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
东阳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确定安全生产职责及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以及"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逐步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市、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由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应履行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接受市安委会监督、指导。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承担以下职责: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有关部门和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研究拟订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承办市安委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政府领导下的综合监督管理和分行业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其他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行政首长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具体工作;其他负责人抓好各自分管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七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部门日常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和支持,强化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
(二)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全面了解本辖区、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状况,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深入基层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分管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制定并签署本地区、本行业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所辖范围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
第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防止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定期主持召开会议,听取各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全面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综合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督促有关部门制定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五)所辖范围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应急抢险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九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抓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对所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负责,及时研究解决分管工作中安全生产方面的突出问题,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治、防范措施,督促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防范措施落实工作。
(三)对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内容进行部署、检查。
(四)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险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章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