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16〕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东阳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一)全面实施并落实"营改增"。将"营改增"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领域,营业税全面改增值税。做好征管衔接,完善配套政策,确保税制转换平稳过渡。(牵头单位:市财税局、国税局)
(二)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自2016年2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牵头单位:市财税局、国税局、残联,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人行)
(三)落实企业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一个纳税年度内,对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或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股东(或个人)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含)内分期缴纳。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条件的,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地方税收增量奖励政策。经认定的市内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对企业所得税当年上缴省级增量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牵头单位:市财税局、国税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
(四)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和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4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牵头单位:市财税局、国税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科技局)
(五)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对拥有土地使用权且占地3亩以上的纳税人,实施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具体按《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东政办发〔2015〕17号)执行。对未列入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纳税人,仍执行省政府及省地税局规定的原城镇土地使用税各项优惠政策。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承担政府任务,从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和社会团体,以及承担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益职能的其他单位,其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牵头单位:市财税局,配合单位:市国土局)
(六)支持企业兼并重组。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牵头单位:市财税局,配合单位:市国土局、市场监管局)
二、切实降低制度性成本
(七)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动态更新。凡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收取。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减征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缓征工作,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预制件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范围。
规范物流行业收费。清理规范物流园区、口岸、公铁水运等环节和领域及进出口环节、海关监管区服务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下调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降低10%收取安全产品制售费。
加强涉审中介治理,规范各类中介收费。对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评估评审等中介服务,要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行政机关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中介机构的定价标准要明显低于一般市场价,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凡获得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费率或价格不得高于政府采购中标费率或价格。对市本级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凡列入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入场交易的项目,交易服务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取。对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直接承担的项目,各类相关服务费用全免(含信息服务费、场地租赁费、招标文件费等)。全面开放市平台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免费在线浏览功能。
安全评价机构为工业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提供安全评价的,其收费标准按规定的70%执行;气象服务机构提供防雷检测和电磁环境检测评估服务的,其收费标准按规定的60%执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基准收费标准按规定的70%执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或规划咨询机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日照分析服务的,其收费标准按规定的70%执行。(牵头单位:市物价局、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国土局、建设局、交通局、商务局、环保局、安监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办事处、金华海关东阳监管点)
(八)减轻市域内出租车行业负担。自2016年1月1日起,免收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已缴纳且经营期限未到期的,有偿使用费予以退还。(牵头单位:市交通局)
(九)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收取行为,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行政资源强制向企业收取费用。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和强制订购刊物等。(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物价局、各行业协会)
(十)降低用地成本。探索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对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信息经济产业等工业用地项目,可按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价,但不能突破《浙江省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最低价标准(试行)》(浙土资发〔2007〕39号)规定的最低价标准。将标准厂房建设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鼓励利用"三改一拆"拆改土地、城镇低效用地建设标准厂房。用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从原来的按出让最低价30%收取下调为按25%收取。同步下调履约保证金收缴额度。工业用地出让建设保证金在《东阳市工业项目建设保证金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2〕144号)基础上各下调5个百分点。出让年限届满的工业用地,续期出让价格可以结合产业门类、用地年限等进行修正。
进一步简化企业土地分割和转让办理手续,适当降低条件门槛要求。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安全生产的条件下,土地分割的单宗面积由原来不少于10亩调整为不少于6亩;每宗地分割最多不超过3宗调整为最多不超过5宗;办理土地转让企业税收保证金要求分别由原来的规上每亩8万元、规下10万元调整为规上每亩5万元、规下每亩7万元。已成为规上企业或列为当年度小升规培育企业,符合《关于老工业园区(区块)改造升级的若干意见》(东政办发〔2015〕166号)中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出让有关规定的,2016-2017年两年亩产税收要求均按2015年的6万元执行。(牵头单位:市国土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财税局、招商局)
三、切实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十一)合理把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节奏和力度。市内最低工资标准原则上每2年调整1次,调整时间参照省级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间执行,调整幅度基本与我市劳动生产率相协调。(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十二)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对自缴纳工资保证金之日起3年内未发生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已缴纳的工资保证金予以返还。(牵头单位:市建管局)
(十三)降低企业社保支出。企业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不能按照统筹地最低职工工资标准发放职工工资,且暂时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申请并提供担保、抵押,可暂缓缴纳单位应缴部分,期限暂定6个月。缓缴的社保费不计收滞纳金。
继续实施部分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征政策,企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征按省政府统一部署执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1.5%降到1%,切实做好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降费落实工作。(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财税局、建管局等)
(十四)实施市域内社保费征缴过渡期政策。积极稳妥推进社保费征缴,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社保费征缴过渡期的相关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税>局)
