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有关部门:
《东阳市高毒、禁限用农药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9日
东阳市高毒、禁限用农药专项治理行动
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确保不发生较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决定从8月至12月底,用五个月的时间,在全市开展高毒、禁限用农药专项治理行动,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专项行动,落实高毒、禁限用农药的长效监管机制,严禁甲胺磷等33种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高毒农药;克百威(呋喃丹)、氧乐果、乙酰甲胺膦、三氯杀螨醇、水胺硫磷、灭多威、硫丹、氟虫腈等民众要求禁用的限用农药承诺不销售;瓜菜果茶生产过程违法使用限用农药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推行农资监管与服务信息化体系建设,实现农药销售可追溯;全年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违规使用高毒农药案件查处率达到100℅,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二、工作措施
1.签订承诺书,限用农药实行购销实名制
国家明令禁止的33种农药(见附件1)不得销售、使用。其中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等10种农药在10月31日后不得销售。国家尚未禁止,但存在安全风险大、民众要求禁用呼声高的农药产品,以承诺制形式承诺不销售。各农资经营单位和专业合作社签订不销售、不使用承诺书,并在醒目位置悬挂承诺书。市场上仍允许流通的高毒、限用农药实现购销实名制,经营店在销售时要详尽登记购买者的姓名、住址、电话、商品种类和数量等信息,详细告知购买者正确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购买者签名确认。
鼓励销售、购买和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和生物农药,降低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提高农产品质量。鼓励、督促各农资经营店应用农资监管与服务信息化平台,做好完整的进销台帐,实现农药销售的全程监控和可追溯机制。各农资经营店在往年设立蔬菜农药专柜的基础上,增设高毒农药专柜,在醒目位置张贴统一印制的标贴。
2.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农业、工商、质监、安监、公安等部门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部门联动,形成执法合力,给不法分子以严厉打击。要坚持"五不放过"原则,即对问题产品没有按规定处理的不放过;违法行为未受到处罚的不放过;涉嫌犯罪案件没有移送的不放过;该吊销证照未提请吊销的不放过,该取缔而没有取缔的不放过。积极开展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抽检工作,对不合格样品都要追根溯源,对发现违规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聘请农资协管员,实行有奖举报制
为全面、及时掌握各农资店经营销售情况,在全市范围内聘请农资协管员(原则上每镇乡、街道聘请一名)。协管员可以是镇乡、街道工作人员,也可以是社会人员。协管员要负责定期不定期地监督所在区域各农资经营店高毒、禁限用农药的销售、实名登记情况,并定期上报监督情况表。农药销售使用高峰的4-9月份,每月15日、25日上报二次,其它月份每月25日上报一次。对监管辖区内的农资店按要求完成全面检查后上报一次考核得1分,未按要求完成检查上报扣1分,每分奖励100元。及时把监督情况书面反馈给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违规的情况,相关部门要依法查处。
鼓励社会各界对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毒、禁限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形成共同参与高毒、禁限用农药的管理工作的社会氛围。
三、工作步骤
1.调查摸底阶段(8月底前)。8月份在全市开展调查摸底,学习、考察兄弟县市开展高毒、禁限用农药工作的经验,召开农资经营和相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确定限用农药不销售名录,制订专项行动方案。
2.宣传发动阶段(9月1日-9月30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禁止销售、使用禁限用农药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农药销售者和使用者及广大群众尽快了解、掌握、遵守有关规定。农业、工商、质监等部门和各镇乡、街道分工协作,在辖区内农药经营场所、重点村委会办公场所、菜场、种植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张贴、送达《禁限用农药名单》、《2013年浙江省推荐农药目录》,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召开全市高毒、禁限用农药专项治理行动大会,所有农资经营单位、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签订不销售禁用农药和不销售克百威(呋喃丹) 、氧乐果、乙酰甲胺膦、三氯杀螨醇、水胺硫磷、灭多威、硫丹、氟虫腈承诺书,制作、发放并张贴蔬菜农药专柜、高毒农药专柜标贴,举办绿色植保、高效低毒农药新技术培训。
3.组织实施阶段(10月1日-12月31日)。从10月份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始全面禁用克百威(呋喃丹)、氧乐果、乙酰甲胺膦、三氯杀螨醇、水胺硫磷、灭多威、硫丹、氟虫腈等农药。要求各经营单位、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在9月份后将承诺不销售、使用上述8种农药。新规定的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等10种农药在10月底前通过退回、销毁等各种方法全部处理。10月1日后,农业、工商、质监等各职能部门及各镇乡街道要加强督查,要采取听看结合、明查暗访等方式,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和查处,以保障治理行动的顺利实施。
四、整治要求
1.切实加强领导。此次专项行动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真正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要全力以赴,明确责任,分工负责。
