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为落实城乡违法建设执法职责,确保及时查处城乡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明确城乡违法建设执法主体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违反土地管理、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行为,按以下情形确定执法主体:
(一)当事人取得合法用地手续,超出用地范围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查处。超出用地范围不占用土地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发生在吴宁街道、江北街道、白云街道范围内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发生在六石街道、城东街道、横店镇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分别由六石街道办事处、城东街道办事处、横店镇政府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名义立案并作出处罚;发生在其他镇镇规划区、南市街道范围内的,分别由所在地镇政府、南市街道办事处会同市规划局查处,以市规划局名义立案并作出处罚;发生在乡规划区、村庄规划区范围的,由所在地镇、乡政府查处。
(二)当事人未经批准,原基上拆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规划局、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前(一)款确定的范围查处;非原基上拆建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查处。
(三)当事人未经批准,搭建临时建筑物的,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相关街道办事处按照前(一)款确定的范围查处;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农用地、未利用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查处;属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建设用地的,由市规划局、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前(一)款确定的范围查处。
(四)除前述三种情形外,当事人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进行建设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查处。占用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立案调查,严重影响规划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查处;未严重影响规划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前(一)款确定的范围移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规划局、镇乡政府查处。
二、违法建设行为一经发现,相关执法主体必须立即下发停建通知,并进行立案调查。如当事人继续抢建的,由执法主体、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合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三、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规划局、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形成执法合力,确保本《意见》实施,有效预防和及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