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5月26日
东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2016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质量奖励制度,规范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引导和激励企业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提升我市综合竞争力,推动质量发展,建立质量强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阳市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包括"东阳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东阳市市长质量奖'贡献奖'"(以下简称"贡献奖")。
"质量奖"授奖对象为东阳市辖区内从事产品生产(含农林产品加工)、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医疗教育的组织,并且在行业内质量领先、技术创新、品牌优秀、效益突出。
"贡献奖"授奖对象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在质量管理方法创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团队(包括各类组织中内设的部门、分厂、车间和班组等);在质量管理研究、质量管理方法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包括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一线员工)。
第三条 东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坚持"好中选优,树立标杆"为宗旨,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不向组织(团队、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在组织(团队、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荐,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
第四条 东阳市市长质量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质量奖"获奖组织每次不超过3个,"贡献奖"获奖团队和个人每次各不超过1个。
第五条 东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T19000《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最新版本和《东阳市市长质量奖个人奖评价准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成立东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大专院校、行业协会的企业管理专家和质量管理专家组成。市评委办主任由分管副市长兼任。主要职责:
(一)审议、决定东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及个人奖评价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二)审定东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
(三)拟定获奖组织、团队和个人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四)决定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设在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主任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东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
(二)制订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并进行资料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团体、个人名单;
(三)组织行业评审组进行评审,并监督考核评审人员履职情况;
(四)向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拟定提请审议候选组织名单;
(五)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团队和个人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监督获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标识;
(六)负责质量奖梯队培育库的建立和维护;
(七)承担评委会交办的其它日常工作。
第七条 评审办建立东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建工业、工程建设和服务等行业评审组。评审组由3名以上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三)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评审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质量奖的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综合评价;
(二)撰写评审报告;
(三)向市评审办提交评审结果;
(四)其他有关工作。
年度评审工作结束,评审专家组自动解散。
第八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商会)、各镇乡街道市场监管所(分局)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和本辖区市长质量奖的培育和组织发动工作。
第三章 申报范围条件
第九条 申报范围。东阳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卓越绩效管理,从事产品生产(含农林产品加工)、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医疗教育的组织,在管理方法创新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团队(包括各类组织中内设的部门、分厂、车间和班组等)和在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方法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包括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一线员工),凡符合基本条件的均可申报。鼓励先进装备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网络经济产业、休闲旅游服务产业、节能环保产业、医疗教育产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组织,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在"质量强市"工作、"浙江制造"品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团队,有效推广或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个人积极申报。
第十条 申报基本条件。申报组织、团队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质量奖"(组织)
1.在东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
2.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3.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成效,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全市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4.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
5.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6.申报前3年内没有出现以下情形:
(1)发生重大质量、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或安全生产死亡1人及以上的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2)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出现不合格。
(3)发生因组织责任导致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
(4)没有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5)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诚信缺失情况。
以集团公司名义申报的,其总部必须具备以上全部条件,其所有控股子公司均要符合以上第2-6项条件。
(二)"贡献奖"(团队)
1.团队所在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
2.团队应有质量管理方法创新,为所在组织提升质量水平、经营管理绩效作出突出贡献,创新成果可推广应用。
3.团队所在组织社会形象良好,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和诚信缺失不良记录。
