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经市第十五届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东阳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阳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公园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00号令)、《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东政办发〔2016〕22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是指具有良好的园林景观、较完善的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文化健身等功能,面向公众开放、实行相对封闭管理的公益性场所。
2.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非公益性公园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3.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市公园管理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属林业、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公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规划、国土、财政、公安、环保、行政执法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市城市公园管理工作。
4.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公园建设和管理经费按年度列入预算,促进城市公园事业发展。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赠等方式参与城市公园事业发展。
二、公园的建设与保护
5.本市城市公园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6.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部门划定城市公园的保护范围,实施控制管理。保护范围内新建建(构)筑物的高度、色彩及建筑风格等应当与城市公园景观相协调。
7.公园改建、扩建方案,由建设单位按照城市公园的发展规划、特性和规模编制,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和建设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的城市公园建设方案,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8.城市公园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景观,提高文化品味和园林艺术水平。新建城市公园应当合理布局,优先选择历史文化遗址、遗迹及自然景观良好的区域、地点。鼓励利用荒滩、荒地等建造城市公园。
9.城市公园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项目竣工后,经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10.在城市公园保护范围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公园的用地规划性质及用途,不得占用、出租城市公园用地,不得在城市公园用地上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
11.因城市建设确需占用城市公园用地的,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应当征得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临时占用城市公园用地的,经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
三、公园的管理与服务
12.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城市公园管理机构。城市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公园的日常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城市公园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设立服务指示牌及相关的警示标志,制定游园管理规范;
(3)保持城市公园环境卫生整洁、设备设施完好,定期维护检修;
(4)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安全管理,维护城市公园正常游园秩序;
(5)保护城市公园财产和景观设施,制止破坏城市公园景观和财产的行为;
(6)管理园内的商业配套服务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