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为加大"百万"造地保障工程的工作力度和优化农村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缓解建设用地需求和耕地保护之间的矛盾,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农村住房改造,进一步提高乡镇(街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积极性,经研究,市政府决定调整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及土地开发整理补助资金标准,具体如下:
一、土地整理暨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1.市农业部门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市农发办的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等与国土部门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共建共享,项目共同建设,资金共同筹措,成果分别上报,具体由各镇乡、街道负责实施。
2.进一步加强项目质量管理,土地整理项目结合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类开展工作,完善工程结合高标准基本农田提升类开展工作,建设标准统一按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标准。
3.土地整理暨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提升类项目按实际验收面积补助镇乡、街道,补助资金最高不超 1200 元/亩,建设类项目按实际验收面积补助镇乡、街道,补助资金最高不超3500元/亩。
4.土地整理暨高标准基本农田提升类给予项目所在村补助每亩50元政策处理费,建设类给予项目所在村补助每亩200元政策处理费,用于地面附着物、青苗补助费及村干部误工补助等。
5.土地整理暨高标准基本农田提升类建设工作按省认定面积给予乡镇、街道100元/亩奖励(包括工作经费),建设类按省认定面积给予乡镇、街道300元/亩奖励(包括工作经费),其中30%可纳入镇乡、街道奖励专户。
二、土地开发(造田造地):
1.市林业部门应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给予支持。
2.各镇乡、街道对各项目区块需做好前期规划设计方案,并严格按方案实施,新造水田、旱地工程款由市财政拨付,补助资金每亩不超过20000元。
3.提高给予项目涉及村的政策处理费和连续种植三年的补助,政策处理费为果园4000元/亩、茶园6000元/亩、其他未利用地等2000元/亩(地类依据二调土地利用现状图,如有异议的报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核实后报市国土局确认);造田造地后连续种植三年的补助每年300元/亩。
4.各镇乡、街道完成当年市政府下达的任务,给予镇乡、街道造田造地任务奖励资金(包括工作经费)在任务限额内3000元/亩,超额完成任务部分5000元/亩,其中30%的可纳入镇乡、街道奖励专户。
5.各镇乡、街道当年造田造地数额和来年计划指标挂钩,完成市下达任务的镇乡、街道给予2亩计划指标奖励,超额完成市下达任务的镇乡、街道给予造田造地每超50亩给予1亩计划指标奖励,该计划指标奖励允许在本市范围内流转,市政府对完成各项任务好且成效突出的镇乡(街道)和先进个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在市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中列支)。
6.考虑市农业部门标准农田管护工作面广量大,适当提高26万亩标准农田地力建设工作经费拨付标准每年50万元。
7.市农业部门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进行土地开发的园地出具废弃园地证明,支持配合国土部门补充耕地和违法用地复垦的耕地质量确认工作。
三、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一)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补助情况:
1.对利用原宅基地进行整治安置后剩余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用于调剂使用的,给予项目所在村12万元/亩补助。
2.对整村搬迁后闲置建设用地进行整治,剩余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用于调剂使用的,给予项目所在村7.5万元/亩补助。
3.对2009年以前已享受"下山脱贫"优惠政策整体搬迁后的建设用地进行整治,剩余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用于调剂使用的,给予项目所在村5万元/亩补助。
4.对利用废弃工矿用地进行整治,剩余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用于调剂使用的,给予项目所在村3万元/亩的资金补助。
5.各镇乡、街道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复垦区需做好前期规划设计方案,并严格按方案实施,复垦所需工程款由市财政拨付,补助资金每亩不超过3万元。
6.为了鼓励积极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其项目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用于本村的,对项目所在村由当地镇(乡)政府给予1000元/亩的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补助)。
7.以上项目补助资金用于所在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同时,如期完成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镇乡(街道),按实际整治面积给予项目所在地的镇乡(街道)1万元/亩的工作经费,其中30%可纳入镇乡(街道)奖励专户。
8.不能如期完成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镇乡(街道),新建区所使用的用地指标将在计划指标中扣回,并停止该镇乡(街道)次年农村私人建房报批。
(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结余指标使用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必须明确受益主体,规范收益用途,防止农村和农民利益受到侵害。
1.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首先保证项目实施村搬迁农民的村民建房、基础设施和农村发展用地的需要。
2.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节余,优先调剂用于本镇乡(街道)使用。另外,市政府同时给予25%的建设用地指标配套奖励(待项目验收后兑现)。
3.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实行有偿使用,收益统一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经费支出和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村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支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4.在项目实施中,必须严格执行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公告制、审计制,确保项目质量和资金的规范使用。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