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现将《东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保护国家重要生物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名木,是指在人类历史过程中保存下来的年代久远或具有重要科研、历史、文化价值的树木。其中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和林业主管部门)是辖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和制止、检举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权利。
第六条 古树名木由市绿化委员会按统一标准进行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立档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布,设立标志。
第七条 古树名木按下列标准确定等级。
(一)国家一级古树:树龄500年以上的树木。
(二)国家二级古树:树龄300-499年的树木。
(三)国家三级古树:树龄100-299年的树木。
名木不受树龄限制,不分级。
第二章 管理及养护
第八条 对已确定的古树名木,建设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管护责任单位(人),按照实际情况制订管护责任制度,落实管护人员和管护措施。
第九条 建设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管护工作的监督,督促责任单位(人)定期进行施肥、整形修剪、防病治虫等工作。对长势不良的树木要及时进行复壮、培土、施肥、松土、扩穴,确保正常生长。
第十条 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人)按照属地管护的原则确定:
(一)生长在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范围内的,管护责任单位为该单位;
(二)生长在城市道路两侧及城市公园绿地的,管护责任单位为建设主管部门;
(三)生长在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管护责任单位为公路、河道管理部门;
(四)生长在风景名胜区内景点、景区、保护区范围内的,管护责任单位为其管理机构;
(五)生长在私人庭院内或私人承包的,管护责任人为该住户居民或承包者;多人共有的,共有人为共同管护责任人;
(六)生长在城市居民区(上述(二)除外)及农村村庄内外的,管护责任单位为居委会和权属村村委会。
第十一条 建设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护技术规范协助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人),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管理。
管护责任单位(人)负责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管理,在古树名木生长环境变化、长势衰弱或损害时,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和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管护责任单位(人)不得擅自处理死亡的古树名木,应经建设和林业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予以注销后,方可进行处理。
第三章 保护与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