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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

2021-06-06 东阳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优化产业结构,不断提升我市经济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三名"工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3〕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4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金政办发〔2014〕98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市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重要意义
  商标品牌是提升城市创新能力,促进城市品牌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自2006年开展"品牌东阳"建设以来,我市商标品牌工作从转变观念、扶持保护、健全机制入手,不断加大培育力度、提升监管质量,商标品牌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商标品牌对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贡献作用不断提高。但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比、与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要求相比,目前我市商标品牌发展还存在一些差距和问题,主要表现在:注册商标使用率和自主商标品牌出口率等指标偏低;平均每个注册商标产出的GDP含量不高;中小品牌多而知名品牌少,尤其缺乏产业带动力强的知名品牌;有些行业和区域长期贴牌生产,缺乏自主商标品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较少;服务业品牌发展滞后等。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商标品牌建设任务的艰巨性和紧迫性,把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作为培育知名企业、知名品牌、知名企业家的基础工作和重要内容来抓,加大推动、扶持和培育力度,全面提升"品牌东阳"形象,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质量和效益提升、促进东阳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要求
  坚持"企业主体、市场导向、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积极营造有利于商标品牌发展的市场环境、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深入推进商标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四大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我市品牌经济比重和自主商标品牌核心竞争力、影响力,着力打造商标品牌强市。力争到2020年实现商标境内外注册及地理标志商标注册总数在2010年基础上翻一番,国内注册商标总数达到3万件、通过马德里体系国际注册商标总数100件以上、地理标志商标(集体商标)总数4件以上;驰名商标总量达10件以上,省著名商标总量达80件以上,省知名商号总量达30件以上,金华市著名商标总量达200件以上,商标品牌基地达4家;商标品牌企业广告宣传经费投入占全市GDP的1%以上;商标品牌企业销售额占全市社会总产出比重达22%,自主商标品牌出口率有较大提高。
  三、主要任务
  (一)鼓励和引导自主商标品牌发展。加强对拥有自主商标品牌企业在商标规范使用和品牌培育运作方面的指导工作,着力改变"重注册、轻应用"现象。引导企业强化商号培育意识,走商标商号双轮驱动发展之路,走科技创新、商标运用与品牌提升的融合发展之路,加快推动创新成果向自主商标品牌转化。力争到2020年实现每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业重点企业及各个产业集群、特色精品农业发达乡村至少拥有1件自主商标,具有一定规模的出口型生产企业在主要出口国至少拥有1件境外注册商标。鼓励和指导行业协会积极挖掘地方历史名品资源,申请注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
  (二)提升制造业商标品牌。围绕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按照新型工业化要求,优先培育和提升电子信息、生物制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等高新技术产业品牌产品。优先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制造业企业争创驰(著)名商标,加快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特色优势产业和传统产业,重点抓好装备制造、磁性电子、医药化工、建筑材料、木雕红木家具等特色主导产业的品牌培育,提升我市制造业规模和水平。
  (三)壮大农产品商标品牌。依托我市农业产业资源优势,推进高效生态农业、旅游观光农业、休闲农业等的发展。加快农业新产品开发,建设农产品品牌基地,培育一批市级以上农产品品牌,重点在优质粮油、生猪和肉制品、水果蔬菜、茶叶、香榧、特色种养殖等优势农业产业取得新突破。鼓励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加入行业协会或集体组织,加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更好地拓展市场。推广"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商标(地理标志)+农户"的生产经营模式,引导优势农产品企业加强商标品牌运作,不断延伸农业产业链、提升价值链。
  (四)扶持服务业商标品牌。积极推动服务业集聚区和服务业重点企业的品牌建设,着力打造一批代表我市形象的服务业品牌。积极推进服务业连锁化、品牌化经营,采用先进技术和服务标准,创新服务产品,促进规模经营,提高竞争能力。重点在商贸流通、电子商务、文化创意、旅游会展、影视传媒、信息服务、科教服务等服务业领域,实施品牌培育工程,打造服务业品牌。加大对老字号企业在商标注册、运用、管理和维权等方面的指导力度,鼓励其运用商标战略参与市场竞争,通过引导其实施特许经营、品牌合作等品牌发展战略,提升老字号商标的品牌价值,促进老字号企业可持续发展。
  (五)推进产业集群商标品牌建设。加强对产业集群的商标品牌基地建设,充分发挥驰(著)名商标的引领带动作用,推动区域品牌经济的整体发展。积极引导产业集群内企业开展商标品牌整合联合,促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引领块状经济提升发展。将商标品牌战略纳入区域经济发展大局,围绕区域发展战略,积极做好商标品牌战略和区域产业政策、科技政策、贸易政策等的有效衔接。发挥商标在集聚要素、整合资源等方面作用,把区域资源和产业优势转变成品牌优势。支持以行业协会名义申请注册产业集群集体商标。
  (六)加强基层品牌指导站建设。品牌指导站要通过建档立库、信息咨询、上门服务、宣传培训等方式,做好对联系企业的商标商号品牌指导、培育和维权等工作,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全方位、高质量的服务。要加强对品牌指导站的经费、人员、场所等保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口业务指导。积极参与省、金华市级示范品牌指导站创建活动,以点带面提升品牌指导站服务水平。
  (七)加强商标品牌公共服务。整合有关部门资源,通过建立健全商标品牌服务平台和信息库、组建专家顾问团等,为企业提供商标品牌咨询指导、业务培训、法律援助等服务。积极发展商标品牌代理、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加强商标品牌协会建设,完善商标品牌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标(品牌)联合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及质量协会,积极开展商标品牌推广运营、职业技术培训、信息咨询发布、维权投诉协调等服务。
  (八)健全商标品牌保护体系。进一步加大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构建商标保护长效机制,加强对商标品牌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坚决打击恶意抢注、夸大宣传、欺骗欺诈等违法行为。建立完善商标投诉渠道,强化市场监管、公安、知识产权等行政部门之间的执法协作,逐步建立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完善涉嫌商标犯罪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与协作,完善商标确权、授权程序,提高商标专用权执法水平,加大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商标刑事案件的力度。支持企业加强商标品牌人才培育和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制度,提升企业的商标品牌意识和自我维权能力。探索建立区域商标维权投诉协调机制,保护本市企业在外省市的合法商标权益。积极引导驰(著)名商标企业向海关总署备案自主知识产权。加强对国际和外埠知名品牌的行政保护,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九)开展商标品牌战略示范创建。积极参与省级商标战略示范县(市、区)、示范乡镇(街道)、示范企业和金华市级商标品牌战略示范县(市、区)、示范乡镇(街道)、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力争到2020年,全市有一半以上的乡镇(街道)、企业达到金华市级以上示范创建要求。
  (十)大力推进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支持具有品牌优势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有效盘活企业商标无形资产,推动企业转型升级。鼓励贷款人积极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程序,提高效率,努力使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成为常态化的金融产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市场监管局要履行牵头部门职责,做好全市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工作的组织和督促指导工作。市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商务局、人行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商标品牌建设。
  (二)加强政策支持。加大创牌奖励力度,市级财政从2017年起,连续三年每年安排1000万资金用于创牌奖励。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优先选择驰(著)名商标企业的商品和服务。对产业集群商标品牌基地内的驰(著)名商标企业在用地、用水、用电和融资贷款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驰(著)名商标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所列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驰(著)名商标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支出按规定比例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加强考核激励。建立商标品牌战略实施绩效年度评估和期终评估制度。认真执行《浙江省发展方式转变评价指标体系方案(试行)》(浙政办发〔2011〕37号),在镇乡街道年度工作考核细则中要调整完善商标品牌创建水平考核指标设置,将商标品牌经费投入、相关工作制度和品牌指导站建设、商标商号数据、商标品牌企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等纳入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镇乡街道领导干部实绩分析的重要内容,更好地促进商标品牌战略实施工作责任落实。
  (四)加强宣传教育。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负责、企业联动、媒体支持、公众参与的商标商号宣传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宣传商标商号法规,普及商标商号知识,弘扬创新光荣、假冒可耻的行业风尚,培育优秀的商标商号文化。加强企业商标商号法律、品牌战略、品牌运作的专业培训。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和品牌建设对外宣传工作,增强对外交往中的商标意识和品牌意识。
  五、施行时间
  本意见自2017年2月14日起施行。
  
