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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阳市"十二五"妇女发展规划》《东阳市"十二五"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2021-06-06 东阳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十二五"妇女发展规划》、《东阳市"十二五"儿童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东阳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

  前  言

  妇女发展水平是衡量社会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我市妇女占全市人口总数的一半,她们是科学发展的有力推动者,是和谐社会的积极参与者。促进妇女发展、保障妇女权益、推动男女平等,对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十一五"期间,我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积极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全面落实《东阳市妇女发展规划(2006-2010)》,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推动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妇女发展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妇女事业取得长足进步。一是卫生保健服务不断加强,妇女健康水平不断提高,平均预期寿命进一步延长。2010年,我市妇女病实查人数由2005年的13626万人上升为71780万人,婚前检查率达到100%,孕产妇保健管理率稳定在96%以上,五年平均孕产妇死亡率13.89/10万以下,其中2008、2010年达到孕产妇零死亡。二是妇女接受教育的机会显著增加,整体素质进一步提升。全市小学适龄女童净入学率、初中阶段女生毛入学率、初中三年女生巩固率均达到100%,女生初中毕业升入高中比例上升为98.7%。"十一五"期间,共有6.39万名妇女通过接受实用技术培训掌握就业技能,2400名妇女获得"绿色证书",女性劳动者职业技能得到不断提升。三是妇女参与经济和就业状况明显改善,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进一步提高。城镇单位女性就业人员已达4.1万人,占从业人员总数的41.1%。四是妇女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和决策的领域不断拓宽,参政议政的层次和水平进一步提升。在我市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中,配备女性领导干部的单位比例逐年增加,"十一五"末达到57.6%;乡镇街道,市机关部门正科女领导有9名,配备比例比2005年提高12.1%。全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女性比例也有所提高。五是法律法规不断实施,妇女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和《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等法规规章,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制环境更加牢固。六是男女平等思想深入人心,妇女发展社会环境进一步优化。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倡导先进性别文化,全社会特别是决策层的社会性别意识不断增强。
  "十二五"时期,我市将进入"加快崛起,实现全面小康"的攻坚时期,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社会结构深刻变化,男女两性均衡发展要求更为迫切,这既为妇女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也对妇女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
  为进一步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进我市妇女事业快速发展,根据《浙江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和《东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结合全市妇女事业发展实际,制定《东阳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妇女规划》)。

  第一部分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妇女发展全局,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坚持以发展妇女事业为本,提升妇女素质,提高妇女地位,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促进妇女与我市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从满足妇女生存发展的需求出发,着力解决关系妇女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努力实现妇女在经济参与、决策管理、身心健康、文化教育、社会保障、法律保护和环境优化方面的全面发展。  
  --坚持性别平等,促进男女和谐发展。注重社会公平,贯彻落实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政策,构建先进的性别文化,营造优良的社会环境,进一步缩小两性社会地位差距,促进两性和谐发展。
  --坚持统筹兼顾,促进城乡妇女协调发展。加大对农村妇女发展的支持力度,通过制度建设、资金投入、项目布局等措施,缩小城乡妇女在人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文化教育、社会保障和福利等方面的差距。
  --坚持妇女参与,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依法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引导和支持妇女在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中,实现自身的进步与发展。
  (三)总体目标
  以推进妇女与东阳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为总目标,确保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保障妇女就业并享有获得经济和社会资源的平等机会,妇女的经济地位明显提高;保障妇女平等参与国家社会公共事务决策与管理,妇女参政议政的影响力不断增强;保障妇女平等获得教育资源的权利,妇女的受教育程度显著提高;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公共卫生优质服务,妇女的生命质量和健康水平明显提升;保障妇女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平等受益,妇女的生活质量显著提高;保障妇女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权益,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得到优化。

  第二部分  优先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主要措施

  (一)妇女与卫生保健
  主要目标:
  1.延长女性平均预期寿命。
  2.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0/10万以内。缩小城乡差距,降低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
  3.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9%以上。
