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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阳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和《东阳市持有人特惠待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1-06-06 东阳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和《东阳市<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特惠待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8日
  东阳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申领《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积分管理、享有待遇以及居住登记等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流动人口是指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第三条  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本市居住、就业的证明,流动人口可以凭证享受本市相应公共服务和便利。
  第四条  本市实行持证人积分管理制度。按照"总量控制、动态调整、权责对等、积分服务"的原则,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持证人进行积分管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不同条件和分值享受不同的公共服务待遇。
  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持证人,可以享受特别优惠公共服务待遇(以下简称"特惠待遇")。
  第五条  市公安局(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流动人口管理局")具体从事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申领、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持证人积分管理和相关公共服务待遇的协调、监督、考核、保障等工作;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的申领、发放、管理以及持证人积分管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发改、经信、科技、教育、公安、民政、司法、人力社保、卫计、财税、建设、行政执法、市场监管、人行、银监、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管委会等部门负责做好本单位与持证人积分管理和待遇落实相关的居住证明查验、积分材料审核认定、政策待遇落实等管理服务工作。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居住登记与居住证
  第七条  流动人口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申领居住证。
  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填写《<浙江省居住证>申领表》(附件1),并提交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和符合安全(消防、建筑)条件住所等相关证明材料。
  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使用权证明;
  (二)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镇乡(街道)安全网格员或村(居)提供的住所符合安全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居住在单位内部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
  (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稳定住所的相关材料。
  合法稳定就业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就业的,提供期限为半年以上劳动合同和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半年以上的证明;
  (二)自主经营的,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半年以上的证明,或提供本人投资开办企业的营业执照;
  (三)其他能够证明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的相关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流动人口,在申领居住证时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一)市政府规定的符合投资创业、引进人才的;
  (二)市级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三)市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在受理居住登记、居住证申领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且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回执,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居住证;
  (二)居住证申领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三)提供的材料不能当场辨别的,先开具证明,再予核发居住证。
  第九条  流动人口在本市居住期间,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持居住证、房屋租赁合同或劳动合同到现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连续居住的,应当自证件签发或签注到期之日起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证件使用功能中止;逾期六十日内补办签注的,证件使用功能恢复;签注逾期时间不计入其在东连续居住期限。
  持有人的就业、居住、就读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领条件的,不予签注。
  持有人的居住地地址、服务处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居住证严重损坏不能辨认或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及时到现住地公安派出所换领或补办新证。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注销居住登记,并收回居住证:
  (一)到其他县(市、区)居住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的;
  (三)已转为本市常住户口的;
  (四)死亡、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流动人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缴居住证: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的;
  (二)丧失合法稳定就业条件的;