  附件:《东阳市品牌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4日

  
  
  附件
  东阳市品牌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品牌意识,深入实施品牌强市战略,规范品牌发展扶持奖励政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三名"工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3〕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打造"浙江制造"品牌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10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金政办发〔2014〕98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浙江制造"品牌发展的实施意见》(金政办发〔2016〕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范围
  工商、税务登记住所在东阳市范围内,实施品牌培育、创建和管理的各类企业及其他组织机构。
  二、扶持项目和标准
  (一)支持争创驰(著)名商标。对被国家工商总局新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原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重新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奖励资金需扣除已经奖励部分;对新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区域名牌"、"浙江省名牌产品"、"浙江省知名商号"、"浙江省出口名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为"金华市著名商标"、"金华市名牌产品"、"金华市出口名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对获得"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企业给予奖励资金50万元,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浙江制造"品牌企业纳入"三名"培育工程试点。
  (三)实施品牌国际化战略。鼓励境外商标注册,对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的,注册费用给予100%补助(不含代理费用),每个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在欧盟、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等注册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8000元,每个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对在单一国家注册的,每在一个国家注册(包括在港澳台注册的每个地区)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每个单位最高补助不超过1万元。
  (四)支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注册。对首次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五)支持区域性品牌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六)支持品牌指导站建设。对被新评定为"浙江省示范品牌指导站"的单位,每家奖励10万元。品牌指导站奖励与工作实效挂钩,每成功培育一个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奖励1万元,每成功培育一个省著名商标,奖励1000元。
  (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商标战略示范乡镇称号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商标战略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以上奖励为品牌创牌单独奖励,对同一企业和其他组织机构同一级别在不同年度获得的奖项,按上述标准给予奖励;对同一企业和其他组织机构的同一年获得的同类同级别项目,不重复奖励;对同一奖项实施奖励时,同一年度分别获不同级别荣誉的,实行就高奖励。以上奖励,其他组织、团体奖励减半。
  三、申报程序与资金拨付
  对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供认定文件、核准注册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由市市场监管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后,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四、资金来源及用途
  东阳市创牌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获得扶持奖励的单位应将扶持奖励资金用于商标品牌的宣传、推广、培育和创建,不得移作他用。
  五、监督管理
  企业及其他组织机构应对上报的扶持奖励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市场监督部门负责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核。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由主管部门负责限期收回已拨付资金,取消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三年内扶持奖励项目的申报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或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4日起施行,施行之前我市已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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