(三)"贡献奖"(个人)
1.在本省从事质量或与质量相关工作6年以上。
2.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在所在组织或行业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经营管理绩效作出突出贡献;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作出重大贡献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卓有成效的工作方法和经验,给组织或社会带来卓越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长期从事质量管理理论研究、管理实践或在本职岗位创新运用质量管理工具,研究成果已在相关领域应用并取得较好的效果;实践成果可推广应用。
4.恪守职业道德,个人无严重违法违规和诚信缺失不良记录。从事管理实践的所在组织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申报组织、团队、个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质量奖"、"贡献奖"(团队)
1.概述(简介)。内容要求见GB/Z19579附录B,字数限3000字以内。
2.自我评价报告。申报"质量奖"需详细说明导入卓越绩效管理的时间、过程、做法、成效和经验;对照GB/T19580的要求,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逐条用事实和数据进行评价说明;申报"贡献奖"(团队)需详细阐述其质量管理创新项目采用的方法工具内容、创新点和项目展开,说明为所在组织提升质量水平、经营管理绩效作出的突出贡献,以及推广可行性。
以集团公司名义申报的组织,对控股子公司分别进行评价说明。
3.《东阳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质量奖申报表)或《东阳市市长质量奖"贡献奖"(团队)申报表》(以下简称贡献奖团体申报表)。按质量奖申报表、贡献奖团体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如实、完整填写。
4.证实性材料。与质量奖申报表、贡献奖团体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内容相符;完整的组织机构图,层次至部门(处室)和车间一级,标明地点及其职责;提供控股子公司等证实性材料。
上述1-3项需提供电子文档(光盘)和一式三份的书面材料(装订成册);4项需提供一份书面材料(单独装订)。
(二)"贡献奖"(个人)
1.自我评价报告。详细说明在质量理论研究、质量管理实践、一线质量策划、控制、改进及创新等方面的主要工作成效和突出贡献。
2.《东阳市市长质量奖"贡献奖"(个人)申报表》(以下简称贡献奖个人申报表)。按贡献奖个人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如实、完整填写。
3.证实性材料。与贡献奖个人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内容相符,包括个人的身份及各类资格证书,从事重大质量工作(活动)取得实效的证实性材料、质量管理科学研究成果、荣获省部级以上质量荣誉证书等复印件。
上述1、2项需提供电子文档(光盘)和一式三份的书面材料(装订成册);3项需提供一份书面材料(单独装订)。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 东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七个部分,总分为1000分。
第十三条 获奖组织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如当年参评组织总评分均未达到600分,该奖项空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申报。工业企业(团队、个人)须先由辖区内市场监管所(分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农林产品加工、工程建设、服务业、环境保护、医疗教育等组织(团队、个人)须先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再向市评审办申报。
第十五条 审查。
(一)资格审查。市评审办组织市发改、经信、教育、科技、财政、建设、农业、林业、卫生、商务、统计、环保、安监、市场监管、国税、建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组织(团队、个人)的基本条件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团队、个人)名单。
(二)材料评审。市评审办组织专家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按不超过获奖总数1.5倍的比例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组织(团队、个人)名单。
(三)现场评审。按照评审标准和评审实施细则,市评审办组织专家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团队、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现场评审实施回避制,评审人员不得参与有相关利益关系组织(团队、个人)的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评定。
(一)综合评价。市评审办对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后,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东阳市市长质量奖、贡献奖候选名单。
(二)审查表决。召开市评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市评审办有关评审情况的汇报,审查相关材料,对东阳市市长质量奖、贡献奖候选组织(团队、个人)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依次分别进行表决,确定初选东阳市市长质量奖、贡献奖组织(团队、个人)名单。
(三)初选公示。对入选组织在市级主要媒体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市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市评委会审查。
(四)审定批准。公示期满后,市评审办将评审结果报经市政府审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获得东阳市市长质量奖和贡献奖的组织(团队、个人)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并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质量奖获奖组织给予40万元的奖励,贡献奖(团队)给予10万元奖励,贡献奖(个人)给予3万元奖励,奖金和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纳入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市评委会在启动年度评审工作的同时成立监督组,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年度评审工作结束,监督组自行解散。评审组成员与参评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申报组织、团队和个人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市评审办报市评委会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6年内不接受该组织、团队、个人再次申报。
第二十条 获奖组织、团队、个人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并在每年3月底前向评审办书面报告上年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情况。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
第二十一条 同一企业或下属子公司获得东阳市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5年后方可再次参评,不占名额,不再奖励。
获奖企业可将东阳市市长质量奖称号及标识用于企业形象宣传,但需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
第二十二条 获奖组织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停止使用东阳市市长质量奖标识,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一)市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质量管理水平严重下降,整改后仍未达标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在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四)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五)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不能持续有效运行,管理水平明显下降,不承担社会责任,连续2年不按要求提交自评报告,失去标杆示范作用的。
第二十三条 参与评审的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公正廉洁,严禁以权谋私,严格保守组织、团队、个人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修订印发<东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13〕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