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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阳市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6 东阳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 年12 月29 日
  
东阳市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投资项目审批相关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的监管,规范中介机构从业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委托人和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在东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相关中介服务的各类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中介机构指依法登记成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成立市规范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筹推进中介机构清理、规范工作,制定规范中介机构服务和考评标准,协调解决中介服务管理工作中重大事项,督促有关工作的落实。联席会议由市发改局(物价局)、监察局、行政服务中心、财政局、编办、法制办、市场监管局和中介行业主管部门组成。市行政服务中心为联席会议召集人。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协调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人担任,市发改局(物价局)分别确定一名分管项目审批和价格管理的领导、其他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分管负责人作为联席会议成员,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为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人员。
  第五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对中介机构的进驻和服务实行签约进驻、规范服务、考核评价等统一管理,市监察局负责对中介机构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联席会议其他成员按各自职能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
  第二章   签约进驻
  第六条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原则,凭资质证书和市信用办认可的"信用等级证书"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提出进驻申请。对符合进驻条件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与其签订进驻协议并报市监察局备案。优先考虑A、B级信用等级的中介机构入驻东阳从事相应的业务。
  第七条  对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中介机构实行报备制度,纳入统一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中介服务窗口。
  第八条  中介机构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后,市行政服务中心及时将中介机构入驻情况抄送市本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与市行政服务中心密切配合,做好中介服务的管理和考评工作。
  第九条  相同服务内容的中介机构应有三家以上(含)进驻东阳,对中介机构不满三家或者虽然数量符合要求但明显满足不了市场需求的中介服务,可由市本级行业主管部门择优引进。
  第三章   规范服务
  第十条  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服从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形成统一、规范的从业标准。
  第十一条  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和本办法,按照"独立自律、公正高效、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原则,依法开展中介业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中介机构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执业人员情况、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投诉电话等事项,自觉接受企业、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对中介机构实行规范服务承诺时间、规范收费标准、规范服务标准等规范管理。
  规范服务承诺时间。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市监察局根据服务项目的不同类别,制定服务承诺时间上限标准,中介机构的服务时间须遵守承诺。
  规范收费管理。由市物价局负责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的审核审查及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查处。
  规范服务标准。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中介机构须全面执行市行政服务中心依据本办法制订的规范化管理制度,实行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办结速度、提升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在申请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时,应根据规范管理要求,对每项服务事项的服务承诺时间、收费标准、服务标准作出具体承诺,未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承诺内容。
  第十五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建立中介机构信息库,将进驻东阳的中介机构业务范围、资质、收费、地址、联系方式、联系人等基本信息以及日常考评和信用奖惩等动态信息录入信息库,并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8890服务平台和有关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为业主选择中介服务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在办理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时,可以优先选择入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中介机构为其服务。选择尚未入驻行政服务中心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对项目的服务时间、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由业主与其所选择的中介机构自行协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七条  实行信用评价制度。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本行业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和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信用办提供中介机构信用情况。市市场监管局和市行政服务中心定期交换中介机构信用情况。市行政服务中心将中介机构信用情况录入中介机构信息库和省、市信用中心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数据库。
  第十八条  实施动态考评制度。每年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填写考评表和测评表,对中介机构的服务承诺时间执行情况、文本(图纸)制作质量、提前办结率、收费情况、服务态度以及合法经营等情况进行评价和测评。市行政服务中心将考评情况报联席会议审定后抄送市市场监管局、行业主管部门,并录入中介机构信息库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清退淘汰机制。对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各类中介机构,考评不合格的,清退出市行政服务中心,一年内不得进入;因中介机构自身原因出现服务项目超期办结或者有严重违法情形,实行一票否决制,清退出市行政服务中心,二年内不得进入。对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中介机构的考评和清退淘汰工作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实施。
  第二十条  对清退出市行政服务中心的中介机构,从清退生效之日起纳入"黑名单"管理。中介服务机构因被清退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按照进驻协议和服务合同的有关规定由中介机构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中介业务活动,给委托人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中介机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可根据管理需要,制订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中介服务机构规范管理细则、考评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管理制度,经联席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5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市政府及工作部门出台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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