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为了切实解决政府拖欠企业工程款、物资采购款、保证金等问题,现将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印发的《浙江省清理偿还政府欠款专项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为切实做好本次专项清理工作,根据上级要求及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 认真做好专项清理工作
各单位要根据《浙江省清理偿还政府欠款专项工作方案》,高度重视,落实专人负责,做好专项清理工作。要认真摸清本单位的拖欠企业工程款、物资采购款、保证金的基本情况,如实填报《政府拖欠工程款清查情况表》 、《政府拖欠物资采购款清查情况表》、《政府收取的应返未返保证金清查情况表》等三张报表,同时要形成书面的情况说明和工作小结(电子稿和纸质稿各1份),于2016年9月27日前上报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申屠静静处(邮箱:814604551@qq.com)。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
各单位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按照"谁拖欠、谁偿还"和"谁收取、谁返还"的原则,分类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按照上级要求,各单位所拖欠企业的工程款和物资采购款,最迟必须在2019年底前偿还到位。应返未返的保证金,各单位最迟应在2016年前全部返还。制定的还款计划与清理报表一同上报市财政局。
三、严防发生新的拖欠
要严把项目审批关,严禁实施未经充分认证、未落实建设资金的项目,严厉查处未批先建、先开工后立项行为,严禁要求企业带资承包政府工程项目。加强政府物资采购监管,防止未落实资金和违反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实施采购。政府工程建设、物资采购项目要依法订立合同并严格履行。清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保证金项目,对保留的保证金项目建立清单制度,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明确职责分工
根据省四部门工作方案的要求,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稳妥有序开展清欠工作。
各项目业主单位要认真组织政府欠款清理工作,实事求是统计填报政府欠款的有关报表,制定还款计划和实施偿还欠款工作,并严防再发生新的欠款。
市财政局牵头负责政府欠款清理工作的统筹实施和督促落实,做好专项清理工作相关数据报表的统计汇总上报,按照上级要求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工作。
市发改局要严格审查新批建设项目,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立项。
市建设局牵头负责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工作的统筹实施和督促落实,按照上级要求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监管工作。
市经信局牵头负责其他领域保证金清理工作的统筹实施和督促落实,按照上级要求做好其他领域保证金的监管工作。
联系人:市财政局经建科 卢海峰 86662692
申屠静静 86662603
附件:浙江省清理偿还政府欠款专项工作方案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浙江省清理偿还政府欠款专项工作方案
为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清理偿还政府欠款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16〕627号)精神,组织开展好清理偿还政府欠款专项工作,切实解决政府拖欠企业工程款、物资采购款、保证金等问题,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清理范围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根据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形式明确政府作为民事责任主体,应由地方政府(包括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下同)、省级部门(单位)偿还的工程款、物资采购款欠款;地方政府、省级部门(单位)向企业收取的应返未返的保证金。其中,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2016〕149号)部署安排进行,根据保证金清理工作的调查结果按要求填报本清理工作有关统计表。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清理,摸清各级政府拖欠企业工程款、物资采购款、保证金的基本情况,督促有关方面抓紧制订实施还款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偿还工作。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同时,针对问题症结,完善规章制度,健全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新的拖欠。
拖欠企业的工程款和物资采购款,各级地方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应在2019年底前偿还到位。应返未返的保证金,各级地方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单位)需在2016年底前全部返还。
三、工作安排
(一)全面清查摸底。各市、县(市、区)以及省级各部门(单位)结合2013年审计署组织开展的政府性债务专项审计结果,对照《政府欠款清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认真组织开展清查,逐个项目进行梳理,摸清政府拖欠企业工程款、物资采购款的具体项目和拖欠金额、时间、类型、原因等,以及向企业收取保证金应返未返情况,并填报统计表。
(二)实施偿还工作。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按照"谁拖欠、谁偿还"和"谁收取、谁返还"的原则,分类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明确偿还期限。拖欠项目立项时没有安排足额资金的,要先调整拖欠单位预算,优先用于偿还欠款。需要履行项目概算调整审批程序、基建投资计划和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申请程序的,按相关规定进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本地区清理偿还欠款情况于9月30日前行文报所属设区市人民政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汇总所辖县(市、区)清理偿还欠款情况,省级各部门(单位)负责汇总所属下级单位清理偿还欠款情况,于10月12日前将清查摸底情况和还款计划行文报送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和省建设厅(含电子稿或电子光盘,纸质稿送省财政厅2份,其他单位各1份)。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政府欠款清理工作负总责。财政部门牵头负责政府欠款清理工作的统筹实施和督促落实,发改、经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二)制定具体方案。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单位)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清欠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合理安排进度,明确责任和措施,稳妥有序开展好清欠工作。
(三)防止发生新的拖欠。要严把项目审批关,严禁实施未经充分论证、未落实建设资金的项目,严厉查处未批先建、先开工后立项行为,严禁要求企业带资承包政府工程项目。加强政府物资采购监管,防止未落实资金和违反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实施采购。政府工程建设、物资采购项目要依法订立合同并严格履行。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保证金项目,对保留的保证金项目建立清单制度,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要定期督促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清理工作进展情况,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监督。省财政厅将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要求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为了切实解决政府拖欠企业工程款、物资采购款、保证金等问题,现将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印发的《浙江省清理偿还政府欠款专项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为切实做好本次专项清理工作,根据上级要求及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 认真做好专项清理工作
