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浙江省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审办投发〔2019〕95号)及中共东阳市委审计委员会批复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建设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和国有资产完整,结合我市实际,经市第十五届政府第七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审计范围和内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浙江省审计条例》规定,市审计局依法对全市范围内所有公共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可采取审计、审计调查、跟踪审计、审计核查、抽查等方式进行。
(二)本意见所称公共投资项目是指由政府主导的基础性、公共性、公益性投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1.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
2.全部和主要使用政府部门管理或者受政府委托管理的公共资金的项目;
3.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
4.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项目;
5.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三)公共投资项目开展预算执行审计一般审计以下内容:
1.投资决策情况;
2.项目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履职情况;
3.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4.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5.工程招标投标及合同管理情况;
6.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7.甲供材料设备管理情况;
8.工程进度控制情况;
9.工程投资控制情况;
10.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情况;
11.建设单位内部控制情况;
12.投资绩效和环境保护情况;
13.其他依法依规需要审计的内容。
(四)公共投资项目开展竣工决算审计,除包括预算执行审计内容外,一般还应审计以下内容:
1.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2.工程造价。
(五)重大公共投资项目跟踪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2.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3.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4.项目招标投标及合同签订情况;
5.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6.材料设备供应情况;
7.项目投资控制情况;
8.有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
9.投资绩效情况;
10.其他依法依规需要审计的情况。
(六)公共投资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结果抽查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1.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2.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3.项目招标投标及合同签订情况;
4.工程施工图和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
5.施工中发生的设计、施工变更情况;
6.工程量的计量情况;
7.分部分项工程预算定额套用情况;
8.工程取费情况;
9.材料实际使用情况;
10.材料设备采购、供应情况;
11.其他依法依规需要审计的情况。
二、审计职责划分
(一)原则上投资总额(概算)5000万元以上的市级重点工程项目由市审计局在建设周期内安排一次审计或审计调查,具体由市审计局根据审计力量和实际情况需要提出建议,报市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予以实施。其他未列入市审计局审计项目计划的重点工程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按相应规定实施跟踪审计和造价结算审核。建设单位在收到项目跟踪审计报告和造价结算审核结果的同时报送市审计局备案,接受市审计局抽查监督。
(二)其他非重点公共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安排内审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核,建设单位在收到审核报告后下个季度初将审核结果报市审计局备案,市审计局按一定比例开展抽查审计或根据需要安排审计核查。
(三)抽查审计监督的总体安排与结果运用。
1.抽查审计范围:由建设单位自行审核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造价结算审核的公共投资项目。其中2000万元(概算或投资总额,下同)以上的项目抽审率按20%,5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的项目抽审率按10%,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抽审率按5%。具体抽查审计工作由市审计局根据审计力量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对审计中发现有造价不实、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应扩大抽查面,着重揭示建设单位和造价咨询机构等项目建设参与单位的履职履约和管理方面问题。抽查审计同时可涵盖公共投资项目的预算编制及审核等方面。
2.对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共投资项目实施重点抽查:
(1)项目涉及社会关注或重要民生工程的;
(2)项目造价明显高于其他同期同类项目的;
(3)有线索表明项目涉嫌存在造价审核质量问题的;
(4)审核造价高于合同价20%以上的;
(5)有其它需要重点抽查情形的。
3.抽查审计结果运用。
(1)抽查审计中发现多计工程价款、签证不实、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弄虚作假、履职不到位等问题的,市审计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审计处理、处罚。
(2)抽查审计中发现中介机构审核结果因审核质量造成误差(按净误差计)超过合同约定的(无约定的按3%),在委托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中介机构进行处理外,并移送相关主管部门处理。参与项目建设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及招标代理、预算编制与审核、造价审核等中介机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造成项目资金直接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由审计机关公开通报,并向行业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移送违规违法线索。
(3)抽查审计中发现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违反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弄虚作假以及管理不善导致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将涉及建设单位有关人员违法违纪的线索移送有权机关进行处理。对因履职不到位造成多付工程款的,责令追回。未能追回多付工程款造成损失的,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项目建设相关单位职责
(一)列入市审计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公共投资项目,市审计局应当自计划确定之日起7日内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后30日内或接到审计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向市审计局及时提交完整的送审资料。
(二)未列入审计计划的公共投资项目在竣工(交工)验收通过后30日内,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提交项目决算书、竣工图等完整的项目结算资料,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或委托中介审核机构安排进行造价结算审核,并向结算审核机构提供完整的送审资料,送审资料详见附件《东阳市公共投资项目结算审核资料清单》。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在施工单位及时提交项目结算资料,积极配合工程造价结算的情况下,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