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以平等自愿为基础,以事实为依据,通过协调、协商处理行政争议和有关民事纠纷的重要机制。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对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落实行政调解工作职责,根据中央综治委等16部门《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综治委〔2011〕1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52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金政办发〔2012〕11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建立市政府负总负责、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确保行政调解职责全面落实,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始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内,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行政调解的范围
(一)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工作相关的、且行政机关依法可以调处的纠纷矛盾。重点是交通损害事故赔偿、劳动就业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医疗卫生、土地(林地)权属争议、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生产事故等方面的纠纷矛盾。
三、行政调解的基本原则
(一)自愿平等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不得偏私、歧视,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二)合法正当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体现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三)调解优先原则。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对行政监管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应当主动及时调解,做到早排查、早发现、早调解;行政争议相对人申请调解的,作为矛盾纠纷一方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调解。
(四)便民高效原则。行政调解应当手续简便、方式灵活,注重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四、完善行政调解工作机构
(一)市政府建立行政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行政调解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承担。
(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增挂市行政调解指导中心牌子,负责对全市行政调解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协调。
(三)各部门法制机构具体承担本部门行政调解的协调、指导工作。涉及争议纠纷较多的部门应建立专门的行政调解机构,配备专职调解工作人员。各部门基层站、所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基层行政调解工作。
(四)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现有人民调解工作基础上,通过依托社会服务管理中心等途径落实行政调解场所,明确行政调解人员,履行法定行政调解职责,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行政调解工作。
五、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一)建立行政调解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争议纠纷,由最初受理的部门或者涉及主要管理工作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协调处理。
(二)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可以邀请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或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进入行政诉讼程序的争议纠纷,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诉前、诉中调解工作;对人民法院提出的调解意见和指出的执法问题,要认真研究处理。
(三)建立行政调解工作信息统计分析报告机制。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定期统计、分析本单位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并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定期统计、分析全市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重大行政调解信息要随时报送。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把行政调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工作举措,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体制机制,积极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二)加强人员培训。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围绕行政调解人员应具备的基础知识、基本素质、基本能力,对行政调解人员有计划地开展行政调解业务培训,使其做到即懂方针政策、懂法律法规、懂调解技巧,又会预防、会调查、会调解。
(三)严格考核奖惩。行政调解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导致争议纠纷突出的镇乡(街道)和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工作敷衍塞责、无故推诿拖延,导致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或案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东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