(十五)降低企业特殊用工支出。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有《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52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可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减免1000元当年应缴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对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暂缓收取建会筹备金。(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财税局、商务局、总工会等)
(十六)加大企业稳岗补贴力度。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且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市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给予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的稳岗社保补贴,其中小微企业裁员率高于市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但仍在3%以内的,给予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的稳岗社保补贴,企业裁员率按企业缴纳失业保险人数减少情况计算。(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十七)鼓励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企业组织的培训,按机构培训补助标准执行;为了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对企业组织的转岗培训,可按《东阳市促进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东人社〔2014〕105号)相关规定给予补贴。(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四、切实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十八)完善应急周转金政策。围绕扩大转贷服务范围、拓展承办金融机构等方面,进一步调整完善企业转贷资金管理政策,切实帮助企业度过续贷难关。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转贷办另行制订实施。(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建管局、人行、银监办)
(十九)引导金融机构主动帮扶企业。规范存款及账户招投标定价行为。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困难企业的分类帮扶,对重点帮扶企业实行降低贷款利率等措施。严禁在存贷款利率以外附加条件、支付费用,加大对违规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银监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人行)
(二十)减轻企业融资成本。推广年审制贷款、循环贷款、分期分段式等还款方式创新,优化小微企业续贷流程,降低转贷成本。探索设立政策性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工作,降低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费用。
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牵头单位:市金融办、人行、银监办)
(二十一)降低金融机构涉企融资收费标准。将金融机构减费让利工作成效,纳入银行年度考核和监管评级的重要内容,激励金融机构尽可能降低补偿成本性收费和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定价水平。对金融机构非理性定价行为,由市财政局、人行、银监办在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建设考核中予以一票否决。(牵头单位:人行、银监办,配合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
(二十二)拓展企业融资方式、提高直接融资比例。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推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专利权、出口退税专项质押贷款。
加快产业基金推进进度,筛选符合直投要求的重点项目,条件成熟尽快做好股权直投。各主管部门加快设立磁性电子、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木雕红木、影视文化等主导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行业子基金,撬动社会资本投入,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例。
(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科技局、市场监管局、横店影视文化产业实验区管委会人行、银监办)
(二十三)政府采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推进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互联网供应链融资业务,以政府采购合同为依据向政府采购中标供货商提供信用贷款等融资服务。研究投标、履约保证金管理方式方法,加快保证金退付速度,减少占用企业资金时间。探索货物类、服务类政府采购合同项下采购金额的按进度支付方法,增加企业资金流动性,降低企业资金成本。(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公共资源交管办)
(二十四)鼓励龙头企业采购本地产品。制订出台我市制造业龙头企业在采购其生产所需配套产品时购买市域内中小微企业生产产品的扶持政策,引导鼓励制造业龙头企业发挥其行业示范和带动作用。(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五、切实降低企业生产要素成本
(二十五)落实电价调整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下调4.47分/千瓦时;对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实施差别电价后增加的电费收入用于推动当地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等工作;鼓励有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自主协调确定电价。(牵头单位: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市供电公司)
(二十六)降低用水价格。在我市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中列为A类的企业享受不少于0.30元/立方米的优惠水价。(牵头单位: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市自来水公司)
六、切实优化服务降低企业成本
(二十七)简化办税流程。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纳次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简化退税程序,将政策性减免和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多缴的退税程序简化为由税务机关批量审核办理后送人民银行退税,减少企业提出申请和填写《退(抵)税办理表》环节,无需企业提供"税收完税凭证"复印件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牵头单位:市财税局、国税局)
(二十八)深化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政策减免办理改革。按简政放权、高效便利和降费降成本的目标要求,深化市内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办理改革,改"先征后退"为"即征即免"模式,变集中审核办理制为报备制,进一步提升优惠政策办理效率,降低企业资金成本,帮扶企业发展。(牵头单位:市财税局)
(二十九)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细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关办法及流程,完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配套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十)优化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做好政府投资结算、概算项目中介机构考评工作,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市政务服务网的中介管理系统,对中介机构服务时限、材料质量、收费情况、服务态度、业务协同、信息录入以及合法经营等情况进行综合测评,并实施信用信息公示管理,优化我市的投资服务环境,促进实体经济稳定增长。(牵头单位:市发改局、财政局)
(三十一)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鼓励企业直接与海外客商进行交易,积极培育中小企业外贸代理平台。简化企业在海外投资建厂自用产品和在国外设立批发展示中心、商品市场、专卖店、海外仓产品的相关出境程序,切实降低跨境电商企业结汇、退税、报关等相关成本。(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国税局、人行、东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办事处、金华海关东阳监管点)
七、保障措施
(三十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的东阳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企业降成本减负担具体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强化协作联动,确保减轻企业负担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三十三)健全企业长效服务机制。深入开展"进千企、强信心、稳增长"服务活动,每年集中开展一次以上的市领导带头走访服务企业专项活动;对市级重点项目、重大平台和战略合作企业,实施跨部门组团服务;对年销售产值1亿元以上工业企业和重点信息经济企业实施VIP式企业专员服务;对量大面广的中小微企业实施智慧化平台式服务。组建专家团队,针对企业在技术创新、经营管理、市场拓展、团队建设等方面的需求,提供"一对一"的精准服务指导。(牵头单位:市转升办、经信局)
(三十四)强化考核督查。进一步加强对各项涉企、惠企政策执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追责机制,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导致政策执行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问责,并公开通报曝光。进一步加强对各种收费行为的规范整治,坚决查处乱收费、乱摊派行为。(牵头单位: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督考办、监察局)
各镇乡、街道和市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实际,及时出台相关文件加以落实。
本意见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本意见施行前,我市已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施行过程中,上级有新政策出台的,按新政策执行。
201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