  4.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8%以上。
  5.实施农村妇女免费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增补叶酸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叶酸服用率达到90%以上,叶酸服用依从率达到70%以上。
  6.妇科常见病检查率达到80%以上。根据上级文件要求,遵循自愿免费原则,适时为农村妇女开展乳腺癌、宫颈癌等妇科病检查,降低乳腺癌、宫颈癌发病率。
  7.降低孕产妇中重度贫血患病率。
  8.降低妇女剖宫产率。
  9.降低妊娠性牙龈炎和妊娠性牙龈瘤的发病率,提高妇女口腔健康知识知晓率。
  10.加强艾滋病、性病检测,预防控制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
  11.提高妇女心理健康素质,预防心理障碍对妇女造成的伤害。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立心理咨询门诊,有条件的医院设立心理咨询科。 
  12.加强生殖健康和优生知识的宣传,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
  13.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已婚妇女的避孕方法知情选择率达到90%以上。综合避孕节育率达到85%以上,降低非意愿妊娠和人工流产率。
  14.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6/万以下。
  15.免费婚前检查率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率达到80%以上。
  16.流动育龄妇女基本享有当地同等的生育和卫生保健服务。
  17.提高妇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完善妇女体育组织网络和健身设施建设。
  主要措施:
  1.认真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各项任务。按照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大力发展妇幼卫生事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部署,完善妇幼保健网络,坚持临床与保健相结合,以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
  2.加大对妇幼卫生事业的支持力度。坚持妇幼保健机构的公益性质,落实妇幼保健机构编制,建立健全妇幼保健各项管理制度,加大对妇幼保健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强妇女保健的规范化管理。加大财政投入,保障重大妇幼公共卫生项目的顺利实施。加强妇幼卫生队伍建设。重视对妇幼卫生人员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强化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普及妇女儿童保健适宜技术,提高妇幼卫生保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3.加大普法和执法力度。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将母婴保健工作纳入卫生执法监督,提高行政管理和技术人员依法行政、依法服务的能力。强化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准入制度,依法规范婚前、孕前、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技术、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终止妊娠和非法接生等行为。
  4.提高妇女健康保障水平。加快推进城乡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积极推行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完善预防保健制度,提高预防保健能力,为妇女提供优质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倡导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普及健康保健、科学营养等知识,提高妇女健康水平。
  5.加强生育医疗保健。落实省优生"两免"政策,做好免费婚前检查、免费优生检测工作。加强优生优育科普知识的宣传。加强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婴儿保健和早期干预等综合防治措施,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的发生。宣传口腔卫生健康知识,对有生育计划的妇女开展孕前牙周疾病免费检查,降低妊娠性牙龈炎和妊娠性牙龈瘤的发病率,预防由此引发的出生缺陷。重点做好婚前医学检查、农村妇女免费增补叶酸、产前筛查和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新生儿听力筛查等。开展多形式的优生优育宣传教育,普及围产保健知识,降低剖宫产率 。
  6.加强对艾滋病、性病及吸毒的干预力度。完善艾滋病、性病及吸毒防治工作机制,针对妇女重点人群,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对娱乐场所的监管。把预防和阻断艾滋病母婴传播纳入妇幼卫生常规工作,提高防治水平。提供规范化的性病和艾滋病诊疗服务,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开展对女性戒毒人员的结对帮教。
  7.提高妇女常见病普查普治率,扩大妇女常见病普查普治面。增强妇女自我防病意识,对严重影响妇女生殖健康的重大疾病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继续实行两年一次的妇科病检查(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实行一年一次),进一步提高妇科病检查的受益面。提供妇女常见病预防保健的优质医疗服务,预防和减少妇女常见病的发生。开展乳腺癌、宫颈癌的普查普治工作,对贫困、重症患者的治疗给予补助或免费。
  8.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普及生殖健康、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妇幼保健等科学知识,完善计划生育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积极推广避孕节育新方法、新技术,提倡避孕措施的知情选择,强化男女两性共同承担避孕节育的责任意识。加强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强化业务人员的技术培训,提升机构和队伍的服务能力与水平。
  9.关注女性心理健康。加强精神健康服务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妇女心理咨询网络,通过各种便捷、可靠的途径,提供缓解心理压力、预防心理疾患的咨询保健服务,提高妇女心理健康水平。
  10.做好流动妇女的卫生保健。关心流动妇女的健康状况,逐步实现流动妇女享有与户籍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加大对流动妇女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力度,增强流动妇女自我保护能力。制定相应的医疗救助方案,保障流动人口中贫困孕产妇得到及时救助。
  11.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在农村乡镇和城市社区建设一批功能实用、标准较高的体育健身设施,组织多种形式的妇女体育健身表演和竞赛活动,鼓励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提高广大妇女的身体素质。
  (二)妇女与教育培训
  主要目标:
  1.女童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96%以上。
  2.女生义务教育巩固率稳定在99.9%以上,消除女生辍学现象。
  3.女性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7%以上。
