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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阳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6 东阳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5日
  
  东阳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86号)精神,做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实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一次建成、长久使用、持续发挥效用,切实改善农村环境。根据浙建村发〔2015〕511号《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范围,指东阳市域内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含污水收集系统、终端设施处理系统)。
  (一) 已接入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只适用通过综合验收的村污水收集系统。
  (二)污水拟接入规划中的(市第二、江北等)市、镇、街道污水处理厂(指以PPP模式建设运行的)的村(居),现建成的终端设施适用本实施办法。待污水正常进入污水厂处理后,只适用通过综合验收的村污水收集系统。
  (三)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含横店污水处理厂)以及所覆盖的农村污水收集系统适用本实施办法,停止执行原补助政策。
  第三条 镇乡(街道、上卢管理处)要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基础信息库建设。对通过验收的设施建档入库,建档内容应包括行政村名、自然村名、竣工图(管网走向、检查井点位)、终端处理设备(编号、工艺、流程、日处理水量、出水水质指标等),农户实际接入数量、农户信息清单及编号、建设时间、化粪池改造数量,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信息等。及时收集整理运行维护、定期检查、水质监测、污染物减排、设施维修保养等基础数据,以提高治污设施科学化管理水平。
  第四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坚持属地为主、政府主导原则,建立起以市级政府为责任主体、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上卢管理处)为管理主体、村级组织为落实主体、农户为收益主体以及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为服务主体的"五位一体"的市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体系。坚持市场化、专业化、智能化为导向,鼓励实行市场化运作。项目通过综合验收后,镇乡(街道、上卢管理处)应及时跟进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污水收集系统(化粪池除外)和终端处理系统的维护管理和维修。
  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做好污水收集系统和终端处理系统的"防渗漏、防堵塞、防破损、防故障"和水质水量监测工作,建立数据监测、巡查维护、维修、设施设备更换等制度,实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建立健全"市、镇乡(街道、上卢管理处)、行政村、农户、第三方"的"五位一体"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市有关部门、镇乡(街道、上卢管理处)按照各自职责扎实开展工作。
  第六条 建设局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主管部门,成立专职管理机构,牵头抓好工作指导、督促检查、评估考核工作。农办、财政局、环保局、卫计局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做好工作。
  (一)农办牵头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综合验收,以及竣工项目有关工程技术资料的移交工作;协同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的日常考核和其他工作。
  (二)财政局负责统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长效运维资金的保障,应每年将市财政安排的运维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协同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的其他工作。
  (三)建设局负责落实第三方专业运维公司的招标,运行维护实施细则和技术规程制订、运行维护人员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含镇级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管理的指导、监督、考核及补助资金发放。
  (四)环保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终端处理系统进出水水质和水量达标监管工作,落实和监督第三方监测机构,审查水质水量监测结果及编制综合评价报告,及时抄送建设局,作为年度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考核的依据。协助做好日常考核工作,协同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的其他工作。
  (五)卫计局负责指导、监督农村改厕工作,协助做好日常考核工作;协同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长效运行维护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镇乡(街道、上卢管理处)应结合美丽乡村建设统筹做好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在政府内明确污水运维管理机构及职责,确定一名班子成员为分管领导,配备至少2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制定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制度,规范设施档案管理,组织落实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和具体运维单位,开展定期指导、监管和考核,指导督促行政村、农户开展日常运维管理,加强对第三方专业运维公司的监管,筹措并落实好运行维护资金,负责设施维修的督促落实。
