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城东街道雅溪行政村黄湖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意见》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阳市城东街道雅溪行政村黄湖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意见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消除东阳市城东街道雅溪行政村黄湖地质灾害隐患,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共东阳市委办公室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委办发〔2017〕92号)和《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阳市城中村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东政办发〔2018〕6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东阳市城东街道办事处是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征收部门),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由市财政提供财政保障。
被征收人是指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村应根据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为消除雅溪行政村黄湖村地质灾害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村庄居住条件,将城东街道雅溪行政村黄湖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征收范围具体以城东街道雅溪行政村黄湖房屋征收红线规划范围为准。
第四条 房屋征收、签约及搬迁时间
(一)征收时间: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3年内。
(二)签约时间:具体以签约公告为准。
(三)房屋搬迁腾空时间:以搬迁公告为准。
第五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其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应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手续。
第六条 被征收人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已登记的,按权属证书或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确认(权属证书与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原则上以登记簿记载为准)。
(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的,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确认。
(三)原房屋所有权人死亡,且公证部门出具过继承公证文书的,按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公证文书确认。
(四)对未经产权登记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由征收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等三家单位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调查、认定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面积和用途认定
权属证书与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原则上以登记簿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并出具书面调查、认定意见,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依据。
被征收人对权属证书或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签约期限内,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复核,复核意见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依据。被征收人仅对权属证书记载的用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有异议的,由征收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等三家单位实地勘测并共同审核后出具书面调查、认定意见,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依据。
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被征收人应提供合法的房地权属来源依据和身份信息,由征收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等三家单位实地勘测并共同审核后出具书面调查、认定意见,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依据。
调查、认定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含装饰装修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征收单位和工业用地上房屋、村集体合法的公房,原则按市场评估确定的补偿价格实行货币补偿。
征收个人住宅,原房屋(旧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建造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确定补偿费用。原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积1:4以上部分的建筑面积补偿价格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格的3倍补偿。
征收个人住宅,实施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和货币化安置。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剩余期限占批准期限的比例,一次性以重置价折价实行货币补偿。
第九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的配套标准,详见
附件1:《东阳市房屋重置价格》。
附件2:《住宅房屋成新率标准》。
附件3:《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第十条 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
(二)经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的。
(三)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房屋和附属物的搬迁腾空工作。
第十二条 本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90%以上(含90%)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不严重影响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的,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开始生效。
第十三条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向市政府提出补偿决定方案,市政府审查后根据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和书面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自补偿决定方案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其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方式按补偿决定确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出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由征收部门收回。被征收房屋腾空验收后,征收部门凭征收决定、被征收房屋清单及收回的权属证书统一向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遗失的,由征收部门在不动产所在地公告,凭授权委托书统一向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办理遗失声明公告,公告到期后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章 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和货币化安置
第一节 重现安排宅基地建房区和房票使用范围
第十六条 征收实施单位在城东街道雅溪村确定安置区,用地面积为30亩,安置地块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
安置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按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严格控制,不规划庭院,房屋间距符合节地模式要求。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凭收到的房票,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开发楼盘中选择购买商品房,也可以在高铁新城集聚安置区和上卢集聚安置区使用。
第二节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安置权益基数面积的确定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审批宅基地面积由国土部门审核并报相应街道审定,按审定后可批宅基地面积确定基数面积。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现有合法房屋占地面积确定基数面积。
立户年龄为19虚岁,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年计算,规划间按占地面积36㎡审批。
在征收时间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年内)达到立户年龄的被征收人,按“有增有减”原则,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新认定被征收人可享受宅基地面积。新认定可享受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原认定部分,按安置房回购款给予补偿,不享受货币补偿奖励款或房票安置奖励款。
第三节 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