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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06-06 东阳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1〕61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2〕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和渠道
  (一)努力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发展,大力发展具有较强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的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建立产业转型升级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良性互动的长效机制,着力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增加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岗位。在安排政府主导性投资项目时,要充分考虑把就业岗位增加、人力资源优化配置作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重要内容,探索建立投资带动就业评估机制,更好地发挥投资对就业的带动作用。
  (二)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作用。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将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紧密结合,鼓励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50%的财政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内(毕业年度指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经开班备案后,在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600元。对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在本市入户的,可给予个人每年3000元的就业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企业招用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失业登记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由本人负担。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大力开发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等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积极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特别是城乡社区工作,努力解决到基层工作高校毕业生工资待遇、社会保障、人员编制、户口档案、职称评定、教育培训、人员流动、资金支持等方面的实际问题,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等基层服务项目,争取全市每个村(社区)都至少配备一名高校毕业生从事专职工作。对毕业年度内本市籍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年可给予个人每年3000元的就业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市本级及以下机关特别是乡级机关招录公务员,应主要从高校毕业生中招录。凡有编制空缺的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除特殊情况外,应优先面向高校毕业生招考。
  二、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一)放宽准入条件。对毕业2年以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自首次注册登记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高校毕业生初创企业,有关部门可按行业特点,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适当降低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
  (二)税收优惠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税。
  (三)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本市高校毕业生在户籍所在地的信用社区从事创业活动,经基层相关部门资信评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可以免除反担保手续;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经规定的开业指导专家组论证通过的,申请小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手续;对申请贷款额度在2万元及以下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免除反担保手续。对毕业2年以内的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10万元额度内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2年,按期还款的可享受财政全额贴息,到期确需延期的,可展期1年(展期不贴息);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四)实行创业补贴。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生产经营,对高校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创业的给予一定的补助。毕业2年以内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新办家庭农场、养殖场或建立农业产业化基地的,经农业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给予3000-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高校毕业生在软件开发、研发设计、电影、电视、广播、出版、文学艺术创作等行业首次创业(主营),依法纳税、稳定经营1年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4000元。在电子商务或其他领域首次创业、依法纳税、稳定经营一年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3000元。高校毕业生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其项目符合相关条件的,可进入科技园孵化创业,并优先安排创业营业用房。对高校毕业生创办实体租赁营业用房的,给予年租金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期限不超过3年。
  (五)支持灵活就业。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对申报灵活就业的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劳动保障和人事代理服务,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市平均工资的11%,其中养老保险补贴为上年度市平均工资的6%,医疗保险补贴为上年度市平均工资的5%,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三、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
  (一)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要继续选择一批用工规范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业作为就业见习基地,并组织本市未就业应届毕业生开展为期6-12个月的见习活动。见习期间,见习单位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给高校毕业生见习生活补助。政府对见习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补助。鼓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供适量公共服务窗口作为见习岗位,并将见习人员范围扩大到所有高校毕业生。开展见习单位评先活动,先进见习单位可给予一定的奖励。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等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高校毕业生被见习单位招(聘)用的,可补缴见习期的养老保险费,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除外)可在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二)做好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工作。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市人力社保部门要组织其参加相关领域的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技能等级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技能培训补助。毕业2年以内未就业的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可到市高级技工学校或本市范围内相应资质的技工学校参加为期一年的技能培训,取得与我市产业相关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政府给予一定的培训补助,补助标准为培训费的50%,培训后在我市就业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全额培训费补助。对有创业意愿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500元,培训后在我市实现创业并取得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再补贴1000元。
  (三)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指导服务。市人力社保部门要按照场地、人员、设施、经费、职责、制度"六到位"的要求,大力加强高校就业指导站建设,积极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向高校延伸。大力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安全可信、及时高效的就业信息服务。市人力社保、教育等部门和各高校要加强合作,做好离校前后的信息对接和服务接续。进一步完善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建立健全回本市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库,夯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基础。鼓励 乡镇、街道(含)以下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社会各类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为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对帮扶高校毕业生实现创业的,给予创业服务机构一定额度的创业帮扶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300元;对提供创业辅导成效突出的,经有关部门考核后给予适当的经费资助和奖励,资助和奖励标准为一次性3-5万元。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实训基地建设,引导在东的高校、中职学校和技工学校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基地(创业园),对经市创业办评审认定的,根据规模和实训(入园)人数给予每年5-10万元的资金补助。
  (四)强化就业援助。市人力社保局要加强与高校对接,根据相关政策及时认定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纳入本地就业援助体系,建立专门台账,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免费提供人事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等服务,并组织其优先参加就业见习。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提供重点就业援助,优先推荐公益性岗位。高校毕业生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重视做好女性、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根据女性毕业生、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五)保障就业权益。我市高校毕业生回东后,应及时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本人就业情况,就业情况确认的,实现无限制落户。对到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办理、工龄确定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加大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方面的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和互联网就业信息监督管理,大力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残疾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落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有关规定,防止各类就业歧视,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
  四、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实现充分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列入政府考核内容,强化目标责任,研究制订具体有效的工作措施,精心组织实施。认真抓好各项政策的落实。要进一步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协调机制,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大力宣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和先进典型,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用人观念,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本意见的政策补助项目所需经费,在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本意见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东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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