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东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65号
第65号
《东阳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朱建军
2015年6月16日
东阳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规范化、标准化,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金华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本细则所称地名,是指为社会公众指示具有特定方位或者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
第三条 按照规范化、标准化要求,兼顾历史和现状,尊重群众意愿,保持地名相对稳定,保护和传承优秀地名文化,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二章 管理职能
第四条 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地名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地名委员会为地名管理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在民政局;民政部门是地名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工作的统一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名相关工作。
(一)民政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地名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负责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公布标准地名,加强标准地名管理;组织编撰标准地名资料、地名书刊、地名图;加强地名标志使用的监管,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地名档案;开展地名信息公共服务;指导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地名管理工作等。
(二)发展改革部门:在基建项目立项审批过程中涉及到地名命名时,应征求民政部门意见,确定和使用预命名的名称。
(三)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地名标志设置与维护经费。
(四)公安部门:在办理户籍登记或者设置道路交通指示牌时,使用标准地名。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落实市政道路、桥梁等名称的申报;在办理产权登记或者审批事项中涉及市政道路、桥梁、住宅区、建筑物名称的,应当凭民政部门预命名的名称或者已命名的名称办理。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落实交通设施中的桥梁、公路等名称的申报;设置公路两侧的地名标志、公共交通站点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七)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登记时使用标准地名、地址。
(八)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和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时涉及道路、建筑物名称的,凭民政部门预命名的名称或者已命名的名称办理。
(九)规划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总平面图、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涉及道路、建筑物名称的,凭民政部门预命名的名称或者已命名的名称办理;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地名规划的编制工作。
(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地名标志设置、规范及监管工作。
(十一)其他部门:经信、水利、农业、林业、旅游、环保、档案、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十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地名命名(更名)申报和门牌证发放等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
(十三)新闻媒体:在发布房产媒体广告时涉及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应当查验是否使用标准地名。
第三章 地名规划和地名文化保护
第六条 民政部门组织调查地名文化遗产,建立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第七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地名管理工作机制。
第八条 市、镇应当编制地名规划。城市地名规划由市民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镇地名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名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原则、地名体系及其空间布局、道路名称、地名标志、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等内容。
第九条 地名规划应当以城市、镇总体规划明确的内容作为规划依据。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地名命名的,应当与地名规划确定的名称相衔接;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征求民政部门意见。
工业、农业、水利、交通运输、土地利用、旅游等专项规划,涉及地名命名的,应当与地名规划确定的名称相衔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民政部门意见。
第十条 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中在用地名的更名应当严格控制;不使用的地名,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就近移用、优先启用、挂牌立碑等措施予以保护。
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涉及的地理实体拆除重建或者迁移后重新命名的,应当优先使用原地名。
第四章 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原则