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镇乡财政体制改革,理顺市对镇乡财政的分配关系,促进全市及各镇乡的经济持续发展,构建和完善社会主义公共财政体系,合理调整和规范财政支出行为,推动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镇乡财政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依法理财的基础上,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三要有所积累、四要增强调控能力"的原则,坚持"培植财源、规范支出、区别对待、强化监督",充分调动镇乡理财积极性,促进镇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健康、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明确责任,健全制度。进一步明确镇乡政府的管理职责和支出责任,努力实现权责利相结合、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工作体系;充分发挥镇乡政府依法理财、自求平衡的积极性,健全财政运行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二)积极稳妥,重点推进。在维持现行财政体制总体框架的前提下,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充分兼顾市与镇乡的利益关系,加大对财政困难镇乡的支持力度。
(三)公平合理,简明规范。实施方案力求客观公正,统一规范,便于操作。
三、操作规定
一般预算实行"明确收支范围,核定基本支出,加大转移支付,收入增长奖励,超收相应分成,短收适当赔补"的体制形式。同时,对体制外的收入实行单项奖励的办法。
(一)财政收支范围及基数核定
1.财政体制收入范围及基数核定
镇乡财政体制收入范围:镇乡区域内的隶属镇乡的行政事业单位、镇乡和村办企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三资企业、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等所缴纳的工商税收,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40%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及上述税款的滞纳金及罚款收入等。
驻各镇乡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各类房地产公司所缴纳的各项税收收入归市财政。
镇乡财政体制收入基数:以上年实际入库数为基数。
2.镇乡财政基本支出范围及支出基数核定
镇乡财政支出范围为:镇乡所属的农业{农机、规划(城建)}、林业、水利、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社会保障和就业(劳管、民政、抚恤、社会救济)和一般公共服务{人大、行政、财政、计划生育、商贸(企管)、共产党事务}等支出。
支出基数按以下办法核定:
(1)人员经费
正式在编在册人员根据国家、省、市出台的统一发放标准按实核定支出基数。广播电视站人员的各项地方津、补贴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标准在广播电视站的预算外资金中解决。
临时工经费:按照以下标准核定人数:一、驾驶员按汽车编制核定;二、代课教师根据编制和实际需要经市教育体育部门批准并报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备案后的人数核定;三、门卫按每个镇乡一名核定。 经费按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统一的标准核定。小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个食堂每年补助6000元。
(2)公用经费
镇乡机关以上一年底在职的行政事业人员数为准,行政人员山区镇乡每人每年10000元,其他镇乡9000元;事业人员山区镇乡每人每年8000元,其他镇乡每人每年7000元。
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按照市定标准执行。
(3)专项经费
复员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死亡抚恤和伤残军人抚恤等支出。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中市专项补助外的部分。
镇乡人民代表活动经费按代表人数每人每年200元核定。
(二)增收奖励、超收分成、短收赔补规定
为鼓励镇乡发展经济,积极培植财源,对镇乡的体制收入实现超收分成。同时对山区半山区镇乡实施综合转移支付补助办法。
超收分成奖励
1.中心镇的超收分成奖励办法:以市委〔2008〕56号文件为准。
2.八个镇乡(千祥、湖溪、画水、虎鹿、东阳江、马宅、佐村、三单)超收分成奖励办法:以上年体制收入为基数,超基数留市部分给予分成奖励。分成比例为50%。
3.为促进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工作,调整财政收入结构,增加地方可用财力,对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增加的营业税比上年增收部分给予镇乡20%的奖励。
综合转移支付补助