  (三)无正当理由逾期六十日未补办签注的。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在申领居住证,办理签注、变更、换领、补办等手续时,可以同时申报积分,填写《<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积分申报表》(附件2)并提交积分证明相关材料。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初次申领居住证,以及办理变更、签注手续不收费;换领或补办居住证的,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第三章  积分管理
  第十四条  积分管理适用于在本市申领并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 
  第十五条  持证人的积分指标体系包括基础分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直接取消特惠待遇的情形。
  第十六条  基础分指标设100分,年满16周岁、在本市依法取得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即得基础分100分。
  第十七条  加分指标包括年龄、学历或职称、社保期限、居住期限、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特殊人才、发明创造、公益服务、诚信引导以及表彰奖励等指标,分别设定加分分值。
  (一)年龄。第一档为21至25周岁(含)加2分;第二档为26至55周岁(含)加4分;第三档为56至60周岁(含)加1分。
  (二)学历或职称。高中或初级职称、中级技能的加2分;大专或高级技能的加3分;大学本科的加4分;硕士研究生或中级职称、技师的加5分;博士研究生或高级职称、高级技师以上的加10分。
  (三)社保期限。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每满一年加2分(按年度加分,限加30分)。
  (四)居住期限。持有居住证,并按规定办理签注手续的,每满一年加2分;"横漂"人员,每满一年加3分(按年度加分,限加30分)。
  (五)合法稳定住所。居住在符合建筑安全和消防要求并按规定办理出租备案的出租房、自购房的加2分;居住在有房屋出租完税证明出租房的再加2分。
  (六)合法稳定就业。在合法登记注册的单位就业并签订有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当不少于一年)的加2分。
  (七)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在东阳市投资并在东阳市注册公司或个体工商户的人员按年入库税额加分(不含社保五费和代扣代缴税款,多个投资人的按股份比例加分):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满2万元加1分,每增1万元加1分;有限公司满20万元加5分,每增2万元加1分;在东阳市任职就业的,按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入库额满1000元加1分;年聘用本地户籍劳动力每人加0.3分(按照单位或个人每年缴纳税额以及聘用本地户籍劳动力数量加分,限加30分)。
  (八)特殊人才。属本市各行业引进人才且持有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发放的人才绿卡的加10分;在岗服务每满一年再加2分(按其身份及服务年限加分)。
  (九)参政议政。属镇(街、区)党代表、人大代表的加5分,属市级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加10分;在岗履职每满一年再加2分(按就高原则选一项加分)。
  (十)发明创造。在本市获得发明专利的每项加1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申请人为第一专利人的,按平均数得分加倍加分,其他共有专利人按平均数计算加分(按其获得授权专利加分,限加20分)。
  (十一)公益服务。在东阳市居住期间被认定为见义勇为的每次加10分;在居住地各类基层组织中担任职务的每满一年加1分;参加志愿服务的满2小时加0.1分;向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希望工程等机构捐款,个人每满100元加0.1分;无偿献血的满200CC加1分,完成造血干细胞采样入库加0.5分,完成干细胞捐献加5分(按其参加志愿服务、慈善捐助及无偿献血、干细胞捐献等公益服务次数加分,单项限加10分;按见义勇为次数加分,限加20分)。
  (十二)诚信引导。主动到居住地计生部门验证婚育证明或生育证的加1分;在本市居住期间按要求主动参加婚检、产检、住院分娩、妇检、办理从业健康证的每次加0.2分,自觉参加儿童健康检查、免疫接种的每次加0.1分;主动如实办理证件变更、签注手续的每次加0.1分(按其配合管理服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加分,限加20分)。
  (十三)表彰奖励。获得本市机关部门或镇(街、区)表彰奖励的每项加1分;获得本市或金华市部门一级表彰奖励的每项加3分;获得金华市或省部门一级表彰奖励的每项加7分;获得省部级表彰奖励的每项加15分;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的每项加30分(按其在本市居住、工作期间获得的各类表彰、奖励、荣誉等次数加分)。
  第十八条  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征信前科记录和年内违法犯罪行为,分别设定扣分分值。
  (一)提供虚假材料。办理居住登记或签注、申领居住证、计生婚育(检)登记、卫生防(免)疫登记、注册就业登记、党团登记、志愿者服务登记、社区矫正登记、援助帮扶登记、保险缴税申报、银行证券开户等手续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每次扣0.5分。
  (二)征信前科记录。有违反人口管理、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被处理未满二年的每次扣0.5分;有违反治安管理、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安全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理未满二年或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每次扣1分;违法生育未处理或已处理未满五年的扣5分;法院执行失信人员扣5分。
  (三)年内违法犯罪行为。被处以行政(治安、司法)拘留处罚的每次扣3分;有过失犯罪前科每次扣5分;故意犯罪前科的每次扣10分(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每次加扣5分)。
  第十九条  持证人申领居住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特惠待遇申请资格:
  (一)积分低于100分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参与非法宗教活动行为经教育不改的;
  (四)在本市违反计划生育的。
  第二十条  加分指标中的同一单项指标取该积分的最高分;减分指标中的单项指标累积扣减积分。其中"文化程度、职称、技术等级"三项指标分别选一项进行积分,"投资纳税、投资带动本地就业"两项指标分别选一项进行积分。
  第二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积分申报材料时,应先审核申请人资格。符合申报条件的,开具《积分证明材料收件凭证》并对相关积分证明材料开展有效性审查;不具备待遇申请资格或者存在取消特惠待遇情形的,应当告知申报人并说明理由。
  积分证明材料经查证属实的,受理单位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实有积分认定并在东阳市公安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审查积分证明材料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能够直接确认其有效性的,可直接认定积分;直接确认有困难或有疑问的,可函告相关主管部门核实,必要时可将相关证明材料移送审查,在审查后及时收回存档。
  第二十三条  积分申报人对实有积分存在异议的,可向市公安局(流动人口管理局)申请复核,在收到积分复核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将复核结果在东阳市公安局门户网站公示。
