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第47号令)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指农户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快推进土地流转的重要意义
引导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是优化农业资源配置,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对于推动农业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农民创业增收,推进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镇乡、街道及市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土地流转的重要意义和内在规律,因势利导、因地制宜,加快推进农村土地规模流转,为实现我市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创造良好条件。
二、土地流转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确保农民掌握土地承包权、流转决定权和增进农民利益为前提,按照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培育土地流转市场,规范流转行为,完善制度保障、政策扶持和组织领导体系,引导农户把土地流转给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规模经营。力争到2012年底前全市土地流转率达35%以上,土地集约程度和规模经营效益明显提高。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自愿、收益到户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由承包农户自主、自愿决定流转方式,流转收益归承包农户所有。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得买卖承包地。
2.坚持稳粮优先、注重效益原则。鼓励扶持种粮大户和粮食生产经营组织受让农户流出的土地,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发展粮食生产,同时要积极引导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高效生态农业,不断提高流转土地的产出率。
3.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原则。通过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和政府的政策激励、有效服务、规范管理,培育和完善土地流转市场,引导农户流转土地和各类规模经营主体受让流转土地,增加土地流转双方的收益。
4.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非农产业发展程度、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劳动保障状况,积极引导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多种方式流转土地,支持鼓励村、组土地集中连片流转。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服务和规范管理,确保我市农村土地健康有序流转。
三、加大土地流转的政策扶持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自2009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对当年新增连片规模流转土地50亩以上,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受让流转土地用于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并按要求签订规范合同的,一次性给予镇乡(街道)每亩10元工作经费补助;一次性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水田每亩50元、旱地每亩25元的经费补助,主要用于村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其余流转期限在1年以上并签订规范合同的,一次性给予镇乡(街道)每亩5元的工作经费补助。
(二)落实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对流转期限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面积5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因生产需要建造简易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的,在不破坏耕作层的情况下,允许其在流转土地范围内按实际流转面积0.5%以内的比例占用土地,其用地视作农业生产需要的临时用地,按临时用地管理,经市农业局审核同意后,由镇乡(街道)国土资源所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市国土资源局备案,不得改变土地的权属和用途。
(三)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对已形成规模经营的流转土地,在符合立项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土地整理、标准农田质量提升、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相关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发展规模经营奠定基础。
(四)强化信贷、保险和养老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大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投入,对实力强、资信好的规模经营主体,金融机构应给予一定的信贷授信额度,简化贷款手续,实行优惠贷款利率。进一步完善农业政策性保险,优先支持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参保。在条件成熟时,建立以农民缴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村集体经营组织给予补助,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解除土地流出农户的后顾之忧。
四、加强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
(一)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土地流转1年以上的,流转双方必须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统一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提倡承包农户委托发包方或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流转承包土地,通过委托流转的,必须签订书面的委托流转协议。镇乡(街道)土地流转服务站或村委会应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合同文本并指导签订,规范办理相关土地流转手续。要建立健全土地纠纷调处机制,及时有效解决土地承包及流转纠纷。
(二)加强对流转土地的管理。镇乡(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要建立土地流转情况登记册,落实专人负责流转情况登记以及流转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加快土地承包和流转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完整的土地承包和流转档案,力争到2012年,实现市、镇乡(街道)、村三级联网并实行信息化管理。要切实加强流转用地性质的监管,防止流转土地转为非农用途。
(三)加强对承包地的管理。抓紧完成二轮土地承包的扫尾工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尽快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认真整理和永久管理好土地承包档案资料,确保土地承包合同、权证、地块、面积"四到户"。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且不愿流转的,原发包单位可依法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承包方无正当理由弃耕抛荒两年以下的,由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警告,并不得享受政府有关支农补贴;对弃耕抛荒的耕地,发包方可依法组织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代为耕作,耕作收益归代耕者。代耕期间,承包方要求耕种承包土地的,应提前半年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可以根据作物生长周期适时终止代耕,将承包地交由承包方经营。
五、进一步加强对土地流转工作的组织领导
土地流转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农民群众和农业经营主体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各镇乡、街道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措施,积极、有序引导农民群众流转土地,发展规模经营。
(一)建立组织。市政府成立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市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隶属市农业局、性质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预算,用于全市土地流转的管理、指导、服务等工作。各镇乡、街道要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并在农办设立土地流转服务站,负责辖区内土地流转的管理、指导、服务等工作。对推进土地流转工作力度大、管理规范、成效显著的镇乡、街道,将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
(二)强化考核。市政府将把土地流转工作列入镇乡、街道工作目标责任制综合考核内容,各镇乡、街道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土地流转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三)加强协作。市农业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土地流转指导、协调、服务和规范的职责;市财政部门要协调落实支持土地流转资金;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帮助解决各类规模经营主体配套用地困难。市人劳社保、工商、金融等部门(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研究制订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细化政策,互相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