  4.女性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50%。
  5.提高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0.5年。
  6.提高妇女接受成人教育的比例。
  7.提高女职工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比例。
  8.农村妇女普遍接受1-2项实用技术培训。
  主要措施:
  1.贯彻性别平等原则。将妇女教育的主要目标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在编制教育发展规划及制定各项教育政策中坚持性别平等原则,禁止教育中的性别歧视。增强教育工作者的性别意识,把性别教育纳入业务培训中。改善教育管理者的性别结构,提高各级各类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管理层的女性比例。
  2.建立和完善妇女终身教育体系。高质量普及学前三年到高中段十五年教育,确保适龄女童接受良好基础教育。加快教育的多样化发展,增加妇女选择多种教育的机会,提高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水平。加快推动非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发展,拓展面向妇女的网络教学和远程教育新途径,提升妇女继续教育参与率。
  3.普及妇女社区教育。整合各类社会资源,进一步推进社区教育机构建设,普及社区教育,发展多样化社区教育模式,丰富社区教育内容,满足妇女个性化的学习、发展需求。大力发展社区老年教育,为老年妇女提供方便、灵活的学习条件。
  4.保障农村和山区妇女接受教育权利。加大对农村和山区义务教育的转移支付力度,为贫困家庭女生接受教育提供补助,为贫困妇女接受教育创造条件。进一步完善农村和山区妇女的培训网络,使她们普遍接受科学文化知识和实用技术培训。
  5.重视和发展特殊教育。大力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出台相关政策,加大投入,创造条件为残疾儿童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鼓励和支持普通中小学接受残疾儿童入学。加强对残疾妇女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为残疾妇女提供受教育机会,增强生存发展能力。
  6.加强流动妇女和女童的管理和教育。流动妇女享有与本地居民同等的文化学习,参加工会组织等权利,在流动妇女中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坚持以公办学校和流入地政府为主,加大对民工子弟学校的扶持和管理力度,进一步做好流动女童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7.加强妇女科技教育培训。广泛开展科普工作,提高妇女科学素养。鼓励女性人才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培养造就一批女性学科带头人和女性专业人才。针对广大妇女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宣传和科技培训,加大科技帮扶力度,切实提高广大妇女的整体科学素质。积极开展面向农村妇女、中老年妇女群体的科学知识传播工作,以各种形式开展提倡科学精神、反对封建迷信活动。
  (三)妇女与经济发展
  主要目标:
  1.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女性比例达到40%以上。
  2.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促进妇女平等就业。
  3.改善妇女就业结构,提高妇女就业层次,拓宽就业渠道。提高女性在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中的就业比例。
  4.提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
  5.提高妇女非农就业率,增加妇女收入。
  6.保障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和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7.妇女享有平等的社会资本、信贷、技术、信息等方面的资源配置和有效服务的权利。
  8.建立完善妇女自主创业的政府支持体系,鼓励妇女自主创业、灵活就业。   
  9.提高残疾妇女就业比例。
  主要措施:
  1.将妇女创业与就业工作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
  2.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平等就业的政策和措施。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中公平就业条款的地方性法规和相关政策,在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条例》、《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公共就业服务条例》和《劳务派遣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注重妇女的就业平等。
  3.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用人单位招录人员,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性结婚、生育的内容。建立科学、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切实保障妇女享有平等的劳动就业与分配权。保障妇女劳动权益,提高妇女劳动参与率。
  4.拓宽妇女就业领域。大力推进第三产业,积极开辟适合妇女特点的就业领域,探索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促进就业岗位和就业模式的多元化。大力宣传妇女就业创业典型,引导和激励更多的妇女实现创业。完善创业政策服务体系和支持体系,采取全程培训、税费减免、资金支持、跟踪指导等措施,支持帮助妇女成功创业。劳动部门要努力为女大学生就业创造条件。
  5.提高妇女就业创业竞争能力。加大农村妇女的转移培训力度,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向非农业产业有序转移。提高妇女非农就业率。制订和完善女性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激励等政策,促进科学研究与技术应用领域妇女人才的成长,提高中、初级技能劳动者女性比例。
  6.增加农村妇女的经济收入。推动农村妇女专业合作组织、"妇字号"农业龙头企业及"农家乐"扩大规模,提高收益。多渠道扶持和鼓励农村妇女发展来料加工业,开展实用技术和创业能力培训,促进妇女劳动力合理流动,帮助农村留守妇女和返乡妇女实现多形式创业,提高经济收入。
  7.依法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全面落实农村妇女对承包土地的占有、实用、收益权益。完善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规定,定期对农村土地变动、流转中的妇女权益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坚决制止和纠正以未婚、出嫁、离异或丧偶为由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行为。
  8.提高残疾妇女就业比例。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和"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计划",开展"残疾大学生就业对接服务"、"残疾人网络创业"等残疾妇女就业援助专项活动,为残疾妇女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
  9.提高城乡贫困弱势妇女的生活水平,加大对贫困妇女的帮扶力度,建立帮扶长效机制。政府公益岗位安置向贫困妇女倾斜。以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为重点,开展就业服务、就业援助,有针对性地举办职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贫困弱势妇女的就业能力,帮助其实现就业与再就业。
