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6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规范和加强政府产业基金的运作和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企〔2015〕70号)精神,设立东阳市政府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由政府主导设立,并按市场化运作,旨在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我市实体经济发展,促进国内外优质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我市聚集,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推进全市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产业基金管理和运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发挥财政产业资金的引导作用,有效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遵循产业发展规律,坚持以市场化方式主导基金运作,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科学决策、注重绩效。坚持公开标准、开放申请、择优支持、市场运作,进行项目遴选和决策,实行绩效评价,确保基金运作公平、规范、安全、高效,强化绩效考核。
(三)分类管理、防范风险。针对不同产业、不同运作模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专业化管理。构建风险防范体系,强化风险监控,确保基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运行。
第二章 基金设立和资金募集
第四条 产业基金初期规模为3亿元,视资金需求和财力情况分次到位。基金规模根据财力可能,经规定程序审批后视情扩大。
第五条 产业基金来源包括:经清理保留的竞争性领域财政专项资金;深化财政存量资金改革盘活的部分存量资金;公共财政预算安排;基金投资收益;其他资金。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六条 产业基金采取决策、管理、评审和执行相分离的管理体制,实行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法人机构、基金运营机构三个层次组织架构,按照本办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七条 设立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由市长任主任,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市府办、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农业局、商务局、文化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办、建管局、横店影视文化产业实验区管委会、人行东阳支行等单位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九条 经管委会批准,由市财政局授权已有或新设的国有独资企业或事业法人代行出资人职责,设立基金法人机构。
第十条 基金法人机构按《公司法》要求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不设日常经营机构,委托基金运营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和投资运作。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管委会主要职责:根据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战略,结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确定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决定基金的资金筹集计划,审议各基金年度工作报告,监督基金投资进度和投资质量,协调基金重大投资事项,为基金重大项目投资运作提供必要支持。
第十二条 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管委会关于基金公司发展运作的重大决策,协调基金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对基金公司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等备案资料进行审核,监督检查投资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基金法人机构主要职责:负责选聘基金运营机构和托管银行,对产业基金运作进行监管和指导,做好产业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和运营机构的考核评价,定期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十四条 基金运营机构主要职责:根据基金管委会的要求和基金公司的委托,按照委托协议约定负责产业基金的日常投资和运营工作。具体负责收集产业基金的投资合作意向,按照基金投资计划对拟投资合作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定期向基金法人机构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基金管委会的日常工作,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制定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开展对产业基金的财务监管、收益收缴和考核评价,并负责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
第十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根据省委、省政府经济发展战略,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产业政策调控导向,负责提出产业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投资方向,提供投资领域的投资信息和投资需求,参与制定或修改相关基金管理办法,参与产业基金投资决策,会同市财政局对基金的运作管理进行监督,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章 基金支持方向和范围
第十七条 产业基金主要支持我市主导产业、公共平台、科技创新及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创业等关键领域和重点项目。
(一)新兴产业培育。支持我市范围内电子信息、航空产业、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智能装备、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支持我市范围内机械制造、磁性电子、工艺美术、服装纺织、食品加工、农业农村发展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三)现代服务业发展。支持我市范围内文化创意、现代物流、现代流通、金融服务、旅游、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发展。
(四)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实力。支持我市范围内影视文化产业、木雕产业、现代建筑业等优势产业的发展。
第十八条 产业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不得投资股票(上市公司增发除外)、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不得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三)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四)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不得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七)经管委会批准的创新业务不受上述条款限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除外。
第六章 运作模式和运营机构
第十九条 产业基金一般以母基金的形式通过设立"子基金"模式进行运作,对于少量重大项目也可采取"直接投资"的模式进行运作。
(一)"子基金"模式是指产业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基金等设立"天使基金""种子基金""创投基金""区域基金""定向基金""并购基金"等各种"子基金"投资模式。
(二)"直接投资"模式是指根据不同类别的产业资金和投资对象,采取注入资本金、直接参股、跟进投资、参与定向增发或优先股、"金股"等不同的股权投资管理形式。
第二十条 鼓励设立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鼓励外地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我市注册登记,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产业基金使用方向及各自领域内的产业规划,提出拟设立子基金实施方案(包括子基金名称、主要扶持方向、基金规模、母基金出资比例、预期政策目标等)报管委会办公室,由其审核提出初步意见报管委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设立的子基金经管委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引入基金合作伙伴,会同财政局选择基金运营机构,拟订合作协议草案,由基金法人机构初审后报管委会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审核提出初步意见后报管委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获批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选聘的基金运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总部)不低于500万元,并根据受托管理基金的规模相应提高注册资本数额;
(二)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三)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第二十四条 基金运营机构按管委会确定的投资方向和重点,采用市场化方式向社会征集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协助组织投资项目,向基金运营机构进行推荐。
第二十五条 基金运营机构对项目自行组织、委托或联合专业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对完成尽职调查的企业通过书面评审、项目答辩等方式,形成投资评审意见,对是否投资、投资金额、风险控制、退出方案等提出综合意见,编制投资建议书,拟定投资协议,提请管委会审议决策。
第二十六条 审定的拟投资项目须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重大问题的项目,不予投资。公示结束后对通过的项目进行分类实施。
第二十七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在投资协议及相关合同中载明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子基金"模式的最长不超过10年,确需延展投资期的,应按项目投资原有审议决策程序报批后确定。退出方式包括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清算退出等,退出程序应符合国家有关国有股权转让规定。退出时,除按约定价格退出的以外,基金运营机构应聘请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持股权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八条 采取"子基金"运作模式的,基金运营机构除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中约定退出方式外,有下述情况之一时,产业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按照投资项目审议决策程序报批后选择退出:
(一)子基金组建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其他出资人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参股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发现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违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九条 基金法人机构应按财政部等部门规定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组织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产业基金投资活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运作;加强对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定期对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基金法人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要加强对基金运作的风险监控,风险控制应涵盖项目选择、项目投资、项目管理、项目退出等各环节。
第三十一条 基金运营机构要加强对投资项目运营情况的跟踪,对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执行中的风险和隐患;定期向基金法人机构报送产业基金运作、财务报表及投资进展、股本变化等情况,经基金法人机构审定后报财政等部门备案。投资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管委会办公室汇报。
第八章 费用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二条 基金法人机构每年按投资模式支付基金运营机构委托管理费用。支付管理费用的标准根据基金规模和不同的投资模式在委托管理协议中约定。基金法人机构应按照运营成本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合理确定运营机构的管理费用。
第三十三条 基金法人机构仅限列支法律规定的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法律行为所需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管理办法支付基金运营机构的管理费。
第三十四条 基金运营机构参与产业基金管理、投资运作等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在在基金运营机构列支,不得在基金公司列支。基金法人机构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不分配,全额留存基金法人机构用于投资。
第九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管委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对基金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对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扩大基金投资规模、资金投向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价。重点考核基金吸引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的杠杆率,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贡献率,基金自身的资产增值率。
第三十六条 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基金运营机构应向基金法人机构报送产业基金的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并经基金法人机构审核后报管委会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 基金运营机构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产业基金运行情况报基金法人机构,并经基金法人机构审核后报管委会办公室,主要包括:
(一)产业基金投资、退出、收益或亏损等情况;
(二)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会计报告;
(三)产业基金投资运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三十八条 管委会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履行项目及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职能。
第三十九条 基金法人机构和基金运营机构的管理人员如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因人为故意、重大过失造成产业基金有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被投资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转移财政资金的,除追回财政资金外,三年内取消企业享受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27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本办法试行前我市已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