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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行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的通知

2021-06-06 东阳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4〕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的总体部署,结合在巍山镇、湖溪镇开展小微企业安全生产委托管理试点工作的经验做法,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小微企业全面推行安全生产委托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托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企业安全生产托管,是指企业自身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较弱,委托具有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能力的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对其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咨询、指导与服务的安全管理新模式。我市小微企业面广量大、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管不好"问题突出,安全风险性大,既严重危险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又制约了企业自身的健康发展。在小微企业推行安全生产托管;是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深化安全生产管理创新,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参与,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是实行由政府行政执法排查隐患为主向企业日常管理排查隐患为主的转变、企业由被动接受安全监管向主动开展安全管理转变的有效途径;是破解当前基层安全网格化监管能力不足难题,有效提升监管效能的迫切需要。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企业主体责任原则。小微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托管,托管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变;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工作,对其工作行为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坚持自愿有序原则。尊重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在中介机构选择、委托费用、委托时间、委托项目内容等方面遵循市场化原则,由企业自主与安全中介服务机构自行协商确定,任何政府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得指定和干涉。
  (三)坚持分类指导原则。坚持因企制宜,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采取套餐式、菜单式等多种方式,力求缺什么、服务什么;安全中介服务机构既可以为企业提供一项或多项安全工作提供短期服务,也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提供长期的、全面的管理服务。
  (四)坚持注重实效原则。各镇乡、街道和市监管部门应加强引导,指导企业实行委托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中介服务机构提出的各类问题的整改;企业在委托安全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同时,发挥服务机构"传、帮、带"作用,加强企业自身安全管理人员的培养,提高自身在安全生产管理中"造血"功能。
  三、目标任务
  按照"政府抓监管、中介机构抓服务、企业抓整改落实"的要求,稳步推进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年内争取10%小微工业企业实行安全生产托管,2015年底40%小微工业企业实行托管,力争到2016年,自身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薄弱的小微企业基本实施安全生产托管。同时鼓励规上企业推行安全生产托管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经信、公安、监察、财政、人力社保、卫生、安监、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单位为成员的市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托管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各镇乡、街道和市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应组织,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制订方案,落实措施,分年度分解落实工作任务;要因地制宜,出台激励约束政策,引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托管工作;加大小微企业开展安全托管的作用、意义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加强督查考核,市安委办要把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纳入镇乡、街道和市有关部门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定期对镇乡、街道和市有相部门开展工作进行督查并通报。各镇乡、街道和市有关部门在9月15日前,将小策企业托管工作方案、分年度目标任务及年内开展托管企业名单报送市安委办。
  (二)严格各方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市职能部门和镇乡、街道安全托管工作职责。市安监部门具体负责安全生产托管工作的统筹协调及中介机构的监管;其他职能部门负责分管行业和领域的小微企业安全托管工作;各镇乡、街道负责辖区内小微企业安全托管工作的落实和管理,协调解决小微企业托管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支持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安全中介服务机构依照与企业签订的安全托管协议,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并对其工作行为和后果负责;企业依照协议要求,为中介机构参与管理服务提供必要条件,认真落实中介服务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确保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三)加强动态管理。加快"东阳市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各镇乡、街道组织开展辖区内小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调查,摸清底数,完善各类数据;及时了解掌握小微企业托管工作信息,建立小微企业安全托管工作台账。
  (四)健全工作规范。加强和规范合同管理。实施安全生产托管企业必须与安全中介服务机构签订书面形式合同;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合同应报委托企业所在地的镇乡、街道安监所备案。严格安全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资质管理。对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我市开展安全生产托管服务业务活动实行备案管理;注册地在外地的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应在我市设立办事处,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派驻执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建立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定期汇报工作制度,向托管企业所在地镇乡、街道安监所定期报告安全生产托管服务的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效果;加强对安全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实行安全中介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对于安全管理混乱、服务质量低劣的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列入"黑名单",取消在本市的从业资格。
  (五)注重工作结合。坚持把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托管与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相结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根据小微企业安全生产现状评定安全生产"A、B、C、D"等级,对安全条件差的"C、D"类的小微企业,督促、引导企业引入安全托管机制;与企业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相结合,加强取证后标准化企业的监管,对达标后安全管理弱化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条件,督促企业及时实施安全托管举措;与行政执法推动相结合,加强企业的执法监察,对安全机构和人员不落实的导致安全生产无人管的、存在诸多隐患的企业,在整改后仍无法达到相关要求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督促企业实施安全托管;要与红木家具行业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安全生产防范创新体系等建设相结合,发挥安全中介服务机构的技术持撑作用。

  东阳市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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