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严肃人事劳动用工管理纪律,理顺权责关系,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人事劳动用工管理、国有资产管理职能要求及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阳市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体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会同东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负责企业劳动用工计划、劳动用工招录和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的审核审批、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登记备案;负责企业工资总额审批以及职工薪酬制度的执行。
东阳市审计局、市纪检部门负责企业职工薪酬制度、人事劳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审计和监督;
企业主管部门(含市国资办)负责企业劳动用工、工资总额管理执行情况的审查;
企业负责本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等日常管理。
第四条 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应遵循总量控制、分类管理、机构精简、结构优化、人员精干的原则;面向社会、条件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用、运转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用工计划和工资管理
第五条 企业实行定机构、定领导职数、定用工数量的"三定"编制化管理制度。"三定"工作由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办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进行审定。"三定"工作根据企业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一般情况下三年调整一次,具体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国资办另行制定。
第六条 企业在"三定"核定编制内新招员工实行计划管理,每年的1月31日前,企业应按下列程序报批全年的用工计划:
(一)填写《东阳市国有企业用工计划审批表》。由企业按内部决策程序提出招录计划;
(二)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提出的招录计划进行审核;
(三)市人力社保局和市国资办根据"三定"制度、企业编制人员到位情况及企业实际需要在每年的第一个季度月末进行审批。
第七条 年度招录计划应当包括单位名称、核定的员工总数、实有人数、空缺数、当年度减员数、拟招聘人数、拟招聘的岗位要求、任职条件和拟招录的时间要求等。
第八条 上级下达的军转干部、退伍士官等政策性、指令性计划等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受计划编制限制。
第九条 编内人员缺编情况下,因工作需要使用计划外临时性质(二年内)的用工人员,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和国资办审批,原则上按本单位核定编制数的10%审批职工使用岗位,允许企业自主招聘,招聘结果必须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第十条 企业员工管理必须严格按照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人事劳动用工管理政策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招聘员工,一律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第十二条 企业员工工资实行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工资总额核定应坚持与企业的经济效益、 与核准的"三定"用工管理制度、与企业自主分配、与收入能增能减相结合的原则。企业工资总额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国资办另行制定。
第三章 招收录用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在年度计划内招录员工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报:
(一)由企业按内部决策程序提出招录方案,填写《东阳市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员工审批表》,报企业主管部门同意;
(二)报市国资办审核和市人力社保局批准同意后方可进入公开招聘程序。
第十四条 企业招聘员工,必须遵循面向社会、公开公平、择优录用的原则,禁止就业歧视。
企业招聘员工工作,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国资办、企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企业招聘员工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和资格条件: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的指示决定,诚信廉洁、遵纪守法、品德优良、作风正派、勤奋敬业,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良好的职业素养及团队协作能力。
(二)具有与招聘岗位相符的文化程度,技术性岗位应具备相应职业技能资格条件。
(三)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企业公开招聘员工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应在"东阳人才网"等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告时间应不少于5天。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招聘企业组织相关人员接受报名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三)组织考试(笔试、面试)、考核。原则上一年分6月份和12月份两次组织,如遇企业确有工作特殊需要、紧缺需要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理由,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国资办审核和市人力社保局批准同意。允许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单独给予组织公开招聘。
(四)体检、考察、公示。
(五)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确定聘用人选后,招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签订等手续。
第十七条 新聘人员一律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实行合同制,并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
第十八条 企业招用符合我市人才引进政策要求的高层次紧缺人才,按市委市政府对人才引进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之间职工确因工作需要交流的,应经双方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和市国资办审核,报市人力社保局批准同意。
第二十条 企业招录员工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章 日常用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依法建立和完善员工内部管理等规章制度,规范企业自身的劳动管理行为和员工行为,逐步将企业内部劳动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亲属回避制度,企业财务、购销、人事、纪检等重要部门的负责人,不得任用企业领导人员的近亲属。
第二十二条 企业劳动用工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将竞争机制引入企业内部劳动管理,建立择优上岗、能上能下的岗位动态管理机制和职工能进能出的合理流动机制。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重视职业教育,增强员工职业道德意识,加强上岗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操作技能。
第二十五条 企业员工聘用、解聘、退休、开除、死亡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人力社保局和市国资办负责对市属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职工薪酬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劳动部门应责令其限期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纪检部门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在劳动用工"三定"方案、用工计划申报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未及时申报劳动用工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的;
(二)未按规定公开招聘员工的;
(三)擅自超职数配备经营班子、中层管理人员和企业人员的;
(四)擅自超工资总额或未按工资总额审批方案执行的;
(五)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应聘人员违反招录规定,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已经聘用的,应当解除聘用合同,并取消当年起3年内在我市国有企业应聘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发布后,国有企业用工管理应严格适用本办法规定,任何单位、企业不得擅自违反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东阳市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东政办发〔2014〕300号)即日起废止。
《东阳市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6日
