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全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有效防止大气污染,进一步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金华市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东阳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14-2017年)》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疏堵结合、以用促禁"的总体要求和"属地管理"的原则,通过秸秆多途径、多层次的合理利用,建立秸秆禁烧的长效管理机制,实现"秸秆不焚烧、资源不浪费、环境不污染"的目标,有效解决秸秆焚烧带来的资源浪费与环境污染问题。争取到2017年底,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并实现全面禁烧。
二、主要任务
(一)积极开展秸秆综合利用
农作物秸秆用之为宝,弃之为害。搞好秸秆综合利用,不仅是减少秸秆焚烧现象、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手段,也是改善农村卫生环境,提高农民群众生活质量,保持村容整洁的重要措施。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引进、示范和推广工作,充分调动农户、专业合作社和企业采取农艺、机械、生物、工业等多种措施,疏通秸秆出路,稳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
1.推广秸秆肥料化利用技术。推广秸秆快速腐熟还田技术,指导农民因地制宜采取机械化粉碎还田、免耕覆盖沃土还田等方式开展秸秆综合利用,以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改善土壤地力。推广全喂入联合收割机加装茎秆切碎带抛撒装置和二次切刀。加强农机作业管理,严把收割粉碎和旋耕还田环节,按规定控制机收留茬高度,确保秸秆机械化还田措施落实到位。
2.推广秸秆能源化利用技术。大力推广秸秆固化成型燃料和炭化技术,引导企业和农业经营主体用秸秆固化成型燃料替代煤等常规能源,不断拓宽秸秆综合利用渠道。
3.推广秸秆工业化利用技术。大力推广秸秆作轻质板材、包装材料、新型墙体材料、造纸等工业化利用技术,鼓励用稻草、麦秆等农作物秸秆替代木材资源,发展农作物秸秆材料工业,努力培育一批上规模的秸秆加工利用企业。
4.探索建立秸秆收储体系。探索建立有效的秸秆田间处理、收集、储存及运输的秸秆收储利用模式。加快建立以市场需求为引导、企业为龙头、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骨干,及农户参与、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的秸秆收储运输体系,使收割后的秸秆能得到及时清运、堆储、加工、利用。
(二)依法禁止焚烧秸秆
1.加强秸秆禁烧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和自觉意识。要积极宣传推广秸秆综合利用的有关技术、途径和经济效益,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宣传,努力营造全面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的社会氛围。
2.建立秸秆禁烧机制。各镇乡(街道)要建立联村干部负责制,鼓励和倡导村民委员会制定和完善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村规民约,把责任落实到农户。农业部门要积极组织种养大户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并与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签订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承诺书,将禁止焚烧秸秆、乱抛秸秆与年度评优奖励、农业项目申报等挂钩。确保秸秆禁烧"空间覆盖无空白,责任落实无盲点,监督管理无缝隙"。
3.加强执法检查。由农业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农作物收割季节的巡查督查和执法检查。对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拒绝、妨碍秸秆禁烧巡查监管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部门协助"的原则,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单位。环保部门负责秸秆禁烧的执法检查工作;农业部门负责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指导农民科学处理秸秆;发改、国土、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全市不出现秸秆露天焚烧现象。
(二)积极争取资金,加大扶持力度
根据我市秸秆综合利用的特点,相关部门要制定出台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扶持政策,加大秸秆综合利用扶持力度,积极引导相关企业(合作社)、大户申报各级秸秆综合利用项目,扶持一批秸秆综合利用企业。鼓励社会各界投资秸秆综合利用,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资金投入。
(三)强化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市政府将对各镇乡(街道)和相关部门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要进行考核,对完成任务好的单位要给予通报表彰,对工作不力、秸秆焚烧现象严重的单位及主要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造成经济损失或消防安全事故、交通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监管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农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业龙头企业等查实有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取消其当年地方政策补助及奖励。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7日
为切实做好全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有效防止大气污染,进一步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金华市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东阳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14-2017年)》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疏堵结合、以用促禁"的总体要求和"属地管理"的原则,通过秸秆多途径、多层次的合理利用,建立秸秆禁烧的长效管理机制,实现"秸秆不焚烧、资源不浪费、环境不污染"的目标,有效解决秸秆焚烧带来的资源浪费与环境污染问题。争取到2017年底,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并实现全面禁烧。
二、主要任务
(一)积极开展秸秆综合利用
农作物秸秆用之为宝,弃之为害。搞好秸秆综合利用,不仅是减少秸秆焚烧现象、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手段,也是改善农村卫生环境,提高农民群众生活质量,保持村容整洁的重要措施。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引进、示范和推广工作,充分调动农户、专业合作社和企业采取农艺、机械、生物、工业等多种措施,疏通秸秆出路,稳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
1.推广秸秆肥料化利用技术。推广秸秆快速腐熟还田技术,指导农民因地制宜采取机械化粉碎还田、免耕覆盖沃土还田等方式开展秸秆综合利用,以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改善土壤地力。推广全喂入联合收割机加装茎秆切碎带抛撒装置和二次切刀。加强农机作业管理,严把收割粉碎和旋耕还田环节,按规定控制机收留茬高度,确保秸秆机械化还田措施落实到位。
2.推广秸秆能源化利用技术。大力推广秸秆固化成型燃料和炭化技术,引导企业和农业经营主体用秸秆固化成型燃料替代煤等常规能源,不断拓宽秸秆综合利用渠道。
3.推广秸秆工业化利用技术。大力推广秸秆作轻质板材、包装材料、新型墙体材料、造纸等工业化利用技术,鼓励用稻草、麦秆等农作物秸秆替代木材资源,发展农作物秸秆材料工业,努力培育一批上规模的秸秆加工利用企业。
4.探索建立秸秆收储体系。探索建立有效的秸秆田间处理、收集、储存及运输的秸秆收储利用模式。加快建立以市场需求为引导、企业为龙头、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骨干,及农户参与、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的秸秆收储运输体系,使收割后的秸秆能得到及时清运、堆储、加工、利用。
(二)依法禁止焚烧秸秆
1.加强秸秆禁烧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和自觉意识。要积极宣传推广秸秆综合利用的有关技术、途径和经济效益,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宣传,努力营造全面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的社会氛围。
2.建立秸秆禁烧机制。各镇乡(街道)要建立联村干部负责制,鼓励和倡导村民委员会制定和完善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村规民约,把责任落实到农户。农业部门要积极组织种养大户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并与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签订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承诺书,将禁止焚烧秸秆、乱抛秸秆与年度评优奖励、农业项目申报等挂钩。确保秸秆禁烧"空间覆盖无空白,责任落实无盲点,监督管理无缝隙"。
3.加强执法检查。由农业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农作物收割季节的巡查督查和执法检查。对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拒绝、妨碍秸秆禁烧巡查监管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部门协助"的原则,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单位。环保部门负责秸秆禁烧的执法检查工作;农业部门负责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指导农民科学处理秸秆;发改、国土、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全市不出现秸秆露天焚烧现象。
(二)积极争取资金,加大扶持力度
根据我市秸秆综合利用的特点,相关部门要制定出台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扶持政策,加大秸秆综合利用扶持力度,积极引导相关企业(合作社)、大户申报各级秸秆综合利用项目,扶持一批秸秆综合利用企业。鼓励社会各界投资秸秆综合利用,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资金投入。
(三)强化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市政府将对各镇乡(街道)和相关部门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要进行考核,对完成任务好的单位要给予通报表彰,对工作不力、秸秆焚烧现象严重的单位及主要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造成经济损失或消防安全事故、交通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监管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农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业龙头企业等查实有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取消其当年地方政策补助及奖励。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