  (四)妇女与决策管理
  主要目标:
  1.乡镇(街道)党政班子中至少配备1名女干部。
  2.市党政机关部门至少有50%以上的领导班子配备有女干部。
  3.乡镇(街道)领导班子配备正职女干部比例不少10%。
  4.后备干部中女干部的比例不少于20%。
  5.各级党代表女性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地本单位女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市、乡镇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中女性比例比上届有所提高。
  6.女干部占干部队伍总数的比例逐步提高。
  7.中共党员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每年发展的女党员要占新党员数的30%以上。
  8.女性较集中的部门和行业,管理层中女性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9.村(居)支部或村委会成员中至少要有1名女性。
  10.村民代表中女性代表达到1/3以上。
  11.重视发挥妇联组织在参与决策和社会事务管理中的作用。
  主要措施:
  1.制定落实引导推动妇女平等参与政务活动和社会事务决策的政策措施。在政策中明确规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委员会中的女性比例、候选人中的女性比例。积极营造支持、鼓励妇女参政议政的良好氛围,保障妇女享有平等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权利。
  2.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有利于实现性别平等的选拔使用和监督管理机制,为女干部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制度保障。研究探索女性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干部的选拔、聘用、晋升及公务员录用,要切实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男女平等,一视同仁。在公务员培训、考核、奖励、轮岗、提拔等方面,保证女性享有平等的机会。
  3.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力度。制定培养选拔女干部专项规划,明确女干部配备要求,不断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完善女干部培养选拔工作机制,加大女干部的选配力度,重视实践锻炼,在选派干部参加培训、挂职锻炼以及安排干部交流轮岗时,保证女性有一定的比例。注意平衡女干部在不同层面、行业和部门之间的分布。
  4.提高妇女参政议政能力。保障女干部接受各级各类干部培训的机会,根据女干部自身特点,发挥党校、行政学院等作用,切实抓好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妇女的性别平等意识,发挥妇女在推动国家民主政治进程和推动两性和谐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5.加强女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后备干部集中调整时保证女性适当比例。注重从源头抓起,在选调生确定、大学生"村官"选聘等工作中,保证有一定数量的女性。坚持"物色选拔积极分子优先、培养教育优先,落实发展计划优先",努力提高女党员的发展比例,实现女党员数量逐年增长。
  6.推动妇女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注意发现和重视培养企业高层次女性管理人才,提高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女性比例。探索在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等决策层发挥女职工民主参与的形式,扩大女职工民主参与的渠道。
  7.推动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完善村民委员会基层民主选举制度,健全村民委员会妇女委员的专职专选机制,为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创造条件。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8.扩大妇联组织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渠道。重视妇联组织在制定有关妇女发展的政策措施、培养选拔女干部、推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妇联组织在推动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中的作用。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主要目标:
  1.生育保险按规定覆盖城乡所有用人单位。
  2.不断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
  3.提高城镇灵活就业、未从业妇女和农村妇女的生育保障水平。
  4.城镇女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   
  5.提高城镇灵活就业、未从业妇女的医疗保险参保率。
  6.农村妇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率达到90%以上。
  7.提高城镇灵活就业、从未就业妇女的养老保险参保率。
  8.提高女性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比例。
  9.提高妇女参加各失业保险的比例。
  10.落实女职工"五期"特殊劳动保护措施,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
  11.在建立工会的企业中实现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全覆盖。
  12.保障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条件的贫困妇女普遍得到救助。
  13.保障老年妇女和残疾贫困妇女得到关怀和照料。
  14.发展老年福利事业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15.降低妇女家务劳动强度,缩小男女自我支配时间差距。
  主要措施:
  1.保障妇女在社会保障领域内的公平权利。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涉及妇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妇女公平享有社会保障,保障妇女普遍享有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努力扩大妇女参加社会保险覆盖面。
  2.建立覆盖城乡妇女的生育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障制度,通过实行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等手段,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加快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推广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协同推进模式,提高农村妇女的生育保障水平。
  3.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保险制度,为提高城镇灵活就业和未从业妇女、农村妇女医疗保险参保率提供制度保障。将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医疗费,特别是城镇未从业妇女和农村妇女孕产期保健等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提高报销比例。