2017年5月16日
东阳市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严肃人事劳动用工管理纪律,理顺权责关系,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人事劳动用工管理、国有资产管理职能要求及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阳市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体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会同东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负责企业劳动用工计划、劳动用工招录和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的审核审批、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登记备案;负责企业工资总额审批以及职工薪酬制度的执行。
东阳市审计局、市纪检部门负责企业职工薪酬制度、人事劳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审计和监督;
企业主管部门(含市国资办)负责企业劳动用工、工资总额管理执行情况的审查;
企业负责本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等日常管理。
第四条 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应遵循总量控制、分类管理、机构精简、结构优化、人员精干的原则;面向社会、条件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用、运转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用工计划和工资管理
第五条 企业实行定机构、定领导职数、定用工数量的"三定"编制化管理制度。"三定"工作由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办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进行审定。"三定"工作根据企业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一般情况下三年调整一次,具体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国资办另行制定。
第六条 企业在"三定"核定编制内新招员工实行计划管理,每年的1月31日前,企业应按下列程序报批全年的用工计划:
(一)填写《东阳市国有企业用工计划审批表》。由企业按内部决策程序提出招录计划;
(二)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提出的招录计划进行审核;
(三)市人力社保局和市国资办根据"三定"制度、企业编制人员到位情况及企业实际需要在每年的第一个季度月末进行审批。
第七条 年度招录计划应当包括单位名称、核定的员工总数、实有人数、空缺数、当年度减员数、拟招聘人数、拟招聘的岗位要求、任职条件和拟招录的时间要求等。
第八条 上级下达的军转干部、退伍士官等政策性、指令性计划等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受计划编制限制。
第九条 编内人员缺编情况下,因工作需要使用计划外临时性质(二年内)的用工人员,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和国资办审批,原则上按本单位核定编制数的10%审批职工使用岗位,允许企业自主招聘,招聘结果必须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第十条 企业员工管理必须严格按照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人事劳动用工管理政策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招聘员工,一律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第十二条 企业员工工资实行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工资总额核定应坚持与企业的经济效益、 与核准的"三定"用工管理制度、与企业自主分配、与收入能增能减相结合的原则。企业工资总额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国资办另行制定。
第三章 招收录用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在年度计划内招录员工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报:
(一)由企业按内部决策程序提出招录方案,填写《东阳市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员工审批表》,报企业主管部门同意;
(二)报市国资办审核和市人力社保局批准同意后方可进入公开招聘程序。
第十四条 企业招聘员工,必须遵循面向社会、公开公平、择优录用的原则,禁止就业歧视。
企业招聘员工工作,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国资办、企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企业招聘员工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和资格条件: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的指示决定,诚信廉洁、遵纪守法、品德优良、作风正派、勤奋敬业,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良好的职业素养及团队协作能力。
(二)具有与招聘岗位相符的文化程度,技术性岗位应具备相应职业技能资格条件。
(三)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企业公开招聘员工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应在"东阳人才网"等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告时间应不少于5天。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招聘企业组织相关人员接受报名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三)组织考试(笔试、面试)、考核。原则上一年分6月份和12月份两次组织,如遇企业确有工作特殊需要、紧缺需要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理由,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国资办审核和市人力社保局批准同意。允许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单独给予组织公开招聘。
(四)体检、考察、公示。
(五)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确定聘用人选后,招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签订等手续。
第十七条 新聘人员一律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实行合同制,并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
第十八条 企业招用符合我市人才引进政策要求的高层次紧缺人才,按市委市政府对人才引进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之间职工确因工作需要交流的,应经双方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和市国资办审核,报市人力社保局批准同意。
第二十条 企业招录员工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章 日常用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依法建立和完善员工内部管理等规章制度,规范企业自身的劳动管理行为和员工行为,逐步将企业内部劳动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亲属回避制度,企业财务、购销、人事、纪检等重要部门的负责人,不得任用企业领导人员的近亲属。
第二十二条 企业劳动用工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将竞争机制引入企业内部劳动管理,建立择优上岗、能上能下的岗位动态管理机制和职工能进能出的合理流动机制。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重视职业教育,增强员工职业道德意识,加强上岗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操作技能。
第二十五条 企业员工聘用、解聘、退休、开除、死亡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人力社保局和市国资办负责对市属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职工薪酬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劳动部门应责令其限期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纪检部门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在劳动用工"三定"方案、用工计划申报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未及时申报劳动用工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的;
(二)未按规定公开招聘员工的;
(三)擅自超职数配备经营班子、中层管理人员和企业人员的;
(四)擅自超工资总额或未按工资总额审批方案执行的;
(五)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应聘人员违反招录规定,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已经聘用的,应当解除聘用合同,并取消当年起3年内在我市国有企业应聘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发布后,国有企业用工管理应严格适用本办法规定,任何单位、企业不得擅自违反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东阳市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东政办发〔2014〕300号)即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