2.严格落实责任。要明确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农产品生产主体为高毒、禁限用农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违法生产经营禁用农药和违法使用限用农药,依法查处,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逐级落实责任,层层签订责任书。各镇乡、街道要将专项整治任务分解细化到人,确保任务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保证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3.狠抓大案要案。各相关职能单位要在巩固已有整治成果的基础上,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和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拉网式检查,强化对薄弱环节的管理,及时发现各类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及"潜规则"问题。要及时预警,主动设防,防患于未然。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绝不放过任何一个违法行为,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坚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完善大要案查处工作机制,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联合查案等形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端掉一批黑窝点,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公布一批典型案例,有效遏制违法犯罪行为。
4.加强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开展整治行动,农业、工商、质监、安监、公安、供销、新闻媒体等部门要及时沟通协作,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建立健全区域间、部门间的联动协作制度,形成监管合力。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广泛发动群众、知情人员积极举报。要加强上下沟通交流,及时报送信息。大案要案线索、查处的典型案例、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应随时报告。
5.健全应急机制。各单位要将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做好阶段性工作总结,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调整,对典型经验要做好宣传推广工作。健全应急机制,加强对网络舆情的监控,对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要迅速反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散和发酵。加强正面典型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6.加强信息报送。各镇乡街道要及时梳理通报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从9月份开始,每月25日前将本月治理工作小结、整治情况统计表报送市农业局。全年整治工作总结和整治汇总表于12月25日前报送。
附件:1.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名单
2.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名单
3.2013年浙江省主要农作物防治药剂推荐名单
附件1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名单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
注:
1.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共33种。
2.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等10种农药自2011年10月31日停止生产,2013年10月31日起停止销售和使用。
3.2013年10月31日之前禁止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禁止特丁硫磷在甘蔗上使用。
附件2
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
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名单
禁止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和氯唑磷在蔬菜、果树、茶叶和中草药材上使用。禁止氧乐果在甘蓝和柑橘树上使用;禁止三氯杀螨醇和氰戊菊酯在茶树上使用;禁止丁酰肼(比久)在花生上使用;禁止水胺硫磷在柑橘树上使用;禁止灭多威在柑橘树、苹果树、茶树和十字花科蔬菜上使用;禁止硫丹在苹果树和茶树上使用;禁止溴甲烷在草莓和黄瓜上使用;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
子包衣剂外,禁止氟虫腈在其他方面的使用。
注: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共17种。
附件3
2013年浙江省主要农作物防治药剂推荐名单
一、水稻病虫草害防治药剂名单
病虫草害种类
|
有效成分
|
主要剂型
|
二化螟、三化螟
|
氯虫苯甲酰胺
|
|
阿维·氟酰胺
|
10%悬浮剂
|
|
氯虫·噻虫嗪
|
40%水分散粒剂
|
|
阿维·氯苯酰*
|
6%悬浮剂
|
|
白背飞虱
|
吡虫啉
|
70%水分散粒剂
|
噻嗪酮
|
25%可湿性粉剂
|
|
噻虫嗪
|
25%水分散粒剂
|
|
毒死蜱
|
|
|
烯啶·吡蚜酮
|
60%水分散粒剂
|
|
褐飞虱
|
吡蚜酮
|
25%、50%可湿性粉剂,50%水分散粒剂
|
噻嗪酮
|
25%可湿性粉剂
|
|
毒死蜱
|
|
|
烯啶虫胺
|
20%水剂
|
|
氯虫·噻虫嗪
|
40%水分散粒剂
|
|
呋虫胺
|
20%可溶粒剂
|
|
灰飞虱
|
吡蚜酮
|
25%、50%可湿性粉剂,50%水分散粒剂
|
烯啶虫胺
|
20%水剂
|
|
毒死蜱
|
|
|
敌敌畏
|
50%、80%乳油
|
|
稻纵卷叶螟
|
氯虫苯甲酰胺
|
|
阿维·氟酰胺
|
10%悬浮剂
|
|
氰氟虫腙
|
22%悬浮剂
|
|
茚虫威
|
|
|
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
|
5.7%水分散粒剂
|
|
甲维·氟酰胺
|
12%微乳剂
|
|
稻蓟马
|
咪鲜·吡虫啉
|
7%悬浮种衣剂
|
丁硫克百威
|
35%种子处理干粉剂
|
|
噻虫嗪
|
30%种子处理悬浮剂
|
|
吡虫啉
|
60%悬浮种衣剂
|
|
恶苗病
|
咪鲜胺
|
25%、
|
氰烯菌酯*
|
25%悬浮剂
|
|
纹枯病
|
噻呋酰胺
|
|
井冈霉素
|
3%、5%、10%水剂,20%可溶粉剂
|
|
苯甲·丙环唑
|
30%、
|
|
己唑醇*
|
5%、10%、40%、
|
|
井冈·蜡芽菌
|
6%+1亿CFU/克水剂
|
|
肟菌?戊唑醇
|
75%水分散粒剂
|
|
稻瘟病
|
三环唑
|
20%、75%可湿性粉剂
|
稻瘟灵
|
40%乳油
|
|
春雷霉素
|
2%水剂,6%可湿性粉剂
|
|
稻瘟酰胺*
|
30%、40%悬浮剂、20%可湿性粉剂
|
|
肟菌?戊唑醇
|
75%水分散粒剂
|
|
稻曲病及穗期病害
|
戊唑醇
|
|
苯甲·丙环唑
|
30%、
|
|
井冈·戊唑醇*
|
12%悬浮剂、14%可湿性粉剂
|
|
氯啶菌酯*
|
15%乳油、15%水乳剂
|
|
白叶枯病、细菌性条斑病
|
噻菌铜
|
20%悬浮剂
|
噻唑锌
|
20%可湿性粉剂
|
|
稻田除草剂
|
噁唑酰草胺
|
10%乳油
|
五氟磺草胺
|
|
|
氰氟草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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