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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阳市红椿巷区域旧城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2021-06-06 东阳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东阳市红椿巷区域旧城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东阳市红椿巷区域旧城改造项目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房屋拆迁管理,保障红椿巷区域旧城改造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红椿巷、棋盘街、南街及东侧、吴宁东西路、东街、西街、新南路口拆迁范围内(具体范围以拆迁红线规划图为准,以下简称红椿巷区域)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东阳市旧城房屋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红椿巷区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
  第四条  红椿巷区域旧城改造房屋拆迁工作以改善居住条件、完善公共设施、提高城市品位为宗旨,以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
  第五条  东阳市建设局为本市负责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对红椿巷区域旧城改造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对房屋拆迁相关事项进行裁决。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红椿巷区域旧城改造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六条  拆迁人应当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五日内,将红椿巷区域旧城改造房屋拆迁的范围、拆迁人、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期限、搬迁期限、拆迁期限等事项以公告形式在《东阳日报》、东阳新闻网及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布,并书面告知被拆迁人。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区域、房屋拆迁办公地点分别设立公示栏,将下列内容进行公示:
  (一)房屋拆迁许可证(复印件);
  (二)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三)现房安置区平面布置图,安置用房的坐落位置、套型、结构、面积、评估价格等;期房安置区平面布置图,安置用房的坐落位置、套型、单位面积评估比准价格的最高限价等;
  (四)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五)房地产评估机构名称;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估价时点均以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为准。
  第九条  被拆迁人应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将被拆迁房屋腾空,经拆迁人验收合格后,由拆迁人统一组织进行拆除。
  拆迁人应委托有房屋拆除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实施房屋拆除施工。
  第十条  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内容为依据。《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证》记载的相对应内容不一致的,应根据被拆迁人的申请和产权来源依据,以登记机构确定一致的书面意见,作为补偿、安置依据。
  被拆迁人对《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复核;复核后需要更正的,由登记机构出具书面依据;仅对用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有异议的,以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相关街道办事处、拆迁人四家单位实地勘测后共同出具的书面依据为准。
  被拆迁人的申请或异议应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未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应持合法的产权资料和身份证件,于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登记。登记机构应在拆迁办公现场公示办理须知,受理登记申请,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不包括公告时间)完成测绘、审核工作。产权来源清楚、合法的予以确认,并出具书面认定结果,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因产权资料不全或产权纠纷,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无法确定产权人的,应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并由拆迁人提出具体补偿、安置方案,经相关当事人签章或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后,先实施拆迁,待产权人确定后,再进行补偿、安置。相关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拆迁人应把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第十三条  设有抵押权的被拆迁房屋,应在抵押关系注销后,方可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
  确有客观原因无法注销抵押关系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就抵押房地产所担保的债权处理问题协商一致,并向拆迁人提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书面协议,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协议办理。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抵押双方达不成协议的,不影响房屋的拆迁。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并由拆迁人提出具体补偿、安置方案,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后,先实施拆迁,待抵押双方达成协议后再进行补偿、安置。
  第十四条  按土改政策登记为区入公房的堂屋,一直由使用人延续占有使用的,在相关使用人达成协议并由社区、经济合作社见证同意的前提下,可由相关使用人到市房管局折价购买,按规定办理转让手续后,受让人作为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土改前的房屋,一直由使用人延续占有使用,也无产权纠纷,使用人没有按土改政策登记的,在相关使用人达成协议并经社区、经济合作社见证同意的前提下,可由相关使用人到市房管局酌情折价购买,按规定办理转让手续后,受让人作为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第十五条  改制企业的原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由原企业职工承租并一直由原承租人占有使用的,企业改制中已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处置;没有约定的,由被拆迁人自行解除与原承租人的租赁关系或对原承租人另行安置。
  第十六条  拆迁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届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资料移交产权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安置用房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由拆迁人负责办理。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安置用房的初始登记。
  第十八条  安置用房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申请。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安置用房的转移(变更)登记。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相关费用已结算清楚,权利人未发生变化并无产权纠纷的,登记机构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等为依据,办理安置用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供电、供水、通讯、广播、有线电视等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派员到拆迁办公现场集中办理,为拆迁当事人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三章  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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