  4.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女职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扩大城镇灵活就业和从未就业妇女的养老保险覆盖面,积极引导城乡妇女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5.落实覆盖城乡的失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失业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提高妇女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保障失业妇女基本生活。
  6.保障女职工的特殊劳动权益。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增强女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企业集体劳动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扩大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覆盖面,逐步规范女职工劳动用工制度和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督促企业建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设置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卫生设施,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加强职业病危害的监督和管理,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和职业伤害发生率。
  7.加大女职工劳动保护监察力度。认真贯彻《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是对非正规用工的劳动保护监察作为劳动监察和劳动安全监督的重点内容,定期检查,加强日常巡查、举报专查和专项检查,依法严肃查处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8.关注生活困难妇女群体。完善与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救助标准调整机制,逐步扩大救助范围,提高生活困难妇女享受社会保障水平。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条件的妇女实行应保尽保。
  9.倡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通过制定优惠鼓励政策,完善救助服务转包、财政资金补贴、税收优惠等制度,大力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救助活动,多渠道发展社会救助事业,鼓励社会各类慈善基金组织建立专项救助基金,作为政府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为各种不同群体、不同类型的受助妇女提供帮助。
  10.为老年妇女提供社会保障。加快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增加老龄事业投入,推广社区养老,倡导邻里互助式居家养老,增强社区养老的照护能力和心理支持水平。加强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高老年妇女的生活质量。    
  11.为残疾妇女提供社会保障。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落实重度和贫困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优惠政策,保障残疾贫困妇女的基本生活。建设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开展扶残助残法律援助专项行动。将贫困残疾人危旧房改造优先纳入"安居工程",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旧房改造任务,将城镇低收入残疾人优先纳入廉租住房保障,加快实现"人人享有安全住房"的目标。
  12.提倡实行家务劳动社会化。鼓励各种社会力量提供家庭服务,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组织发挥自身优势,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倡导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在社区优先发展对家庭生活有直接影响的公共服务,提高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让女性有更多的自由支配时间。
  (六)妇女与法律保护
  主要目标:
  1.提高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知识的知晓率。
  2.提高人民陪审员和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中的女性比例,充分发挥妇女在处理涉及妇女权益案件中的特殊优势。
  3.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降低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提高结案率。
  4.进一步健全"110"反家庭暴力联合救助机制,家庭暴力出警率达到100%。
  5.依法保护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权利。
  6.有效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7.建立健全妇女权益保障联席会议制度或相应的协调机构,乡镇(街道)、村(社区)妇女维权站覆盖率达到95%以上。
  8.完善"12338"妇女维权热线。
  9.完善妇女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保障救助妇女获得法律保护。
  主要措施:
  1.把依法保障妇女权益工作纳入"平安东阳"建设和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中,针对妇女权益保障中的突出问题,贯彻执行保护妇女权益的相关法规,制定、修改相关政策,保障妇女的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人身、财产、婚姻家庭等权利。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将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法制宣传和教育纳入东阳"六五"普法规划和依法行政之中,加大普法力度,拓宽普法渠道,提高全社会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增强妇女维护自身权利的能力。加强对公务员、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司法执法人员的法制宣传,增强他们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意识。
  3.健全保护妇女权益的监督执法机构。强化司法保护和法律监督,加强执法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形成维护和保障妇女权益的合力。
  4.加强妇女维权工作者队伍建设。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公安、检察、法院、律师工作者中的女性比例,提高人民陪审员中的女性比例,加强对维护妇女权益专兼职人员特别是女性人民陪审员的业务培训,强化妇女在司法、执法中的影响力。
  5.加大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开展定期执法检查,深入了解法律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听取妇女群众的呼声与诉求。
  6.保障妇女人身安全。有效预防、严厉打击强奸妇女、拐卖妇女及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各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侦破惩治力度。强化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严厉打击嫖娼卖淫活动,打击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
