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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YD00-2014-0001 东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阳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6-06 东阳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5日

东阳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三改一拆"行动,规范我市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6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筑,包括违法用地建筑和违反规划建筑。
  违法用地建筑,是指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建筑物。
  违反规划建筑,是指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相关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建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规划局及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违法建筑执法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第二章  违法用地建筑的分类处理

  第四条  1999年1月1日以后至本办法施行前发生的违法用地建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拆除:
  (一)违法违规占用农耕地的;
  (二)农村村民建设住宅违反"一户一宅"原则的;
  (三)侵占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四)侵占交通主干道、河道(含两侧红线控制范围)、消防通道等,影响公共安全和环境整治的;
  (五)在已征收、征用或待拆迁地块建设的;
  (六)影响市重点工程建设的;
  (七)法院已作出准予强制拆除的行政裁决的;
  (八)拒不接受参照市政府以前制定的违法用地整治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的。
  1999年1月1日以后至本办法施行前发生的违法用地建筑,除前款规定情形以外的其他违法用地建筑列入暂缓拆除范围,具体参照市政府以前制定的违法用地整治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施行后发生的违法用地建筑,一律依法拆除。

第三章  违反规划建筑的分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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