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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动态监督管理的意见

2021-06-06 东阳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用地全程监督管理,促进依法依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92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加强建设用地动态监督管理通知的意见》(浙土资办〔2008〕1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做好建设用地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建设用地供应管理
  (一)严格实行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市发改、经贸、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年度重点工程计划和土地供需状况,在每年的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的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报经市土地经营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布。凡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安排用地,确需调整的,须经市土地经营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供地手续。
  (二)科学制定供地方案。供地方案必须严格执行《划拨用地目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浙江省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规定。工业用地出让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召集发改、规划、经贸,有关镇乡、街道和工业园区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进行集体会审,提出具体出让方案。
  (三)实行供地备案制度。单宗地供地面积在75亩以上的,供地方案须逐级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75亩以下的,供地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供一宗、录一宗"的原则,在每宗供地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供应信息录入土地供应监测系统。
  (四)加强供地合同管理。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是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主要依据,必须按照统一的规范文本认真填写,要严格约定土地用途、项目投资额、投资强度、规划条件、开工竣工时间、土地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供应住宅用地需写入最高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和住宅建设等规划条件。对非经营性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约定或明确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
  二、建立建设用地动态监管平台
  (一)完善用地信息公开制度。要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地计划、宗地供地方案、供地结果和实际开发利用等信息情况,并在本地网站和中国土地市场网站上公布,依法及时准确公布建设用地供应的各类信息。
  (二)加快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测系统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所有供地项目及已批建设项目用地的面积、用途、名称、批准时间、征地补偿费、出让金总额、应缴土地出让金、归档号等数据及时录入、更新建设用地项目监管信息,切实做好建设用地供应备案和动态监管基础数据建库工作,逐步建立起建设项目用地开发利用全过程的跟踪检查制度,实现每个建设项目用地从土地出让、出让金支付、交地到竣工的全过程监管。
  (三)加快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建立市镇二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管理信息,提高建设用地监管水平。
  三、强化监管责任
  各镇乡、街道和国土、发改、财政、监察、建设、规划、工商、供电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监管工作的重要性,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一)严格把好审批关、定桩关、督查关、竣工验收关,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建立共同审批制度。单位建设用地审批严格落实投资强度、容积率等双控指标。对双控指标不达标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供地、发改部门不予立项、规划部门不进行平面布置设计。农村私人建房用地由本人提出建房申请,经村两委会、镇乡(街道)驻村干部签署意见,依程序上报审批。
  建立拔地定桩制度。对批准的每一宗建设用地,不管其面积大小,都要经过相关部门丈量定桩才能动工建设。单位建设用地由市国土局牵头凭建设用地供地批文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当地镇乡(街道)、规划等部门按规划到实地定桩,按出让合同明确界址、面积、用途等情况,确保图、数、实一致。农村私人建房用地自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由镇乡(街道)驻村干部会同国土所、镇乡(街道)规划员及村主要干部共同到场按规划丈量定桩,并发给《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审批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立跟踪督查制度。在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对已批的每一宗建设用地实施挂牌施工。公示牌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监制,公示内容包括:土地使用者、批准文号、批准面积、土地座落、用地类别、开工、竣工时限等有关内容,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加强建设施工过程的巡查,镇乡(街道)驻村干部、村干部共同参与,及时发现、制止、查处擅自超界址、超面积、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违法行为,减少形成违法用地事实后的处理难度。
  跟踪督查的内容主要是:是否按用地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规定的建设期限开工建设;是否按批准的用途和使用条件使用土地;是否有少批多用或移址用地现象;是否有擅自转让、出租土地现象;有无其他违反用地批准文件或违反出让合同规定等行为。单位建设用地实行每月核查,对开工竣工验收和合同履约情况按季度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在建地梁(墙脚)和建好第一层时各督查一次,发现越界、移位、扩建等违法用地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及时查处。
  建立竣工验收制度。单位和工业建设用地在竣工后,申请人向国土窗口提出验收申请,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发改、规划、建设等部门和当地镇乡(街道)对建设地块按照原批准有关文件及宗地图等相关资料进行现场核对,共同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发放《建设项目用地竣工验收合格意见书》。如有违法用地行为(含少批多用、改变用途、容积率)的,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后,再发放《建设项目用地竣工验收合格意见书》,办理相关手续。农村私人建房用地由当地镇乡(街道)会同国土、规划部门进行验收。如有违法用地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
  (二)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跟踪督查中发现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批准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将依法予以查处。对因主观原因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或未开工建设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对经批准延长建设期限的,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由当地镇乡(街道)、国土所确定人员实行跟踪监督,督促及时开工、按时竣工。
  (三)建立镇乡(街道)、村和基层国土资源所执法监察防控机制。严格执行《浙江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管理规定(试行)》,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基层国土资源所在接到村级组织报告、群众举报违法占地建设情况后或土地巡查员、土地协管员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后,必须在第一时间将情况报告国土所领导、镇乡(街道)驻村干部。国土所必须和镇乡(街道)驻村干部一起在24小时内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制止。不听制止继续抢建的,根据职能分工,由国土、城管、规划等相关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镇乡(街道)在48小时内组织力量,联合执法予以强制拆除。对因受到阻力和干扰等原因而难以制止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以及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有关镇乡(街道)必须在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管部门和市政府报告。基层国土资源所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处理意见应征求当地乡镇(街道)意见,并每月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情况向当地乡镇(街道)报告,形成信息定期通报制度。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协管员队伍建设,落实工作责任和工作津贴,健全和完善工作考核制度,充分发挥协管员基础性作用。
  (四)建立土地违法行为部门联合执法制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的有关要求,镇乡(街道)、纪检监察、国土、发改、规划、建设、供电、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建立相关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执法合力,共同遏制违法占地建设行为。切实做到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办理项目审批、核准,不办理建设规划许可,不发放施工许可证,不通电、通水,不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不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党员干部涉嫌土地违法的,纪检监察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案件查处工作情况、分析研究土地违法形势、协调解决工作配合上存在的重大问题、制定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的措施。
  (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参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的有关规定,对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个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达到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15%或虽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等情形的,由监察机关追究各镇乡(街道)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包括土地巡查员和村级土地协管员)不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明知建设项目用地涉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尚未依法处理,仍为其办理用地审批、颁发土地证书;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或不及时报告;对土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村干部、乡镇(街道)驻村干部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不进行有效制止、不及时报告的,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由镇乡(街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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