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东阳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审议同意,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丰伟
二OO五年八月八日
东阳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保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良好使用状态,保障迅速准确地传递和发放防空警报信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指用于战时防空、平时防灾发放警报信号的设备设施系统,包括警报信号的传递、鸣放、控制设备及相关的通信、供电线路和构筑物等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警报信号发放等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属于战备设施,是人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保护义务。
第五条 人民防空警报建设实行长期准备、科学规划,按照国家规定建设和完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
第六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管理本市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工作,计划、规划、建设、财政、通信、广播、电视、电力等部门和新闻单位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设置单位应当协同做好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和防空警报信号的发放工作。
第二章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
第七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城市建设、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防护要求,编制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根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制定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方案。
第八条 通信、广播、电视系统等应当根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保障计划,制定传递人民防空警报信号的方案,保证战时优先传递、发放警报信号,东阳日报等新闻单位应当做好人民防空警报试鸣的宣传、公告等工作。
电信、移动等通信部门应当优先保障对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通信信道,并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确保畅通。
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保障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所需频率。
电力部门应当保障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电力供应,在安装、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时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根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组织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安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按照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方案,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出具书面意见,确定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工程或者建筑物及有关要求。对于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安装纳入工程建设施工方案,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安装基础、电力线路、终端控制线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对于建筑物,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施工便利条件,协助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做好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安装工作。
第十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装竣工后,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共同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不得随意改动警报设施的部件和线路。确因工程建设、拆建或楼房改造等原因需拆除、迁移的,必须报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易地重建或者结合改建工程再建。拆除和重新安装警报设施的费用,由申请拆除、迁移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重点防护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鸣放警报信号预案,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其自建的警报设施,纳入人民防空警报系统。
第三章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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