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较好地促进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在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市政府性债务规模也在快速扩大,债务风险逐步显现,不少单位存在采用集资、回购(BT)等违规融资行为。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我市各镇乡政府、市属各部门单位及各类开发建设指挥部、管委会、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等(以下简称各部门单位)举借和偿还政府性债务行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和《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阳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09〕63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管理和审批
根据政府性项目投资资金需要,需融资的部门单位在编制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的同时,应按财政部门要求编制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报经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审批后由财政局下达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按下达的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执行,在执行中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计划的,包括项目调整、资金来源调整、额度调整等,按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下达调整计划,各部门单位不得无计划或超计划举债。
二、严禁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违规集资
各部门单位不得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个人进行摊派集资或组织购买理财、信托产品,不得公开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融资平台公司项目融资。
三、切实规范以回购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行为
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单位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对符合法律或国务院规定可以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项目,确需采取代建制建设并由财政性资金逐年回购(BT)的,必须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偿债能力等,合理确定建设规模,落实分年资金偿还计划。
四、坚决制止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各部门单位要继续严格按照《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的回购(BT)协议提供担保,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五、加强项目财务监督和绩效评价
市财政部门要及时、准确地掌握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贷款及配套资金等的使用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稽核检查,实行过程控制,严防项目举债突破计划规模。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完成后,财政、发改等部门要对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功能作用以及债务偿还能力等进行全面的绩效评价。强化政府性投融资机构财务监督,切实规范内部运作机制。
各部门单位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制止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切实担负起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责任。对未按规定举借债务、违规对外担保、截留挪用债务资金、未按计划偿还债务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东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