为鼓励山区和半山区镇乡发展经济,确保公共财政的均等化,对三单乡、佐村镇、马宅镇、东江镇、虎鹿镇等山区、半山区镇乡,市财政每年安排8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综合转移支付补助。具体按区域面积的40%、农业人口的30%、学生人数的20%、体制收入的10%的系数计算各镇乡的补助额。
超收分成奖励、综合转移支付补助专项用于新农村建设、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化解政府性债务等。
短收赔补
各镇乡当年入库数与上年入库数少交的差额需上交上级财政部分,为短收赔补额。短收的镇乡相应扣减当年的超收分成奖励资金,当年超收分成奖励资金不够的扣减当年的单项分成奖励资金。
(三)建立增收节支奖励机制
增收奖励在确保实现当年财政收支平衡、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试行增收奖励机制。中心镇以超收分成奖励、工业企业主辅分离营业税超收奖励的15%作为增收奖励基金;其他镇乡以超收分成奖励、工业企业主辅分离营业税超收奖励的50%作为增收奖励基金。各镇乡要制定工作目标岗位责任制,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年终经考核后兑现增收奖励资金。当年人均奖励额不得超过3600元,奖励基金结余部分可用于以后年度以丰补欠。
节支奖励。各镇乡财政当年实行收支平衡的(预算内、预算外、基金预算分别平衡),可按当年预算外结余额的50%用于个人节支奖励,当年人均奖励额不得超过1000元。
(四)体制外收入单项奖励办法
1.中心镇以市委〔2008〕56号文件为准。
2.其他镇乡单项奖励办法。
(1)增值税单项分成奖励:以上年实际入库数增长15%为基数,超基数地方留成部分上交上级财政后实现分成,镇乡分成比例为70%。
(2)"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单项分成奖励:按当年收入实际数扣除应上交上级财政后,镇乡分成比例为60%。补助各镇乡专项用于计划生育事业支出。
以上奖励资金要用于消化政府性债务、农业、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性财政支出。
(五)基金预算体制
镇乡基金预算收入包括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出让收入:各镇乡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上交中央、省和市政府规定提取的各项专项资金及征地、报批费用后,全部补助镇乡专项用于农业、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和消化政府性债务等公共性财政支出。
(六)预算外资金体制
镇乡预算外资金包括违约金收入、卫生费收入、赞助收入、森林火灾赔偿、国有集体资产租赁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镇乡的预算外收入全部留镇乡使用。其中对学校布局调整的校产处置收入必须全部用于基础教育的投入及消化教育债务。
四、配套措施及有关要求
1.加强镇乡财政政府性债务的管理。各镇乡应对现有的债务进行彻底清理,提出切实可行的消化债务的目标、措施和办法,确保在两年内完成消化义务教育债务的任务。严格加强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严防"政绩工程"和新的债务。
(1)建立消化政府债务考核机制,以消化上年末债务余额10%列入镇乡当年消化政府债务的考核指标,进行考核。
(2)为鼓励镇乡财政和学校及时完成义务教育债务的消化任务,以2007年清查核实的义务教育债务额为基准,每年消化教育债务数超过年初余额15%以上的部分给予20%的奖励补助。
(3)为鼓励镇乡积极清理回收农村合作基金会欠款,市财政给予镇乡回收数(以实际上交市财政数为准)50%的奖励补助。奖励额的50%可由镇乡安排用于个人绩效考核。
(4)对消化2007年义务教育段债务清查以后形成的债务不享受消化债务奖励补助。凡是举新债还旧债的,不得给予奖励补助。
(5)消化债务奖励补助资金应优先用于化解政府性债务,也可用于弥补公用经费不足及新农村建设、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等。
2.进一步规范预算管理。加强镇乡财政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提高预算管理水平。严格控制镇乡财政的供养人员,规范干部的福利分配制度。对镇乡财政的供养人员要严格控制编制,对超编人员要通过合理方式充实到需要增人的部门和单位,对其他事业人员要通过事业机构改革进行逐步分流,同时对干部的福利待遇按市政府统一标准执行。
3.加大对镇乡财政的监管力度。各镇乡要认真贯彻各项财经政策,制定规范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加强汽车和招待费用等有关费用的管理和控制。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镇乡财政的管理和监督,并对各镇乡财政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及时的检查。审计、监察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镇乡财政的监督、审计。
五、本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一定三年。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