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省和金华市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金华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聘请5-7名法律专家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为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具体负责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络和组织协调等工作,应当定期听取法律顾问的工作意见、建议,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加强对全市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
第四条 法律顾问由市法制办在省内知名法律专家和律师中推荐,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聘任。
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从事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等领域的教学、研究和法律服务工作,具有教授、研究员等高级职称或律师执业资格;
(三)熟悉市情、民情、社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五条 法律顾问每届聘期三年,期满可以续聘。
第六条 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措施和行政行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二)参与政府法制理论的研讨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参与市政府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疑难信访案件的研究讨论以及市政府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四)协助市政府处理重大涉法事件,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法律意见书;
(五)受市政府委托,参加重大项目的谈判、合同和协议的签订等工作;
(六)对涉及我市的社会公共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七)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并就相关议题提出法律意见;
(八)办理市政府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法律顾问可以应邀列席或参加市政府其他有关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同意,可以查阅有关政府文件和资料。经授权,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或取证时,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给予协助、配合。
有关部门或单位对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第八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顾问职责时,市政府应为其提供下列工作条件:
(一)确保法律顾问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根据工作需要,提供法律顾问进行现场调研的必要条件。
第九条 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诚信、正直、恪尽职守,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市政府工作秘密;
(二)忠于职守,维护市政府的合法权益;
(三)不得同时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与市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四)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直接或间接牟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得从事其他有损市政府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六)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公正,并由本人署名。
第十条 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一条 市政府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原则上由市法制办商请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法律顾问办理,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和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东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30日
第二条 聘请5-7名法律专家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为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具体负责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络和组织协调等工作,应当定期听取法律顾问的工作意见、建议,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加强对全市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
第四条 法律顾问由市法制办在省内知名法律专家和律师中推荐,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聘任。
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从事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等领域的教学、研究和法律服务工作,具有教授、研究员等高级职称或律师执业资格;
(三)熟悉市情、民情、社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五条 法律顾问每届聘期三年,期满可以续聘。
第六条 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措施和行政行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二)参与政府法制理论的研讨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参与市政府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疑难信访案件的研究讨论以及市政府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四)协助市政府处理重大涉法事件,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法律意见书;
(五)受市政府委托,参加重大项目的谈判、合同和协议的签订等工作;
(六)对涉及我市的社会公共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七)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并就相关议题提出法律意见;
(八)办理市政府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法律顾问可以应邀列席或参加市政府其他有关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同意,可以查阅有关政府文件和资料。经授权,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或取证时,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给予协助、配合。
有关部门或单位对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第八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顾问职责时,市政府应为其提供下列工作条件:
(一)确保法律顾问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根据工作需要,提供法律顾问进行现场调研的必要条件。
第九条 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诚信、正直、恪尽职守,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市政府工作秘密;
(二)忠于职守,维护市政府的合法权益;
(三)不得同时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与市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四)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直接或间接牟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得从事其他有损市政府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六)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公正,并由本人署名。
第十条 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一条 市政府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原则上由市法制办商请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法律顾问办理,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和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东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