宅基地建造的农房,虽审批日期在2014年3月27日(含)后,但经镇乡(街道)审核同意,可按实际动工时间段的相应政策处理。涉及补办农房审批手续的,可按照有利于农户建房审批时点(动工时点或现时点)计算审批限额。

  (三)对2015年12月31日(含)前原国土部门已作出处罚决定,但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农房,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本指导意见中不同时期形成的宅基地确权历史遗留问题方式处理的第2、3、4项规定处理。尚未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不再申请执行;已经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或人民法院已委托、裁定由原国土部门(土管局)或镇乡(街道)执行的,不再继续执行。

  二、房屋确权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一)根据“先确地权,再确房权”的指导思想,在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按照不同范围分阶段确定房屋所有权:

  1.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出台前占用宅基地建造的农房,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①对于城市核心区(东至迎宾大道、西至义乌界、南至南山脚、北至北山脚)范围内的农房,其占用宅基地时间为1990年10月1日(不含)前,且至今未扩建、翻建的,按现有实际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其占用宅基地时间为1990年10月1日(含)后(包括已建农房在1990年10月1日〔含〕后有扩建、翻建等情形)的,在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经街道办事处规划确认并补办规划审批手续后,按照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规划批准及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登记。

  ②城市核心区范围以外的农房,其占用宅基地时间为1997年12月31日(含)前,至今未扩建、翻建,且建筑总层数在4层以下的,按实际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建筑总层数超过4层的,经镇乡(街道)规划确认并补办审批手续后,按照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规划批准的房屋建筑不予登记。

  其占用宅基地时间为1997年12月31日(不含)后(包括已建农房在1997年12月31日〔不含〕后有扩建、翻建等情形)的,在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经镇乡(街道)规划确认并补办规划审批手续后,按照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规划批准及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登记。

  2.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出台后违法占用宅基地建造的农房,一律按现行政策从严处理。

  (二)农村私人建房和规划审批补办工作统一由镇乡(街道)负责,在审批方式上可以简化手续,农村私人建房和规划补办审批表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设计制作。

  三、农房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一)原已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以登记簿记载内容为准),其住房至今未拆建、翻建,且实测面积与登记面积在误差(≤2㎡)范围内,直接按实测面积确权登记。超出误差范围,不存在瞒报审批情况,且无异议的,原登记面积予以认可,超出部分按本指导意见处理。

  (二)1982年2月13日(不含)前建造的农房已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至今未扩建、翻建,但实测宗地面积超出原登记面积误差范围的,分以下不同情况处理:

  1.该农户未新批建宅基地的,可按实测面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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