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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YD00-2016-0009 东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

2021-06-06 东阳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0日
  东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推进和管理机制,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合理、有序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东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东政发〔2008〕7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前期工作是指项目从项目立项到开工建设前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及相关咨询报告编制、评审、审批,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招投标,建设资金的筹措和争取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管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企业、个人在本市投资的与公众利益关联度高、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需要上级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按上级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房屋征收、征迁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管理和协调指导。其主要工作包括:  
(一)制定政府投资前期项目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协调解决前期推进中的有关问题;
(三)负责政府投资重大前期项目的考核;
(四)动态管理政府投资前期项目库。
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的相关服务、管理、监督工作。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保障其顺利开展。
被授予投资审批权限的部门负责其权限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  前期工作程序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完成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项目前期工作,然后进行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  
第六条  项目立项批复后,业主单位应在及时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等审批手续的同时,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确定工程咨询机构后,原则上五个月内应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转报上级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批。
第七条  需要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进行限额设计。
第八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业主单位根据招投标有关规定委托或招标确定符合资质要求的勘察或设计单位进行地质勘查、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在确定设计单位后,原则上六个月内应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并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转报上级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批。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第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对初步设计组织评审或委托有关咨询机构进行审查。对不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变更建设内容的项目初步设计,项目业主单位和设计单位须按要求进行整改。在完成整改前,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不予批复。
第十条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业主单位应尽快委托工程设计单位和工程造价编制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  项目施工图审查意见出具后,业主单位应尽快委托招投标机构根据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进行招投标。
第十二条  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即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对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有重大影响;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等)立项前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根据需要可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对项目进行评估;新建办公楼、业务用房等楼堂馆所项目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前期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经费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服务采购及综合管理所发生的费用,主要用于项目工程咨询、环境影响评价、勘察设计、招投标等服务的采购,及项目的筹划、调研、评估、论证等相关事项。前期经费是项目概算投资的组成部分,并纳入政府基本建设资金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及时汇总各单位上报的政府投资前期项目,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项目建设成熟程度及轻重缓急进行综合平衡,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安排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来源:
(一)市政府安排一定的前期工作专项经费;
(二)上级政府及部门的前期工作经费补助;
(三)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安排的用于前期工作的资金;
(四)其它可用作前期工作的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前期经费使用范畴为市财政出资的列入年度前期计划的项目。
第十七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管理专项经费,列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年度部门预算,用于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和土地指标,项目前期管理等。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将前期工作经费列入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前期办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四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前期项目分为重大前期项目和一般前期项目,分别实行月度和季度报表制度。各重大前期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每月25日前向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前期工作月报表及相关情况;各一般前期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每季度末月25日前向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前期工作季报表及相关情况,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汇总审核后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重大前期项目实行协调推进例会制度。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每季度召开一次项目前期工作协调推进例会,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的沟通、协调和管理,研究解决前期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对下一阶段项目前期工作进行部署。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重大前期项目实行督查和考核制度。市重大前期项目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对政府投资重大前期项目前期工作半年度及全年度考核。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重大前期项目前期工作与部门年度考核挂钩,纳入相关考核办法。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前期的有关规定。项目业主单位、项目前期管理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在项目前期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工程咨询、环境影响评价、勘察设计、招投标等中介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职责,因失职造成损失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东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东政发〔2009〕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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