  第八条 镇乡(街道、上卢管理处)应督促行政村落实专人加强巡查,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开展对第三方专业运维公司的监督考核,配合第三方专业运维公司开展检测、维护、设施维修等工作;完善村规民约,引导、监督新建农房污水顺利接入主管网,督促农户做好改厕和化粪池清理,组织农户自觉维护设施,不受人为破坏。
  第九条 引导农户新建房屋时,设置污水管网,主动检查自家厕所水、厨房水、洗涤水等接入状况,做好化粪池、接户管、户用清扫井渗漏、堵塞和破损等的维修更换,自觉管理房前屋后污水管网及周边环境卫生等。
  第十条 第三方专业运维公司应设立东阳市运营管理项目部,按照半小时服务圈的原则,建立运行维护管理队伍,制定运行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等。按要求开展水量和水质的监测工作,并上报建设局、环保局,做好污水收集系统(合同范围内)和终端处理系统常态化运行的巡查、维修、设备更换等工作,并定期向有关镇乡(街道、上卢管理处)和建设局报告运行维护情况。
  
  第三章 运维模式
  第十一条 运行维护管理模式:有动力(含微动力)、无动力终端设施(含污水收集系统)采用第三方专业运维公司进行统一运维管理模式。其他终端设施(如净化槽)等采用村、农户自行运维管理模式。
  第十二条 建设局牵头,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两家第三方专业运维公司。完成招标后,由镇乡(街道、上卢管理处)选择中标单位签订委托运维合同,运维费用由各镇乡(街道、上卢管理处)按合同规定支付。
  (一)中标单位运维管理的范围:负责除化粪池外的管网、窨井、终端设施等所有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和维修等工作。
  (二)招标标的包括"日处理能力30吨以上、受益农户在100户以上的和位于水功能要求较高区域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流量计和运行状况监控系统的安装和管理。中标单位按合同约定负责落实。
  (三)招标标的包括由镇政府直接管理运行的镇级污水处理设施(横店污水处理厂、歌山镇污水处理站除外)。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建立"政府扶持、群众自筹、社会参与"的资金筹措机制,市财政应每年将运行维护经费列入年度预算,设立专项补助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对镇乡(街道、上卢管理处)进行专项补助。镇乡(街道、上卢管理处)要多渠道筹措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资金,确保设施运行正常。
  第十四条 镇乡(街道、上卢管理处)要通过财政挤一点、行政村集体筹一点、农户收一点的办法,筹措运行维护管理资金。
  镇乡(街道、上卢管理处)应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专项资金,将所筹措的运行维护资金和征收的污水处理费,统一解缴至镇乡(街道、上卢管理处)财政专户,做到专款专用。
  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捐助、认建等形式,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有动力终端设施市财政全额保障、无动力终端设施市财政补助和镇村自筹经费相结合、其他净化槽等终端由农户自行承担费用"的原则制定市运维专项资金补助政策,具体按《东阳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市有关部门每年对镇乡(街道、上卢管理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考核后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镇乡(街道、上卢管理处)统筹使用。
  第十六条 设立工程维修基金:规定以合同运维费用总金额的30%作为维修基金,独立存放在镇乡(街道、上卢管理处)财政专户,作为污水设施的维修经费,由第三方专业运维公司负责工程维修,维修款项凭完工资料在维修基金内支付。
  第十七条 加强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机构建设,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经费予以保障。
  
  第五章 验收移交
  第十八条 污水治理设施竣工验收程序。镇乡(街道、上卢管理处)应严格把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工程"验收关",认真按照"工程完工--编制竣工资料--施工单位自检--自检整改--业主单位初验--初验整改--竣工验收--验收整改--综合验收"流程,从细从严开展验收工作,全面检查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要求。并抓好各级验收发现问题的整改,防止治理设施带病运行无效处理。
  第十九条 业主或第三方专业运维公司接收应满足的条件:农村生活污水终端设施和管网工程首先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并且,签有合同由施工单位免费运行两年的农村生活污水终端设施,最后运行2个月的水量、进水水质和出水水质等监测数据由环保部门负责抽检,必须符合《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73-2015)等相关规定要求,方可接收。
  第二十条 资产登记:对已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由镇乡(街道、上卢管理处)及时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组织开展资产登记。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照要求做好配合。
  第二十一条 复核工作:镇乡(街道、上卢管理处)应参照有关标准及时对各类井、管道、终端设备进行复核。对核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的项目,要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 做好三方面资料的整理和移交。
  (一)项目信息资料。包括处理终端的分布、工艺模式、处理规模、设计出水水质、项目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接入农户花名册、化粪池改造花名册、主(支)管长度、各类检查井数量等。
  (二)工程建设资料。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招投标文件、工程合同和经审核确认的竣工图;主材、设备的合格证和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工程变更联系单;进、出水水质检测报告。
  (三)竣工验收资料。包括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资料等。
