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东阳市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审议同意,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丰伟
二OO五年七月三十日
东阳市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东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安全生产实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各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江北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两区)、政府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条 各镇乡(街道、两区)、政府各部门在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并听取意见。
第五条 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重点用于保障整治重大安全隐患,解决区域性、行业性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安全生产技术保障体系,对国家和省政府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要保证配套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各镇乡(街道、两区)、政府各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监管经费和安全生产年度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奖励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确保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监管装备和相应的办公条件。
第六条 各镇乡(街道、两区)要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市政府领导下的综合监督管理和分行业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市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市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市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各镇乡(街道、两区)设立安全生产监察所,与企业服务站合署办公,镇乡(街道、两区)分管领导或工贸办主任任所长,配备2-4名专职安全生产监管员。镇乡(街道)人员编制在企业服务站内调剂,经济开发区、江北新区人员编制在原管理机构内调剂,经费渠道不变,业务上接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指导。其主要职责是实施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和监督管理,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处理意见。
继续完善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积极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整合安全生产科研资源,加快全市安全生产专家组队伍建设。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政府、各镇乡(街道、两区)或者政府部门报告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范围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对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政府部门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职责
- 上一篇:东阳市水域养殖证管理办法
- 下一篇:东阳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