  7.维护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要及时审理涉及妇女权益的婚姻案件和继承案件,切实保护妇女的婚姻自由权、财产权、子女抚养权和继承权。审理离婚案件时,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依法维护女方权益。审理继承案件时,摒弃旧俗陋习,遵循男女平等原则,依法保护妇女的继承权。
  8.加大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力度。建立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多部门联动及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工作机制。将家庭暴力出警纳入公安干警工作考核。建立和完善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举报站、妇女热线、避难所等各类妇女救助机构,及时为遭受暴力和需要帮助的妇女提供法律咨询、医疗救治、心理疏导等服务。
  9.强化对妇女的法律援助。认真实施《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放宽法律援助条件,提高法律援助的妇女受益率。重点关注贫困妇女、残疾妇女、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妇女的法律需要,为她们提供法律援助。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妇女维权工作站的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为妇女提供法律服务和援助。
  10.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广泛开展以"男女平等、关爱女孩"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增强社会性别平等意识。完善和落实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探索建立长效机制,促进性别结构均衡。加大打击制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严厉打击残害、遗弃女婴等违法犯罪行为。 
  11.维护流动人口中妇女的合法权益。积极营造包容平等的社会环境,增强外来妇女的归属感。进一步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外来妇女在就业培训、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精神文化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七)妇女与环境优化
  主要目标:
  1.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
  2.性别平等原则在环境与发展、文化与传媒等涉及妇女发展的相关政策中充分体现。
  3.倡导建立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乡镇(街道)级以上文明家庭创建达标率不低于50%。
  4.倡导妇女参与绿色消费,实践低碳生活。
  5.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
  6.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风险的能力。
  7.适时启动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建设。
  主要措施:
  1.营造两性和谐发展的社会环境。在文化、教育、宣传、环境等发展规划中充分体现妇女与环境的主要目标。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增强全社会的性别意识,逐步消除对妇女的偏见、歧视以及贬抑妇女的社会观念,为妇女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将性别意识纳入传媒和文化艺术工作。制定具有性别意识的文化和传媒政策,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倡导和督促新闻媒体和广告机构自律,禁止在媒体、广告和文艺作品中宣扬贬抑、否定妇女独立人格的内容,消除媒体报道中的性别歧视、暴力和侵权现象。加大妇女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女性形象。
  3.保障妇女享有公共文化服务的权益。不断健全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为广大妇女开展文化活动提供良好、充足的文化与服务场所。完善文化服务手段,提高文化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丰富妇女精神文化生活。
  4.引导妇女参与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深化"文明和谐家庭","平安家庭"、"绿色家庭"、"学习型家庭"、"不让毒品进我家"、"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廉政文化进家庭"等创建活动,提高家庭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培养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创造优美的生活环境。
  5.加强妇女发展研究。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妇女工作、妇女发展的实际开展妇女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加强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的对策性研究,为党委政府制定涉及妇女的相关政策提供前瞻性和战略性建议。聚焦当前妇女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大调查研究力度,为解决妇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提供科学依据和参考。
  6.加强城乡环境的综合治理。加快城市排污、垃圾回收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开展东阳江和南江河道及小流域综合整治,加快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建设,治理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妇女生活质量。加强农村自来水建设和卫生厕所建设,重视改水、改厕后的使用、管理,提高农村改水改厕的经济、社会、环境和卫生的效益。
  7.提高妇女自我保护和应对灾害的应变能力。开展妇女自我保护和应对灾害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增强妇女的公共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意识,提高妇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和应变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
  8.引导妇女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环境宣传和教育活动,增强妇女的生态文明意识,组织动员妇女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引导妇女牢固树立低碳生活理念,注重节水、节电、节能,发挥妇女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

  第三部分  重点实事项目和牵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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