各单位要根据《浙江省清理偿还政府欠款专项工作方案》,高度重视,落实专人负责,做好专项清理工作。要认真摸清本单位的拖欠企业工程款、物资采购款、保证金的基本情况,如实填报《政府拖欠工程款清查情况表》 、《政府拖欠物资采购款清查情况表》、《政府收取的应返未返保证金清查情况表》等三张报表,同时要形成书面的情况说明和工作小结(电子稿和纸质稿各1份),于2016年9月27日前上报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申屠静静处(邮箱:814604551@qq.com)。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
各单位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按照"谁拖欠、谁偿还"和"谁收取、谁返还"的原则,分类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按照上级要求,各单位所拖欠企业的工程款和物资采购款,最迟必须在2019年底前偿还到位。应返未返的保证金,各单位最迟应在2016年前全部返还。制定的还款计划与清理报表一同上报市财政局。
三、严防发生新的拖欠
要严把项目审批关,严禁实施未经充分认证、未落实建设资金的项目,严厉查处未批先建、先开工后立项行为,严禁要求企业带资承包政府工程项目。加强政府物资采购监管,防止未落实资金和违反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实施采购。政府工程建设、物资采购项目要依法订立合同并严格履行。清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保证金项目,对保留的保证金项目建立清单制度,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明确职责分工
根据省四部门工作方案的要求,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稳妥有序开展清欠工作。
各项目业主单位要认真组织政府欠款清理工作,实事求是统计填报政府欠款的有关报表,制定还款计划和实施偿还欠款工作,并严防再发生新的欠款。
市财政局牵头负责政府欠款清理工作的统筹实施和督促落实,做好专项清理工作相关数据报表的统计汇总上报,按照上级要求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工作。
市发改局要严格审查新批建设项目,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立项。
市建设局牵头负责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工作的统筹实施和督促落实,按照上级要求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监管工作。
市经信局牵头负责其他领域保证金清理工作的统筹实施和督促落实,按照上级要求做好其他领域保证金的监管工作。
联系人:市财政局经建科 卢海峰 86662692
申屠静静 86662603
附件:浙江省清理偿还政府欠款专项工作方案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浙江省清理偿还政府欠款专项工作方案
为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清理偿还政府欠款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16〕627号)精神,组织开展好清理偿还政府欠款专项工作,切实解决政府拖欠企业工程款、物资采购款、保证金等问题,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清理范围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根据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形式明确政府作为民事责任主体,应由地方政府(包括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下同)、省级部门(单位)偿还的工程款、物资采购款欠款;地方政府、省级部门(单位)向企业收取的应返未返的保证金。其中,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2016〕149号)部署安排进行,根据保证金清理工作的调查结果按要求填报本清理工作有关统计表。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清理,摸清各级政府拖欠企业工程款、物资采购款、保证金的基本情况,督促有关方面抓紧制订实施还款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偿还工作。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同时,针对问题症结,完善规章制度,健全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新的拖欠。
拖欠企业的工程款和物资采购款,各级地方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应在2019年底前偿还到位。应返未返的保证金,各级地方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单位)需在2016年底前全部返还。
三、工作安排
(一)全面清查摸底。各市、县(市、区)以及省级各部门(单位)结合2013年审计署组织开展的政府性债务专项审计结果,对照《政府欠款清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认真组织开展清查,逐个项目进行梳理,摸清政府拖欠企业工程款、物资采购款的具体项目和拖欠金额、时间、类型、原因等,以及向企业收取保证金应返未返情况,并填报统计表。
(二)实施偿还工作。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按照"谁拖欠、谁偿还"和"谁收取、谁返还"的原则,分类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明确偿还期限。拖欠项目立项时没有安排足额资金的,要先调整拖欠单位预算,优先用于偿还欠款。需要履行项目概算调整审批程序、基建投资计划和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申请程序的,按相关规定进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本地区清理偿还欠款情况于9月30日前行文报所属设区市人民政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汇总所辖县(市、区)清理偿还欠款情况,省级各部门(单位)负责汇总所属下级单位清理偿还欠款情况,于10月12日前将清查摸底情况和还款计划行文报送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和省建设厅(含电子稿或电子光盘,纸质稿送省财政厅2份,其他单位各1份)。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政府欠款清理工作负总责。财政部门牵头负责政府欠款清理工作的统筹实施和督促落实,发改、经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二)制定具体方案。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单位)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清欠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合理安排进度,明确责任和措施,稳妥有序开展好清欠工作。
(三)防止发生新的拖欠。要严把项目审批关,严禁实施未经充分论证、未落实建设资金的项目,严厉查处未批先建、先开工后立项行为,严禁要求企业带资承包政府工程项目。加强政府物资采购监管,防止未落实资金和违反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实施采购。政府工程建设、物资采购项目要依法订立合同并严格履行。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保证金项目,对保留的保证金项目建立清单制度,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要定期督促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清理工作进展情况,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监督。省财政厅将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要求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