  市公安局(流动人口管理局)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积分管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为流动人口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相关信息应当及时流转至市公安局(流动人口管理局)。
  第二十五条  持证人申请特惠待遇与实有积分挂钩,按照实有积分由高到低确认特惠待遇资格。家庭成员(配偶、子女、父母)中多人持有居住证的,按最高持证人积分申请特惠待遇;居住证被注销的,同时取消其特惠待遇资格,但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待遇享受
  第二十六条  在本市依法办理居住登记,可以享受以下普惠待遇:
  (一)证照办理。注册工商营业执照,以技术入股或投资等方式创办企业等。
  (二)劳动就业。专业技术职业(执业)资格登记(注册)、职业(执业)资格考试、任职资格评定,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等。
  (三)社会保障。参加社会保险,保留或转移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关系,缴纳或提取住房公积金等。
  (四)子女入学。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符合我市就读政策的可在我市各类学校申请入学,具有我市初中学籍的可以报考普通高中或职业高中,具有我市高中(职高)学籍的可以在我市参加高考。
  (五)医疗卫生。适龄儿童享受一类疫苗免费接种服务,肺结核、艾滋病等传染病病人国家规定的检查和治疗费用减免等。
  (六)计生服务。免费接受政策宣传教育,免费领取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孕环情检查、生殖保健咨询、计生四项手术等。
  (七)公共文体。享受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公园等文体娱乐公共服务设施。
  (八)其他待遇。参与居住地村(社区)管理,参加工会组织并享受各项"关爱活动"政策等。
  第二十七条  持有本市居住证的流动人口,除享受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普惠待遇外,可以凭证享受以下特惠待遇:
  (一)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登记。
  (二)单病种产分娩限价优惠和孕前优生检测。
  (三)政府各类培训补助。
  (四)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五)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六)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便利。
  第二十八条  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实有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持证人,其本人及随行直系亲属还可以申请以下特惠待遇:
  (一)积分入学。随行未成年子女进相应公办学校就读。
  (二)积分入住。租住公租房或享受租赁补贴。
  (三)积分入医。随行未成年子女参加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财政补助。
  (四)积分救助。获取政府救助金。
  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政府相关部门牵头另行出台。
  第二十九条  持证人有合法稳定职业的,同时符合以下落户条件的,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居住证以及落户证明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申请,经审批登记为本市常住户口:
  (一)原户籍地为浙江省内的持证人持有效居住证且在本市连续居住、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原户籍地为浙江省外的持证人持有效居住证且在本市连续居住、缴纳社会保险三年以上;
  (二)居住在本市主城区或者建制镇政府所在地的村(社区);
  (三)居住房屋符合建筑、消防国家安全标准要求;
  (四)在居住地或者工作地有本市户籍家庭户(亲属或者朋友)或者集体户可以落户并提供同意落户证明。
  前款所称的落户证明材料是指自有房产产权证明、公租房屋租赁合同、集体户同意接收证明、单位稳定居住证明、本市家庭户户主同意挂靠证明。其中,同一家庭户只允许一户持证人家庭成员挂靠落户。
  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引进人才、投资创业和特殊贡献条件的持证人可不受前款在现住地连续居住时间限制。
  第三十条  符合落户条件的持证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未婚成年子女可以申请在被投靠人户内落户。被投靠人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其老年父母(男性已满60周岁,女性已满55周岁)可以投靠落户。
  持证人已办理落户手续的,应当及时注销居住登记并中止其居住证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功能。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三十一条  政府部门、有关单位在办理就业、招工、租赁、证照、注册、审验、购车、年检、学籍、培训、考试、婚育(检)、防(免)疫、党团(工妇)、志愿服务、社区矫正、援助帮扶、保险、缴税、开户、验资、代理等个人事务手续时,应当先行查验其在本市有效居住的证件或证明,不能出示有效证件或证明的,应当告知其补办手续。
  第三十二条  持证人对积分申报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积分证明材料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特惠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机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规办理居住证的;
  (二)违规验证、核查、复核、确认积分指标分值的;
  (三)违规收取费用的;
  (四)违规泄露因工作而知悉的流动人口个人信息、积分管理信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会同市公安局(流动人口管理局),根据本市综合承载能力,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特惠待遇指标,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发布,定向分配给符合条件的持证人。
  市公安局(流动人口管理局)要牵头协调市发改、经信、教育、科技、民政、司法、财政(地税)、人力社保、建设、行政执法、卫计、市场监管、人行、银监等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需要,适时调整持证人积分管理指标体系、分值设置和特惠待遇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发布;同时加强积分管理和特惠待遇享受的动态监测与督查,及时提出调整意见和督查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在第一个签注周期内,原持有的居住证仍然有效,继续享受原有待遇。
  第三十五条  流动人口管理过程中要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3年。本办法试行前我市已出台的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6110332.doc

201611033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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