  第二十三条 实施逐步逐批交接。镇乡(街道、上卢管理处)负责落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的交接,保障设施从建设阶段顺利过渡到运维阶段。在认真做好2014年度项目整改验收基础上,至2016年6月底前要完成2014年度项目的全面交接工作。对2013年度以前的已建项目要根据完善提升情况积极推进验收交接工作,对2015年及以后的新建项目,原则要在次年9月底完成验收交接工作。市级层面资料由市农办同步移交建设局。
  第二十四条 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污水治理设施的建设情况,对已通过综合验收和提交移交报告的项目进行现场查勘,并核查验收资料(竣工图、水质监测报告等建档资料),对核查过程中发现不具备移交条件的项目及时反馈农办和项目建设单位,并由农办督促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后再根据"五位一体"管理职责进行移交接收,做到合格一个移交一个,确保每个移交项目各环节都能正常运行。
  
  第六章  管理内容
  第二十五条  镇乡(街道、上卢管理处)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各行政村具体负责人,设立投诉电话并有专人负责受理、记录,规范设施档案管理,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基础信息库资料上报工作。定期对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保养进行指导、监管。镇乡(街道、上卢管理处)要组织力量按季对终端运行维护情况开展巡查,并有巡查记录。
  第二十六条  污水收集管网运行维护管理内容。镇乡(街道、上卢管理处)要定期对污水收集管网及各类检查井、清扫井等相关构筑物进行全面的巡查。督促运维单位定期对格栅、各类户外检查井淤积物进行全面清理,对管网中出现的漏、坏、堵、溢等异常现象,尽快处理和修复。督促农户对化粪池进行清渣。
  第二十七条 终端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内容。
  (一)定期对终端进出水水质、水量进行观察记录,并定期对进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排查检修,具体监测频次和比例按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重点监测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总磷等三项指标,评价标准适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排放标准》(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973-2015)等规定。
  (二)环保局负责监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水质监测工作,对有动力(含微动力)或日处理能力10吨以上终端设施的出水水质每二个月监测一次,其他终端设施的出水水质按30%比例每半年监测一次。建设部门和环保部门对检测数据进行审核评价,对超标排放设施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依据需要随时复测。
  第二十八条 建立运行维护管理记录制度。镇乡(街道、上卢管理处)、行政村和第三方专业运维公司应做好运行维护的相关记录,主要包括:
  (一)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
  (二)重大故障、严重问题报告及处理结果记录;
  (三)水质水量观察记录;
  (四)年度检修测试、维修记录;
  (五)每季度考核第三方专业运维公司的记录;
  (六)其他与运维管理工作有关的记录。
  第二十九条 建立运行维护管理上报制度。镇乡(街道、上卢管理处)、行政村和第三方专业运维公司应定期或及时向建设部门上报运行维护情况和突发事件,主要包括:
  (一)年度总结、半年小结、信访等情况报告;
  (二)各类运行维护报表、水质监测报表等;
  (三)涉及设备的停用、报废、拆除等应经乡镇街道批准,并报建设局备案后方可进行;
  (四)因重大故障(事故)、严重问题,或因自然、人为因素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的急需协调解决的事项。
  第三十条 建立运行维护管理人员培训制度,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理论水平。组织开展运行维护人员上岗培训,提高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安全防护、紧急处理等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熟悉处理工艺、设施、设备的运行要求和技术指标。建设局、农办、环保局、镇乡(街道、上卢管理处)要通过组织设计单位和设备供应商进行交底培训,委托技术单位进行专业培训,督促专业公司加强内部培训等途径,对运行维护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一条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宣传工具,广泛宣传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全社会环保意识和治污意识,争取干部群众的支持与配合。通过典型示范,推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长效运维工作,形成全社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良好氛围,推动城乡水环境的改善和美丽乡村建设。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纳入市政府对镇乡(街道、上卢管理处)综合考核内容。市里将制定《东阳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考核办法》作出详细规定。
  第三十三条 考核委托给第三方专业运维公司管理的终端设施出水,以环保局提供的水质监测数据为准,如果出水水质达标率连续2次小于75%(一般每2个月监测一次),视为运维不合格,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镇乡(街道、上卢管理处)出水水质达标率=出水水质合格终端数÷监测终端总数×100%。出水水质不合格的终端设施要求在2个月内完成整改。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迁移和封闭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因国民经济发展或重大工程建设确需拆除或迁移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方案,由镇乡(街道、上卢管理处)报经建设局同意后,先建后拆或者原地复建,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建设局、财政局、农办、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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